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个体经营者税务:记账、合伙与诚实申报确认
面向韩国个体经营者:记账义务、全年税务日程、合伙分摊所得、诚实申报确认标准,以及何时法人更省税。
要点速览
- 综合所得税申报
- 5月1~31日,诚实申报确认对象至6月30日
- 诚实申报确认标准(收入)
- 按行业为1,500,000,000、750,000,000、500,000,000韩元
- 个体经营者增值税
- 1月25日、7月25日确定申报,4月、10月为预定告知
- 确认费用税额抵免
- 费用的60%,以1,200,000韩元为限
- 未提交确认书的加算税
- 按税额比例的5%与收入的0.02%中较大者
- 综合所得税中期预缴
- 11月30日前缴纳告知税额
本指南面向在韩国以个体经营者(개인사업자)身份经营的人,包括外国居民。内容包括记账义务、全年税务日程、合伙经营带来的变化、诚实申报确认(성실신고확인)制度,以及何时法人在税务上更有利。数字以2026年为准。
记账:《所得税法》的要求
个体经营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按《所得税法》(소득세법)以个人身份纳税。原文的要点是:个体经营者应先了解税法,而不是先看会计准则。原则上所有经营者都必须采用复式记账(第160条)。规模较小的经营者可以使用简易账簿(간편장부),称为简易记账对象(간편장부대상자);其他经营者为复式记账义务人(복식부기의무자)。
复式记账义务人须在综合所得税申报表中附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附属资料;未附上的,视为未申报(第70条第4款)。
不记账的,所得按推算方式确定。适用单纯经费率(단순경비율)时,收入的一定比例被认定为费用;适用基准经费率(기준경비율)时,进货成本、租金、人工费等主要费用须凭证证明,其余部分按比例计算(同法施行令第143条)。
| 行业组别 | 简易账簿:上一年收入 | 单纯经费率:上一年收入 | 诚实申报确认:当年收入 |
|---|---|---|---|
| 农业、矿业、批发零售业、不动产买卖业、其他行业 | 不足300,000,000韩元 | 不足60,000,000韩元 | 1,500,000,000韩元以上 |
| 制造业、住宿餐饮业、建筑业、运输业、信息通信业、金融业 | 不足150,000,000韩元 | 不足36,000,000韩元 | 750,000,000韩元以上 |
| 不动产租赁业、专业科学技术服务业、教育服务业、保健业、艺术体育、维修及其他个人服务业 | 不足75,000,000韩元 | 不足24,000,000韩元 | 500,000,000韩元以上 |
仅就单纯经费率而言,维修及其他个人服务业中《增值税法施行令》第42条第1项规定的人力劳务(인적용역)适用36,000,000韩元的标准(施行令第143条第4款)。新开业的经营者在第一年可以使用简易账簿。医生、药剂师、兽医以及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士不能使用简易账簿和单纯经费率(施行令第143条、第208条)。复式记账义务人须在义务产生的纳税期间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向税务署申报经营用账户(사업용계좌)(法第160条之5)。费用较多时,记账通常更有利;费用较少时,推算结果可能更低。
需要确认的扣除和减免
- 黄伞共济(노란우산공제,小企业·小商工人共济):经营所得在40,000,000韩元以下的可扣除6,000,000韩元,60,000,000韩元以下的5,000,000韩元,100,000,000韩元以下的4,000,000韩元,超过的2,000,000韩元(《税收特例限制法》(조세특례제한법)第86条之3)。
- 包括IRP在内的养老金账户:每年以9,000,000韩元为限(其中养老储蓄最多6,000,000韩元),按缴费额的12%抵免税额,综合所得在45,000,000韩元以下的为15%(《所得税法》第59条之3)。
- 雇用:雇用增加税额抵免(고용증대 세액공제,第29条之7)针对2024纳税年度及以前的雇用增加。目前适用综合雇用税额抵免(통합고용세액공제,第29条之8),规定适用于2026~2028纳税年度。
- 创业中小企业等税额减免(창업중소기업 등에 대한 세액감면,第6条)适用于2027年12月31日前创业的中小企业,减免率因年龄、地区和创业时间而不同。中小企业特别税额减免(第7条)适用至2028年12月31日以前结束的纳税年度。
- 纳税人自行电子申报的,可获得电子申报税额抵免(第104条之8)。
全年税务日程
| 日期 | 事项 |
|---|---|
| 1月25日 | 7~12月份增值税确定申报(一般纳税人) |
| 2月10日 | 免税经营者经营场所现况申报(사업장 현황신고,《所得税法》第78条) |
| 发放2月工资时 | 员工年终结算,代扣申报在3月10日前 |
| 3月10日 | 提交上一年支付的工资所得、经营所得支付明细表 |
| 3月15日 | 雇用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酬总额申报 |
| 4月25日 | 缴纳增值税预定告知(예정고지)税额 |
| 5月1~31日 | 综合所得税确定申报 |
| 6月30日 | 诚实申报确认对象的综合所得税申报 |
| 7月25日 | 1~6月份增值税确定申报 |
| 10月25日 | 缴纳增值税预定告知税额 |
| 11月30日 | 综合所得税中期预缴(11月1~15日发出告知) |
| 12月1~15日 | 缴纳综合不动产税(종합부동산세) |
个体经营者原则上不在4月和10月申报增值税。税务署按上一纳税期间应纳税额的50%发出告知,不足500,000韩元的不告知(《增值税法》(부가가치세법)第48条)。请参阅增值税预定告知有时可以用预定申报代替。综合不动产税由税务署发出告知,也可以在同一期间自行申报缴纳。
合伙经营:分摊所得的效果与限制
综合所得税率为:14,000,000韩元以下6%,50,000,000韩元以下15%,88,000,000韩元以下24%,150,000,000韩元以下35%,再往上为38%、40%、42%、45%(第55条)。分摊所得可以降低适用税率。应税所得100,000,000韩元由一人申报时,所得税为19,560,000韩元;两人各分50,000,000韩元时,每人6,240,000韩元,合计12,480,000韩元,少7,080,000韩元。以上为计入地方所得税和各项扣除前的金额。
- 共同经营场所(공동사업장)视为一名居民计算所得,再按约定的损益分配比例分配,各合伙人分别申报自己的份额(第43条第1款、第2款)。
- 家人等特殊关系人也是合伙人,且损益分配比例虚假等情况的,其份额视为主要合伙人的所得(第43条第3款)。
- 在合伙协议(동업계약서)中写明经营目的、份额、收益分配、分工、决策、亏损承担、追加出资、退出和清算方法。
- 申请营业登记时,在《增值税法施行规则》附表第4号格式附表1(별지 제4호서식 부표 1)中列明全部合伙人(第9条)。
- 确定记账负责人和经营用账户的管理方式。纠纷多发生在退出时,应事先约定资产评估和清算标准。
诚实申报确认制度
收入达到上表标准的,须由税务师(包括登记为税务代理的注册会计师)、税务法人或会计法人确认账簿并出具诚实申报确认书(성실신고확인서)(第70条之2、施行令第133条)。出售经营用有形资产的收入不计入。经营两个以上行业或有两个以上经营场所的,按"主要行业收入+其他行业收入×(主要行业标准金额÷其他行业标准金额)"换算(施行令第208条第7款)。申报期限为6月30日,而不是5月31日。
- 确认费用税额抵免:确认费用的60%,以1,200,000韩元为限(《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6条之6)
- 医疗费、教育费税额抵免:适用于2026纳税年度及以前的支出(第122条之3第1款)
- 房租税额抵免:综合所得在70,000,000韩元以下的,抵免房租的15%;在45,000,000韩元以下的,抵免17%。每年最多计算10,000,000韩元房租,适用至2026纳税年度(第122条之3第3款)。
- 未在6月30日前提交确认书的,按"综合所得计算税额×(经营所得÷综合所得)×5%"与"经营所得总收入×0.02%"中较大者征收加算税(《所得税法》第81条之2)。未提交也是被选为非定期税务调查对象的理由之一(《国税基本法》(국세기본법)第81条之6第3款)。
何时法人更有利
以下是同一应税所得在2026年的国税比较(地方所得税另加各金额的10%):
| 应税所得 | 个人综合所得税 | 法人税(2026年以后开始的事业年度) |
|---|---|---|
| 100,000,000韩元 | 19,560,000韩元 | 10,000,000韩元 |
| 200,000,000韩元 | 56,060,000韩元 | 20,000,000韩元 |
| 500,000,000韩元 | 174,060,000韩元 | 80,000,000韩元 |
法人税率为200,000,000韩元以下10%、20,000,000,000韩元以下20%(《法人税法》(법인세법)第55条),加上地方所得税为11%和22%。9%和19%是2023~2025年的税率。以不动产租赁为主业等符合条件的小规模法人,从第一韩元起适用20%。
上表未包括以工资或股息形式从法人取得资金时的税负,因此实际差距更小。法人可以向董事等高管支付退休金,在章程规定的金额或法定公式的限额内可计入损金(《法人税法施行令》第44条第4款)。无正当理由向控股股东或其特殊关系人的高管、员工支付高于同职位其他人员的报酬,超出部分不能计入损金(第43条第3款)。法人每年须召开定期股东大会(《商法》(상법)第365条),也不能随意使用法人资金。诚实申报确认对象通过实物出资或业务转让转为法人的,法人也须连续3年提交诚实申报确认书(《法人税法》第60条之2)。
检查清单
- 根据上一年收入确认自己的记账类型。
- 如属复式记账义务人,申报经营用账户。
- 把包括11月30日在内的税务日程记入日历。
- 签订合伙协议,并登记全部合伙人。
- 在5月前将当年收入与诚实申报确认标准进行比较。
- 转为法人前,比较个人和法人的税负。
常见韩语术语
| 术语 | 罗马字拼写 | 含义 |
|---|---|---|
| 간편장부대상자 | ganpyeon jangbu daesangja | 规模较小、可以使用简易账簿的经营者。 |
| 복식부기의무자 | boksik bugi uimuja | 须复式记账并在申报时附上财务报表的经营者。 |
| 단순경비율 | dansun gyeongbiyul | 不记账时,把收入的一定比例视为费用的方法。 |
| 기준경비율 | gijun gyeongbiyul | 主要费用凭证明计算,其余按规定比例计算费用的方法。 |
| 성실신고확인서 | seongsil singo hwaginseo | 由税务师等确认账簿后出具的确认书,在6月30日申报时提交。 |
| 공동사업자 | gongdong saeopja | 共同经营业务的每一位合伙人。 |
| 사업장 현황신고 | saeopjang hyeonhwang singo | 免税经营者在2月10日前申报收入等情况的制度。 |
| 예정고지 | yejeong goji | 税务署在4月和10月向个体经营者发出增值税告知的制度。 |
| 노란우산공제 | noranusan gongje | 小企业·小商工人共济,缴纳额可享受所得扣除。 |
依据
- 《所得税法》第43条、第55条、第59条之3、第65条、第70条、第70条之2、第78条、第81条之2、第128条、第137条、第160条、第160条之5、第164条(소득세법) — https://www.law.go.kr/법령/소득세법
- 《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33条、第143条、第208条(소득세법 시행령) — https://www.law.go.kr/법령/소득세법시행령
- 《增值税法》第48条、第49条(부가가치세법) — https://www.law.go.kr/법령/부가가치세법
- 《增值税法施行规则》第9条及附表第4号格式附表1(부가가치세법 시행규칙 제9조) — https://www.law.go.kr/법령/부가가치세법시행규칙/제9조
- 《税收特例限制法》第6条、第7条、第29条之7、第29条之8、第86条之3、第104条之8、第122条之3、第126条之6(조세특례제한법) — https://www.law.go.kr/법령/조세특례제한법
- 《法人税法》第55条、第60条之2(법인세법) — https://www.law.go.kr/법령/법인세법
- 《法人税法施行令》第43条、第44条(법인세법 시행령) — https://www.law.go.kr/법령/법인세법시행령
- 《地方税法》第92条、第103条之20(지방세법) — https://www.law.go.kr/법령/지방세법
- 《国税基本法》第81条之6(국세기본법 제81조의6) — https://www.law.go.kr/법령/국세기본법/제81조의6
- 《雇用保险及工伤保险保险费征收等相关法律》第16条之10(고용보험 및 산업재해보상보험의 보험료징수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6조의10) — https://www.law.go.kr/법령/고용보험및산업재해보상보험의보험료징수등에관한법률/제16조의10
- 《综合不动产税法》第16条(종합부동산세법 제16조) — https://www.law.go.kr/법령/종합부동산세법/제16조
- 《商法》第365条(상법 제365조) — https://www.law.go.kr/법령/상법/제365조
本指南说明截至2026年10月23日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法规和表格可能变化,办理前请查看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