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按50日和30日两个期限推进
在韩国裁员的雇主,须在50日前通知劳动者代表并协商;达到一定规模的,还须在30日前向雇佣劳动部长官申报。
要点速览
- 通知并协商劳动者代表
- 拟解雇日50日前
- 向雇佣劳动部长官申报
- 首次解雇日30日前(达到规模标准时)
- 申报标准(一个月累计)
- 99人以下10人以上;100至999人10%以上;1,000人以上100人以上
- 解雇预告
- 提前30日预告,或支付30日以上通常工资
- 书面通知
- 须书面写明理由和时间,否则不生效
- 依据
- 劳动基准法第24、26、27条,施行令第10条
本文面向正在考虑因经营原因解雇(경영상 이유에 의한 해고,即裁员)的在韩雇主(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人事负责人。两个期限同时运行:必须在拟解雇日的50日前通知劳动者代表并进行协商;达到一定规模的,还须在首次拟解雇日的30日前向雇佣劳动部长官申报。
两个重叠的期限
裁员中最先出问题的,往往不是法定要件,而是时间安排。《劳动基准法》(근로기준법)第24条第3款要求在拟解雇日的50日前通知劳动者代表(근로자대표)并诚实协商。该法施行令(시행령)第10条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须在首次拟解雇日的30日前向雇佣劳动部长官(고용노동부장관)申报。两个期限并行。
四项要件
第24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了要件。第5款规定,满足这些要件而解雇的,视为第23条第1款所称有正当理由的解雇。
- 存在紧迫的经营需要(第1款)
- 为防止经营恶化而进行的营业转让、收购、合并,视为存在紧迫的经营需要(第1款后段)
- 尽力避免解雇(第2款)
- 制定合理、公正的解雇标准,并据此选定解雇对象(第2款)
- 不得以性别为由进行歧视(第2款后段)
- 在50日前通知劳动者代表并诚实协商(第3款)
劳动者代表是指:该企业或工作场所有由过半数劳动者组成的工会的,为该工会;没有的,为代表过半数劳动者的人。没有过半数工会的公司,必须先从选举劳动者代表开始。这一过程也包含在50日之内,忽略这一点,协商期间就会相应缩短。
产生申报义务的人数标准
施行令第10条第1款规定,一个月内拟解雇下列人数的,须在首次拟解雇日的30日前申报。
| 常用劳动者人数 | 须申报的解雇人数 |
|---|---|
| 99人以下 | 10人以上 |
| 100人以上999人以下 | 常用劳动者人数的10%以上 |
| 1,000人以上 | 100人以上 |
标准是一个月内的累计数。即使不一次解雇10人而分批进行,只要同月合计达到标准,就须申报。
根据第2款,申报须包含四项内容:
- 解雇理由
- 拟解雇人数
- 与劳动者代表协商的内容
- 解雇日程
第三项才是实质性的约束。只走过场协商的公司,填不出申报书的这一栏。
把50日和30日放在同一条时间轴上
- D-50:通知劳动者代表并开始协商。没有过半数工会的,先选出代表。
- D-50至D-31:就避免解雇的努力和选定标准进行协商
- D-30:达到规模标准的,向雇佣劳动部长官申报
- D-30:向每名劳动者发出解雇预告(第26条)
- 解雇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雇理由和解雇时间(第27条)
第26条要求在解雇前30日预告,或支付30日以上的通常工资(통상임금),并明确规定包括因经营原因的解雇。例外有三种:
- 连续工作不满3个月的
- 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无法继续经营的
- 劳动者故意给经营造成重大妨碍或财产损失,且属于雇佣劳动部令(고용노동부령)规定事由的
第27条更为严格: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雇理由和解雇时间,第2款规定只有书面通知才有效力。口头通知本身不产生效力。不过根据第3款,如果第26条的解雇预告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写明了解雇理由和解雇时间,则视为已作出第1款的通知。一份书面预告可以同时满足两个条文。
倒推50日的示例
假设一家公司打算在10月底实施解雇。按第24条第3款倒推50日,9月初就必须已向劳动者代表发出通知。
没有过半数工会的,在此之前还要选出劳动者代表,所以实际启动是在8月中旬。选举公告、候选人登记、投票、结果公告大约需要两周。如果跳过这一步,把现有劳资协议会(노사협의회)的劳动者委员视为劳动者代表进行协商,协商对象本身的资格就会受到质疑。
负有申报义务的规模,9月底必须提交申报书,表格中要填写与劳动者代表协商的内容。如果9月初通知后一次实质性协商都没有,这一栏就无法填写。50日不是通知后的等待期,而是进行协商的期间。
不满足要件而强行推进,就会转为不当解雇纠纷。与离职相关的另一主题,可参阅劝退离职确认书。
检查清单
- 计算常用劳动者人数,确定适用的申报人数标准。
- 按一个月累计计算;分批进行也无法规避标准。
- 确认有无过半数工会;没有的,先进行劳动者代表选举程序。
- 留存劳动者代表选举过程的记录。
- 以书面形式积累避免解雇所作努力的内容。
- 将选定标准量化,并检查是否性别中立。
- 每轮协商都用会议记录写明日期时间、出席人员和讨论内容。
- 形成可以写入申报书协商内容栏的实质内容。
- 决定解雇预告和书面通知合为一份还是分开。
- 书面中同时写明解雇理由和解雇时间。
- 逐一确认工作不满3个月的人员是否不适用预告。
- 为应对解雇后的纠纷,留存对方已收到通知的证据。
常见韩语术语
| 术语 | 罗马字拼写 | 含义 |
|---|---|---|
| 경영상 이유에 의한 해고 | gyeongyeongsang iyue uihan haego | 因经营原因解雇(裁员)。《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了要件。 |
| 근로기준법 | geullo gijunbeop | 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动条件和解雇规则的韩国基本法律。 |
| 근로자대표 | geulloja daepyo | 劳动者代表。由过半数劳动者组成的工会;没有的,为代表过半数劳动者的人。 |
| 고용노동부장관 | goyong nodongbu janggwan | 雇佣劳动部长官。达到一定规模的裁员,须在首次解雇日30日前向其申报。 |
| 상시 근로자수 | sangsi geulloja su | 常用劳动者人数。平时雇用的劳动者人数,决定申报的人数标准。 |
| 해고 예고 | haego yego | 解雇预告。提前30日预告,或以支付30日以上的通常工资代替(第26条)。 |
| 통상임금 | tongsang imgeum | 通常工资。作为代替解雇预告所付金额计算基准的工资。 |
| 노사협의회 | nosa hyeobuihoe | 劳资协议会。把其劳动者委员视为劳动者代表,协商对象的资格可能受到质疑。 |
依据
- 《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1款至第3款、第5款(근로기준법 제24조 제1항~제3항·제5항)
- 《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1款(근로기준법 제23조 제1항)
- 《劳动基准法》第26条(근로기준법 제26조)
- 《劳动基准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근로기준법 제27조 제1항~제3항)
- 《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10条第1款、第2款(근로기준법 시행령 제10조 제1항·제2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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