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不开税金计算书时,买方可以自行开具
供应商不开具税金计算书时,买方可向管辖税务署申请确认交易事实后自行开具;期限为纳税期间结束后1年,每笔5万韩元以上。
要点速览
- 开具人
- 经税务署确认的买方
- 申请格式
- 附表第14号之2格式 交易事实确认申请书
- 申请期限
- 自供应时间所属纳税期间结束之日起1年
- 金额标准
- 每笔供应对价5万韩元以上(含增值税)
- 确认结果
- 申请日的次月末日前,延长时最多再加20日
- 最紧迫的交易
- 2025年7月至12月的交易,须在2026年12月31日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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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韩国,如果供应商收了货款却不开具税金计算书(세금계산서),买方可以自行开具并抵扣进项税额。本指南面向在韩国经营公司的外国创业者、经营者和会计人员。规则如下:自纳税期间结束之日起1年内,用附表第14号之2格式向管辖税务署申请;对象为含增值税每笔5万韩元以上的交易。
买方开具税金计算书的运作方式
有时会出现与供应商失去联系、供应商已停业,或合同解除后供应商不发送修正税金计算书(수정세금계산서)的情况。这时买方不必放弃进项税额(매입세액,即购买时支付的增值税)。附加价值税法(부가가치세법)第34条之2为买方开具税金计算书开辟了途径。
买方向自己的管辖税务署(관할 세무서)申请确认交易事实,供应商的管辖税务署确认交易后,买方以该交易日期开具税金计算书。该税金计算书上记载的增值税额,视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法第34条之2第2款)。
可以申请的情形与税务署拒绝的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申请:
- 供应商是负有开具税金计算书义务的经营者(附加价值税法施行令(부가가치세법 시행령)第71条之2第1款)
- 供应商在开具时间未开具税金计算书(该法第34条之2第1款)
- 供应商破产或停业,或供应合同解除、变更后,供应商未开具修正税金计算书
- 供应商下落不明或失去联系(施行令第71条之2第2款第1项,2024年新设)
- 国税厅长认定因暂停营业等不得已的事由难以取得税金计算书(同款第2项)
- 每笔交易的供应对价(공급대가,含增值税的金额)在5万韩元以上(施行令第71条之2第4款)
以下情形税务署拒绝确认(施行令第71条之2第6款):
- 明显已超过申请期间(自纳税期间结束之日起1年)
- 从申请书上可明显看出交易时对方为未登记经营者
- 交易时对方明显处于暂停营业(휴업)或停业(폐업)状态
- 未在税务署要求补正的期限内补正
金额标准按含增值税的金额计算。该标准过去为10万韩元,现在为5万韩元。请注意不要因为参考旧资料而放弃5万韩元档次的交易。
期限:自供应时间所属纳税期间结束之日起1年
申请期限不是从交易日起算,而是自供应时间所属纳税期间的结束之日起1年(施行令第71条之2第3款)。以法人一般纳税人为准,整理如下:
| 供应时间 | 纳税期间结束日 | 申请期限 |
|---|---|---|
| 2025年7月至12月 | 2025年12月31日 | 2026年12月31日 |
| 2026年1月至6月 | 2026年6月30日 | 2027年6月30日 |
| 2026年7月至12月 | 2026年12月31日 | 2027年12月31日 |
最紧迫的是2025年7月至12月的交易。过了2026年12月31日,就会因超过申请期间而被拒绝确认。请在年终结算前清查一遍未取得的税金计算书。网上仍有文章写期限为6个月,但现行施行令规定为1年。
格式、证明材料与处理期间
附加价值税法施行规则(부가가치세법 시행규칙)第52条之2规定了3种格式:
| 阶段 | 格式 | 依据 |
|---|---|---|
| 申请确认 | 附表第14号之2格式(별지 제14호의2서식)交易事实确认申请书(거래사실 확인신청서,买方开具税金计算书用) | 施行规则第52条之2第1款 |
| 开具税金计算书 | 附表第14号之3格式(별지 제14호의3서식)买方开具税金计算书(매입자발행세금계산서) | 同条第3款 |
| 申报抵扣 | 附表第14号之4格式(별지 제14호의4서식)买方开具税金计算书汇总表(매입자발행세금계산서합계표) | 同条第4款 |
申请书须附上能客观证明交易事实的材料(施行令第71条之2第3款)。证明交易存在及内容的责任在申请人,即买方(同条第8款)。实务中通常准备以下材料:
- 合同或订货单
- 货款汇款记录(转账确认书)
- 报价单、交易明细单
- 交货、验收确认资料
- 与供应商往来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
只有现金支付或口头约定的交易很难证明。如果货款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该记录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税务署按以下顺序处理(施行令第71条之2第5款、第7款、第9款、第10款):
| 顺序 | 负责机关 | 事项 | 期限 |
|---|---|---|---|
| 1 | 申请人的管辖税务署 | 申请书有缺陷时要求补正 | 自申请日起7日内 |
| 2 | 申请人的管辖税务署 | 将申请书和证明材料移送供应商的管辖税务署 | 自提交日(补正时为补正日)起7日内 |
| 3 | 供应商的管辖税务署 | 确认交易事实后通知 | 申请日的次月末日前 |
| 3-1 | 供应商的管辖税务署 | 有不得已事由时延长确认期间 | 20日以内 |
| 4 | 申请人的管辖税务署 | 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 收到通知后立即 |
施行规则第52条之2第2款规定了可以延长确认期间的两种不得已事由:
- 因供应商破产、疾病、长期出差等难以确认,供应商申请延期
- 税务公务人员上门2次以上,但因关门或无人而未能见到供应商
例如,10月中申请的,原则上在11月30日前得出确认结果。如被延长,最多再加20日。
收到确认通知后:开具、交付、抵扣
确认通知书载有供应商和接受方的经营者登记号码、开具年月日、供应价额和增值税额(施行令第71条之2第9款第1项)。之后的步骤如下:
- 以供应商管辖税务署确认的交易日期为开具日期,开具买方开具税金计算书(附表第14号之3)(第11款)。
- 交付给供应商。但申请人和供应商都已收到确认通知的,视为已交付(第12款)。
- 附上买方开具税金计算书汇总表(附表第14号之4)进行申报(第13款)。
抵扣计入的不是提交申报表的纳税期间,而是该货物或服务的供应时间所属纳税期间的进项税额(第13款)。因此,申报方式因时间而异:
- 该纳税期间的申报期限尚未届满的,在预定申报或确定申报时提交汇总表。
- 该纳税期间的申报已经结束的,依国税基本法(국세기본법)第45条之2第1款通过更正请求(경정청구)获得抵扣。
由于确认需要时间,很多情况最终通过更正请求解决。另请参阅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8种情形。
供应商要承担的加算税
即使买方自行开具,供应商的责任也不会消失。附加价值税法第60条第2款对供应商处以以下加算税:
- 超过开具时间后、在确定申报期限前开具的:供应价额的1%(第1项)
- 在确定申报期限前未开具的:供应价额的2%(第2项)
- 电子税金计算书开具明细逾期但在确定申报期限前传送的:0.3%(第3项)
- 在确定申报期限前未传送的:0.5%(第4项)
没有实际交易而收发税金计算书的,处以供应价额4%的加算税(第60条第3款第1项、第2项,2025年12月修订)。这就是买方开具税金计算书要求提供证明实际交易材料的原因。
核对清单
- 自供应时间所属纳税期间结束之日起是否未满1年
- 每笔交易的供应对价(含增值税)是否在5万韩元以上
- 交易时对方是否为已办理经营者登记的经营者,且未处于暂停营业或停业状态
- 是否有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货款的记录
- 是否有合同、订货单、交易明细单中的至少一种
- 是否留有要求供应商开具的记录(电子邮件、短信)
- 该纳税期间的增值税申报是否已经结束(是否属于更正请求对象)
常见韩语术语
| 术语 | 罗马字拼写 | 含义 |
|---|---|---|
| 세금계산서 | segeum gyesanseo | 税金计算书,记载增值税的交易凭证;买方须凭此抵扣进项税额。 |
| 매입자발행세금계산서 | maeipja balhaeng segeum gyesanseo | 买方开具税金计算书,供应商不开具时,买方经税务署确认后开具。 |
| 거래사실 확인신청서 | georae sasil hwagin sincheongseo | 交易事实确认申请书(附表第14号之2格式),由买方向管辖税务署提交。 |
| 관할 세무서 | gwanhal semuseo | 管辖税务署,即负责该营业场所的税务署。 |
| 매입세액 | maeip seaek | 进项税额,购买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
| 공급대가 | gonggeup daega | 供应对价,含增值税的金额;5万韩元标准按此金额判断。 |
| 공급가액 | gonggeup gaaek | 供应价额,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供应商加算税按其一定比例计算。 |
| 수정세금계산서 | sujeong segeum gyesanseo | 修正税金计算书,在合同解除、变更等需要更正内容时开具。 |
| 과세기간 | gwase gigan | 纳税期间;法人一般纳税人为1月至6月、7月至12月。 |
| 경정청구 | gyeongjeong cheonggu | 更正请求,请求更正已提交申报的程序(国税基本法第45条之2第1款)。 |
依据
- 附加价值税法第34条之2(부가가치세법 제34조의2),法律第21065号,2026年1月2日施行
- 附加价值税法第60条第2款、第3款(부가가치세법 제60조 제2항·제3항)
- 附加价值税法施行令第71条之2(부가가치세법 시행령 제71조의2),总统令第36133号,2026年4月1日施行
- 附加价值税法施行规则第52条之2及附表第14号之2、第14号之3、第14号之4格式(부가가치세법 시행규칙 제52조의2, 별지 제14호의2·제14호의3·제14호의4서식),财政经济部令第9号(재정경제부령 제9호),2026年4月1日施行
- 国税基本法第45条之2第1款(국세기본법 제45조의2 제1항)
本指南说明截至2026年10月19日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法规和表格可能变化,办理前请查看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