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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入职员工的年末结算:原单位源泉扣缴凭证须在2月发薪前收齐

年中有人换工作时,年末结算要做两次。离职员工在离职当月工资中结算,新员工须在2月发薪前交来原单位的源泉扣缴凭证并合并。

PAPATONY税务与会计2026年10月19日更新约6分钟阅读

要点速览

离职员工结算
支付离职当月工资时,1月1日至离职日
离职员工凭证
离职当月工资支付日所属月份的次月末日
新员工材料
原工作单位源泉扣缴凭证,2月发薪前
支付明细表
次年3月10日
无法合并时
员工在次年5月1日至31日确定申报
分期征收
补缴税额超过10万韩元时,可从2月至4月工资中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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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韩国,如果员工在年中换工作,或公司在年中招聘、送走员工,年末结算(연말정산)就要进行两次。年末结算是公司重新计算员工全年工资所得税的程序。本指南面向外籍员工、外国创业者和经营者以及薪资负责人。要点如下:原公司为离职员工结算并开具源泉扣缴凭证;新公司在2月发薪前合并两份收入;无法合并时,员工须在5月自行申报。

年中有人换工作,年末结算就要做两次

所得税法(소득세법)第137条第1款把结算时点分为两种。在职员工在支付次年2月份工资时结算。离职员工在支付离职当月工资时结算,结算期间为1月1日至离职日。

同一年里既有离职员工又有新员工的公司,要同时承担原工作单位和新工作单位两种角色。两种角色的义务和期限各不相同。

情形公司要做的事期限依据
员工离职结算1月至离职日支付离职当月工资时第137条第1款
缴纳离职员工结算税款源泉扣缴履行情况申报(원천징수이행상황신고)并缴纳征收日所属月份的次月10日第128条第1款
向离职员工开具凭证交付工资所得源泉扣缴凭证(근로소득 원천징수영수증)离职当月工资支付日所属月份的次月末日第143条第1款但书
年中入职员工合并原工作单位的收入进行结算支付次年2月份工资时第138条第1款
接收新员工的扣除申报表接收包含原工作单位收入的申报表领取2月份工资之前第140条第1款
提交支付明细表工资所得支付明细表(근로소득 지급명세서)次年3月10日第164条第1款

员工离职时:离职当月结算与凭证

离职员工的结算与年末结算使用相同的计算方法。如果没有拿到扣除资料就进行结算,扣除几乎都会落空。第137条第3款规定,对未提交扣除申报表(공제신고서)的工资所得者,只适用本人基本扣除和标准税额抵免(표준세액공제)。

第140条第1款括号内规定,离职者应在领取离职日所属月份的工资之前提交扣除申报表。因此,要在最后一个发薪日之前通知员工。

办理离职时要确认的事项:

  • 在离职当月发薪日之前,通知员工提交扣除申报表
  • 确认1月至离职日已支付的工资所得合计
  • 确认已源泉扣缴的每月简易税额(간이세액)合计
  • 确定结算后的退税额或补征额
  • 在离职当月工资明细中反映结算结果
  • 在次月10日的源泉扣缴履行情况申报表中反映
  • 在次月末日前开具源泉扣缴凭证
  • 不用公司邮箱,而是通过个人邮箱等离职后仍能收到的渠道发送

现行第143条第1款但书规定,凭证的开具期限为“离职日所属月份的工资支付日所属月份的次月末日”。例如,员工10月31日离职,当月工资于11月10日支付,则支付日所在的11月的次月,即12月31日为期限。

如果员工是劝告辞职(권고사직),请一并参阅劝告辞职的离职确认书。

员工入职时:合并原工作单位的收入

根据第138条第1款,在纳税期间中途离职并到新单位就职的人,如果提交包含原工作单位(종전 근무지)收入的扣除申报表,新单位应将两份收入合并结算。对象是1月至原工作单位离职当月所领取的工资所得。

合并结算必须有原工作单位的源泉扣缴凭证。在收取入职材料时一并索取,1月就不会手忙脚乱。

  • 在入职材料清单中加入原工作单位的源泉扣缴凭证
  • 入职时确认同一年1月以后是否有工作经历
  • 一年内换工作两次以上的,收取所有原工作单位的凭证(第138条第2款)
  • 核对原工作单位的总工资和已缴税额
  • 确认扣除申报表是否包含原工作单位的收入
  • 单独告知新员工2月发薪前的结算截止日

没有拿到凭证的员工,只按新单位的收入结算。如果员工联系不上原公司,还剩一个办法:在工资所得支付明细表提交期限(次年3月10日)之后,在国税厅网站Hometax(홈택스)上查询支付明细表。这时已赶不上公司的年末结算,只能转到5月申报。

如果招聘了外籍员工,请一并参阅外籍员工19%单一税率。

无法合并时: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

只有工资所得的人,原本不需要进行综合所得税(종합소득세)确定申报(第73条第1款第1项)。但同条第2款规定,从两个以上支付人处领取工资所得的人不适用这一免除。只有依照第138条合并结算后已无需补缴税款的情况例外。

因此,未能合并原工作单位收入的员工,必须在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进行综合所得课税标准确定申报(第70条第1款)。公司在交付2月结算结果时,最好一并告知员工这一点。两处收入相加后,累进税率会重新适用于合计金额,可能需要补缴税款。

同时在两处工作的情况

不是换工作,而是在同一期间从两家公司领取工资所得的,适用第137条之2。确定主要工作单位(주된 근무지)和次要工作单位(종된 근무지)后,在2月份工资发放前把次要工作单位的源泉扣缴凭证交给主要工作单位,由主要工作单位合并结算。次要工作单位收到请求后,应毫不迟延地开具凭证(第143条第2款)。两种方式都未能合并的,依第73条第2款在5月进行确定申报。

2月结算之后还剩下的事

  • 补缴税额超过10万韩元的,可以从2月份到4月份的工资中分期征收(第137条第4款)。
  • 应征税额大于当月工资的,从下个月工资中继续征收(第139条)。
  • 工资所得支付明细表须在次年3月10日前提交(第164条第1款)。
  • 停业、解散的,支付明细表期限提前至停业日等所属月份的下下个月末日(同款括号内规定)。
  • 获准半年缴纳(반기납부)的营业场所,源泉扣缴税须在半年度最后一个月的次月10日前缴纳(第128条第2款)。详见源泉扣缴税半年缴纳。

核对清单

  • 离职员工结算:支付离职当月工资时,1月至离职日
  • 未提交扣除申报表的离职员工:只适用本人基本扣除和标准税额抵免
  • 离职员工凭证:离职当月工资支付日所属月份的次月末日前
  • 新员工合并:在2月份工资前收取原工作单位凭证并合并
  • 无法合并:员工在次年5月确定申报
  • 支付明细表:次年3月10日

常见韩语术语

术语罗马字拼写含义
연말정산yeonmal jeongsan年末结算,公司重新计算员工全年工资所得税的程序。
원천징수영수증woncheon jingsu yeongsujeung源泉扣缴凭证,记载已付工资和已扣税额。新单位要凭原单位的凭证合并结算。
공제신고서gongje singoseo扣除申报表,员工为享受扣除而提交。未提交时只适用本人基本扣除和标准税额抵免。
종전 근무지jongjeon geunmuji原工作单位,即同一年里先任职后离职的公司。
간이세액gan-i seaek简易税额,结算前每月按简易税额表扣缴的税款。
지급명세서jigeup myeongseseo支付明细表,公司申报支付情况的文件;工资所得部分须在次年3月10日前提交。
종합소득세jonghap sodeukse综合所得税。未能合并两处工资所得的员工在5月1日至31日申报。
주된 근무지judoen geunmuji主要工作单位,同时在两家公司工作时负责合并结算两份工资的公司。
원천징수이행상황신고서woncheon jingsu ihaeng sanghwang singoseo源泉扣缴履行情况申报表,须在征收日所属月份的次月10日前提交。
홈택스homtaekseuHometax,韩国国税厅网站。

依据

  • 所得税法第70条第1款(소득세법 제70조 제1항)
  • 所得税法第73条第1款第1项、第2款(소득세법 제73조 제1항 제1호·제2항)
  • 所得税法第128条第1款、第2款(소득세법 제128조 제1항·제2항)
  • 所得税法第137条第1款、第3款、第4款(소득세법 제137조 제1항·제3항·제4항)
  • 所得税法第137条之2(소득세법 제137조의2)
  • 所得税法第138条第1款、第2款(소득세법 제138조 제1항·제2항)
  • 所得税法第139条(소득세법 제139조)
  • 所得税法第140条第1款(소득세법 제140조 제1항)
  • 所得税法第143条第1款、第2款(소득세법 제143조 제1항·제2항)
  • 所得税法第164条第1款(소득세법 제164조 제1항)

本指南说明截至2026年10月19日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法规和表格可能变化,办理前请查看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