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职场欺凌举报后,公司有四个环节会被处以行政罚款
接到欺凌举报后,韩国用人单位未履行调查、受害者措施、行为人措施或保密义务的,可处500万韩元以下行政罚款,人事负责人也须了解。
要点速览
- 调查
- 接到举报或知悉时,不迟延地客观调查
- 违反程序的行政罚款
- 500万韩元以下(第116条第2款第2项)
- 用人单位本人实施欺凌
- 1000万韩元以下行政罚款(第116条第1款)
- 针对受害者的措施
- 按受害劳动者的请求(第76条之3第4款)
- 针对行为人的措施
- 即使没有请求也不迟延地采取(第76条之3第5款)
- 不利待遇(第76条之3第6款)
- 属于刑事罚则,不是行政罚款
本指南面向在韩国经营的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单位、人事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举报欺凌行为的员工。韩国关于职场内欺凌的条款,除用人单位本人是加害者的情形外,没有处罚加害者的规定。行政罚款是在公司接到举报后未遵守程序时,对公司处以的。这样的环节有四个:调查、按受害者请求采取措施、对行为人采取措施、保密。
行政罚款针对的是公司的程序
劳动基准法(근로기준법)第76条之2禁止职场内欺凌(직장 내 괴롭힘),但只是宣示禁止。制裁取决于公司是否遵守了程序。第116条第2款第2项把违反第76条之3第2款、第4款、第5款、第7款的行为,列为处以500万韩元以下行政罚款(과태료)的对象。这四款就是公司必须做的四件事。
有一个例外。依第116条第1款,用人单位本人违反第76条之2实施欺凌的,处1000万韩元以下的行政罚款。这里的用人单位,还包括依民法(민법)第767条属于用人单位亲属、由总统令规定、并且是该营业场所劳动者的人。也就是说,代表本人就是行为人的案件,适用这一另外的条款。
会被处以行政罚款的四个环节
| 条款 | 公司应做的事 | 违反时 |
|---|---|---|
| 第76条之3第2款 | 接到举报或知悉时,不迟延地进行客观调查 | 500万韩元以下行政罚款 |
| 第76条之3第4款 | 经确认后,按受害劳动者的请求采取变更工作地点、调动岗位、带薪休假等措施 | 500万韩元以下行政罚款 |
| 第76条之3第5款 | 经确认后,不迟延地对行为人采取惩戒、变更工作地点等措施 | 500万韩元以下行政罚款 |
| 第76条之3第7款 | 参与调查的人不得泄露秘密 | 500万韩元以下行政罚款 |
第3款和第6款虽然不在行政罚款的对象之列,但各有分量。第3款要求,在调查期间为保护受害劳动者等(피해근로자등)而有必要时,采取变更工作地点、命令带薪休假等适当措施;同时明确规定不得采取违背受害劳动者等意愿的措施。以保护为名把受害者调到其他部门,就会触犯这一规定。第6款禁止对举报人和受害劳动者等作出解雇或其他不利待遇。这一款属于刑事罚则(벌칙),而不是行政罚款。
程序顺序
- 任何人知悉职场内欺凌发生时,都可以向用人单位举报(第1款)。
- 即使没有举报,公司知悉时也产生调查义务(第2款)。
- 调查应不迟延地、以当事人等为对象、客观地进行(第2款)。
- 调查期间,研究对受害劳动者等的保护措施(第3款)。
- 保护措施不得违背受害劳动者等的意愿(第3款后段)。
- 调查确认欺凌发生的,按受害劳动者的请求采取措施(第4款)。
- 对行为人的措施,即使没有请求也要不迟延地采取(第5款)。
- 采取惩戒等措施前,听取受害劳动者的意见(第5款后段)。
- 不对举报人和受害劳动者等作出不利待遇(第6款)。
- 调查人员、接受报告的人以及参与调查过程的人不得泄露秘密(第7款)。
- 向用人单位报告,或应有关机关要求提供信息的情形除外(第7款但书)。
很多公司忽略第4款和第5款的区别。针对受害者的措施需要有请求;针对行为人的措施,无论有无请求都必须采取。以受害者什么都没说为由想悄悄了事,就会违反第5款。
惩戒程序本身是否有效,是另一个问题。措施最终导致解雇的,请参阅劝退的离职确认书与丧失代码23、26。
由谁调查,调查到什么范围
法律只要求客观调查,并没有指定调查主体。因此,经常由人事负责人单独进行。但如果行为人是该负责人的上级,或者与代表关系密切,客观性要件就无法成立。
基本做法是由多人组成调查委员会(조사위원회),并排除与行为人或受害者有直接汇报关系的人。在内部无法组成中立团队的小型营业场所,可以委托外部劳务法人(노무법인)或律师进行调查。此时,最好在合同中写明受托人也负有第7款规定的保密义务。
调查范围也要事先确定。应在启动时决定,只调查举报书中写明的事实,还是扩大到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行为。否则调查会拖长,偏离"不迟延"的要求。
另请参阅就业规则变更申报。
检查清单:应避免的错误和应保留的记录
以下是调查实务中常见的失误,请避免:
- 收到举报书后研究了好几天才开始调查
- 由人事组长一人单独进行调查
- 把行为人和受害者叫到同一场合当面对质
- 调查的中间内容在部门内传开
- 通过电子邮件把调查结果发给多名收件人
- 不询问受害者意愿就把受害者调到其他团队
- 欺凌已经确认,却以口头警告了事
- 召开惩戒委员会前不听取受害者意见
- 不留下调查报告
- 举报后受害者在考核或岗位安排上受到不利影响
没有记录,就无法证明进行过调查。至少应按时间顺序保留以下日期:
- 举报受理日
- 调查启动日
- 面谈日期和参加人员
- 调查结束日
- 措施决定日和通知日
常见韩语术语
| 术语 | 罗马字拼写 | 含义 |
|---|---|---|
| 직장 내 괴롭힘 | jikjang nae goerophim | 职场内欺凌,劳动基准法第76条之2予以禁止 |
| 과태료 | gwataeryo | 行政罚款,由行政机关处以的金钱制裁,不是刑罚 |
| 벌칙 | beolchik | 罚则,法律中的刑事处罚规定 |
| 피해근로자등 | pihae geulloja deung | 受害劳动者等,指受害的劳动者和主张受害的劳动者 |
| 행위자 | haengwija | 行为人,即实施欺凌的人 |
| 배치전환 | baechi jeonhwan | 调动岗位,调到其他职位或团队 |
| 유급휴가 | yugeup hyuga | 带薪休假 |
| 징계 | jinggye | 惩戒,公司对员工的处分 |
| 조사위원회 | josa wiwonhoe | 调查委员会,公司为核实事实而设立的组织 |
| 노무법인 | nomu beobin | 劳务法人,由公认劳务师组成的法人,可委托其进行调查 |
依据
- 劳动基准法第76条之2、第76条之3(근로기준법 제76조의2·제76조의3)
- 劳动基准法第116条第1款、第2款第2项(근로기준법 제116조 제1항, 제2항 제2호)
- 民法第767条(민법 제767조)
本指南说明截至2026年10月19日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法规和表格可能变化,办理前请查看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