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美演出需P或O签证,演出费预扣30%税款
面向赴美演出的韩国公司和美国企业的韩国子公司:演出签证、美国预扣税、韩国增值税与外国税额抵免,以及面向总部的账务管理。
要点速览
- ESTA
- 商务或旅游最长90天,不能用于演出
- 演出签证
- P-1、P-2、O-1,由美国方面提交Form I-129
- 美国预扣税
- 非居民表演者通常按总收入的30%
- CWA申请
- 首场活动前至少45天提交Form 13930
- 韩国增值税
- 境外提供的劳务适用0%(《增值税法》第22条)
- 外国已纳税额抵免
- 超过限额部分可结转10年
本指南面向派遣艺人赴美演出的韩国娱乐公司和初创企业(包括外国人经营的企业),以及被要求按总部格式管理账簿的美国企业韩国子公司。签证和美国税款由美国规定决定;增值税、外国已纳税额抵免和转让定价由韩国规定决定。内容以2026年10月为准。
持ESTA不能演出
韩国自2008年11月17日起加入美国免签计划(VWP)。获得电子旅行授权(ESTA)后,韩国人可以免签以商务或旅游目的访问美国,最长90天。
访客身份的范围很窄。美国联邦法规把商务定义为会议、研讨会、咨询及其他正当的商业或专业活动,不包括在当地就业或受雇劳动(22 CFR 41.31)。美国国务院《外交事务手册》(FAM)认为,前来演出的职业艺人不适用访客(B)身份;无论报酬多少、来源如何、是否公开演出,或是否为慈善活动或美国当地侨团活动,都需要其他身份,多数情况下是P签证(9 FAM 402.2-5(G))。
例外情形很少:
- 派遣国政府赞助的文化项目,在不收费的观众面前演出,且全部费用由政府承担。
- 参加除奖品和费用外没有报酬的比赛。
- 平时不收报酬的业余表演者,在社交、慈善场合或比赛中无偿演出。平时收取报酬的表演者即使免费演出,也不能使用这一途径(9 FAM 402.2-4(A))。
因此,即使受邀以“免费演出”名义参加美国韩人社区活动,只要艺人是职业表演者,就需要演出签证;如果安排了演出费或后续商业活动,就更是如此。
演出签证
| 签证 | 适用对象 |
|---|---|
| P-1A | 国际公认的运动员或运动队 |
| P-1B | 成立1年以上、国际公认的演艺团体成员;75%以上成员须在团体中1年以上;单独表演者不适用 |
| P-2 | 依据相互交流项目演出的表演者;美国移民局(USCIS)列出的协议共5项,均与加拿大或英国的团体签订 |
| O-1 | 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艺术领域以突出成就证明 |
无论哪种签证,都由美国的雇主、担保方或代理人向美国移民局(USCIS)提交Form I-129申请。
美国预扣税与中央预扣协议(CWA)
据美国国税局(IRS)说明,在美国活动中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非居民外国艺术家或运动员,通常按总收入的30%预扣税款。按总额计算的演出费,实际到账约为70%。预扣义务人是控制付款的一方,例如演出主办方或场馆,向代理人或经纪人付款也包括在内。除非有中央预扣协议(CWA),任何文件都不能改变这一义务。
CWA是表演者、指定预扣义务人与IRS之间的协议。有CWA时,按估算的净所得预扣,税额通常较低。申请步骤如下:
- 满足条件:已完成所有必需的美国纳税申报,已安排缴纳应缴税款,已选定预扣义务人,并备有所有活动的合同。
- 在首场活动前至少45天提交Form 13930。IRS不处理逾期申请。
- 包括伴唱和乐手在内,每个人都要分别申请。跨年度的巡演每年需要单独的CWA。
- 附上表格要求的材料:姓名及美国纳税人识别号(如有SSN或ITIN)、所有合同和邀约函、周边商品和赞助相关文件、写明日期和场地的行程表、逐项列出总收入和美国境内费用的预算,以及当年此前的CWA。
CWA条款包括须申报相关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
韩国税务
- 增值税:在韩国境外提供的劳务适用零税率(영세율),即按0%征税(《增值税法》(부가가치세법)第22条)。这是关于劳务境外提供的规定,而不是第21条的货物出口规定。
- 外国已纳税额抵免(외국납부세액공제):韩国法人就境外来源所得缴纳的美国税款,可在限额内从法人税中抵免。超过限额的部分可结转10年抵免,仍未抵免的部分之后可计入损金(《法人税法》(법인세법)第57条)。韩国居民个人也有类似的抵免(《所得税法》(소득세법)第57条)。请保存美国预扣税款的凭证。
美国母公司旗下韩国子公司的账务
美国总部常常希望按自己的格式查看韩国公司的账簿。主要费用包括人工成本(工资、福利费、离职金)、租金和管理费、通信费和电费、营销费和差旅费,以及法务、会计等专业服务费。作者建议分四步:
- 统一准则:编制韩国会计准则(K-GAAP)与美国会计准则(US GAAP)的科目对照表,并确定汇率适用标准。
- 建立系统:设置QuickBooks或Xero等云会计软件,连接韩国银行账户,并建立自动分类规则。
- 标准化:确定月结流程、凭证保管制度和向总部报告的格式。
- 分工协作:明确韩国会计师和总部各自负责的工作,并定期召开视频会议。
作者的经验法则是:每月交易不足100笔的外包;100~500笔的部分外包;超过500笔的设内部人员并聘请外部顾问。
还要考虑两项韩国税法规定:
- 汇率:非金融公司在计算法人税时,对货币性外币资产和负债,按取得日或发生日汇率与事业年度终了日汇率中已申报的方法评估。在随法人税申报一并申报终了日汇率法之前,适用取得日或发生日汇率法;已申报的方法须维持5个事业年度(《法人税法施行令》第76条)。为向总部报告而进行的月末重估属于管理上的选择。
- 转让定价:与母公司的交易须采用正常交易价格,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国际税收调整法》(국제조세조정에 관한 법률)第7条)。有此类交易的公司如不属于免除对象,须在事业年度终了日所在月份的最后一天起6个月内提交国际交易明细表(국제거래명세서)等资料(第16条第2款)。未提交的,可处100,000,000韩元以下罚款(第87条)。
法人税申报期限为事业年度终了日所在月份最后一天起3个月内,12月结算的法人为3月31日。另请参阅法人税申报截止日为3月31日,从11月开始准备。
检查清单
- 在商定演出费之前,与美国主办方确认签证类型。
- 为美国方面提交Form I-129预留时间。
- 决定是否申请CWA;申请的,在首场活动前至少45天提交Form 13930。
- 没有CWA时,按扣除30%预扣税后的金额编制预算。
- 对在境外提供的演出劳务适用0%的零税率。
- 申请外国已纳税额抵免,并保存美国税款凭证。
- 如需按年末汇率评估,须申报评估方法。
- 按期提交国际交易明细表。
常见韩语术语
| 术语 | 罗马字拼写 | 含义 |
|---|---|---|
| 영세율 | yeongseyul | 0%的增值税税率,适用于在境外提供的劳务等。 |
| 용역의 국외공급 | yongyeogui gugoe gonggeup | 在韩国境外提供的劳务,依《增值税法》第22条适用零税率。 |
| 외국납부세액공제 | oegung napbu seaek gongje | 把在国外缴纳的税款从韩国税款中扣除的制度。 |
| 국외원천소득 | gugoe woncheon sodeuk | 来源于韩国境外的所得。 |
| 원천징수 | woncheon jingsu | 付款方扣除税款后再付款。 |
| 이전가격 | ijeon gagyeok | 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的价格。 |
| 정상가격 | jeongsang gagyeok | 无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会商定的价格。 |
| 국제거래명세서 | gukje georae myeongseseo | 与境外关联方交易的公司须提交的文件。 |
| 화폐성외화자산 | hwapyeseong oehwa jasan | 外币存款、外币债权等以外币计价的货币性资产。 |
依据
-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免签计划说明: https://www.cbp.gov/travel/international-visitors/visa-waiver-program
- 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免签计划参加国(韩国自2008年11月17日起): https://www.dhs.gov/visa-waiver-program
- 美国联邦法规22 CFR 41.31(商务和旅游访客):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2/chapter-I/subchapter-E/part-41/subpart-C/section-41.31
- 美国国务院《外交事务手册》9 FAM 402.2-4(A)、402.2-5(G): https://fam.state.gov/fam/09FAM/09FAM040202.html
- 美国移民局(USCIS)P-1A说明: 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temporary-workers/p-1a-athlete
- 美国移民局(USCIS)P-1B说明: 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temporary-workers/p-1b-a-member-of-an-internationally-recognized-entertainment-group
- 美国移民局(USCIS)P-2说明: 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temporary-workers/p-2-individual-performer-or-part-of-a-group-entering-to-perform-under-a-reciprocal-exchange-program
- 美国移民局(USCIS)O-1说明: 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temporary-workers/o-1-visa-individuals-with-extraordinary-ability-or-achievement
- 美国国税局(IRS)中央预扣协议(CWA)说明: https://www.irs.gov/cwa
- 美国国税局(IRS)Form 13930(2022年9月修订)申请说明: https://www.irs.gov/pub/irs-pdf/f13930.pdf
- 《增值税法》第21条、第22条(부가가치세법 제21조·제22조): https://www.law.go.kr/법령/부가가치세법
- 《法人税法》第57条、第60条(법인세법 제57조·제60조): https://www.law.go.kr/법령/법인세법
- 《所得税法》第57条(소득세법 제57조): https://www.law.go.kr/법령/소득세법
- 《法人税法施行令》第76条(법인세법 시행령 제76조): https://www.law.go.kr/법령/법인세법시행령
- 《国际税收调整法》第7条、第16条、第87条(국제조세조정에 관한 법률): https://www.law.go.kr/법령/국제조세조정에관한법률
本指南说明截至2026年10月23日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法规和表格可能变化,办理前请查看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