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氛围宽松,也须支付未休年假补贴
面向在韩国的雇主和员工:年假取决于所定工作日的出勤率,与工作氛围无关;员工离职时,未休年假须折算为补贴支付。
要点速览
- 享有15天年假的对象
- 一年出勤率80%以上,常时5人以上的工作场所
- 工作第一年
- 每全勤1个月得1天,最多11天
- 离职时的支付期限
- 14日内(双方协商可延期)
- 离职款项未结清的处罚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0,000韩元以下罚金(2026年10月8日起)
- 使用促进通知
- 期满前6个月书面催促,期满前2个月之前书面通知
本指南面向在韩国的雇主和人事人员,以及带着未休年假离职的员工。韩国法律将年假与所定工作日的出勤挂钩。公司不能仅以上下班时间和日程安排宽松为由,拒绝支付未休年假补贴。数据以2026年10月为准。
年假如何产生
根据《劳动基准法》(근로기준법)第60条,雇主应给予一年内出勤率达到80%以上的劳动者15天带薪年假。连续工作不满1年或一年出勤率不足80%的劳动者,每全勤1个月可获得1天带薪假。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第一年之后每满2年增加1天,总天数以25天为上限。
小公司要注意两点:
- 年假规定适用于常时使用5人以上的工作场所。常时4人以下的工作场所不适用第60条。
- 4周平均每周所定工作时间不足15小时的劳动者没有年假。
有些期间即使没有工作也视为出勤:因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的期间、产前产后假、育儿休职(육아휴직),以及因育儿期、孕期缩短工时而减少的时间(第60条第6款)。
出勤率看实际工作日,而不是工作氛围
大法院(韩国最高法院)以年度所定工作日数(연간 소정근로일수)为基准判断出勤率。年度所定工作日数是一年的日历天数减去依法令、集体协议或就业规则(취업규칙)没有工作义务的天数。法院再看其中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天数所占比例(大法院2013年12月26日宣判2011다4629判决)。
因此,问题不在于公司是否对上班时间宽容。员工在公司知情的情况下居家办公或调整时间,只要实际完成了工作,那一天就是工作日。韩国法院在劳动案件中重实质而非形式。是否属于《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不看合同名称,而看其是否以获取工资为目的、在从属关系中提供劳动(大法院2006年12月7日宣判2004다29736判决)。
员工离职时
- 未休年假转为补贴。员工取得年假后、使用前劳动关系终止的,可以就全部未休天数请求补贴(大法院2005年5月27日宣判2003다48549判决)。
- 15天年假在一年工作期满的次日产生。在此之前劳动关系终止的,不能请求这15天,因此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最多有11天年假(大法院2021年10月14日宣判2021다227100判决)。
- 补贴应在离职之日起14日内与工资及其他一切款项一并支付(第36条)。只有在有特殊情况时,才可经双方协商延期。迟延支付须按年利率20%支付迟延利息(第37条)。
处罚很重。自2026年10月8日起,离职后14日内未结清款项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0,000韩元以下罚金(第107条)。不给予年假的,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0,000韩元以下罚金(第110条)。
公司需要证明什么
公司若拒绝支付,必须能够证明员工未达到出勤要求。实际上,相关记录掌握在雇主手中:
- 工资台账(임금대장)在每次支付工资时都须记载每名劳动者的工作天数和工作小时数(法第48条、施行令第27条)。常时4人以下的工作场所可以不记载工作小时数。
- 劳动合同、工资台账和有关休假的文件须保存3年(法第42条、施行令第22条)。
“氛围宽松”不能证明出勤率低于80%。此外,劳动条件低于法定标准的合同,该部分无效(第15条),因此也不能用合同取消年假。
如何预防纠纷
- 让合同与实际运营一致。如果允许弹性上下班,应以书面形式规定制度。选择性工时制(선택적 근로시간제,第52条)由劳动者自行决定上下班时间,须在就业规则中有依据,并与劳动者代表(근로자대표)签订书面协议。结算期间不超过1个月,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业务不超过3个月。
- 弹性工作也要记录工作日,以便证明谁在何时工作。
- 利用年假使用促进制度(연차 사용촉진,第61条)。以一年使用期间届满前6个月为基准,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每名劳动者未休天数,并催促其确定休假时间后通知公司。劳动者10日内未通知的,雇主应在期间届满前2个月之前确定休假时间并书面通知。第一年产生的年假,从第一年届满前3个月起催促,并在届满前1个月之前通知;催促之后新产生的年假,期限更短。
完成全部步骤后员工仍未休假的,未休天数不予补贴而消灭。这一免除只适用于使用期间届满而消灭的年假。员工在此之前离职时剩余的年假,按上述原则支付补贴。
检查清单
- 统计常时劳动者人数:年假规定从5人起适用。
- 根据公司自己的记录计算所定工作日的出勤率。
- 保存记载工作天数和小时数的工资台账,休假记录保存3年。
- 将弹性工作安排写入就业规则和书面协议。
- 按期以书面形式发出使用促进通知。
- 在员工离职后14日内支付未休年假补贴。
常见韩语术语
| 术语 | 罗马字拼写 | 含义 |
|---|---|---|
| 연차 유급휴가 | yeoncha yugeup hyuga |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60条享有的带薪年假。 |
| 연차수당 | yeoncha sudang | 针对未休年假天数支付的补贴。 |
| 출근율 | chulgeunnyul | 所定工作日中实际工作天数所占的比例。 |
| 소정근로일 | sojeong geulloil | 负有工作义务的日子。 |
| 금품청산 | geumpum cheongsan | 劳动关系结束后14日内支付工资等一切款项。 |
| 임금대장 | imgeum daejang | 雇主的工资记录,包括工作天数和工作小时数。 |
| 연차 사용촉진 | yeoncha sayong chokjin | 通过书面催促和通知,在期满时免除未休年假补偿义务的制度。 |
| 선택적 근로시간제 | seontaekjeok geullo siganje | 由劳动者自行决定上下班时间的制度。 |
| 취업규칙 | chwieop gyuchik | 公司规定劳动条件的规则。 |
依据
- 《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36条、第37条、第42条、第48条、第52条、第60条、第61条、第107条、第110条(2026年10月8日施行)(근로기준법): https://www.law.go.kr/법령/근로기준법
- 《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22条、第27条(근로기준법 시행령): https://www.law.go.kr/법령/근로기준법시행령
- 《劳动基准法》第11条、第18条第3款及施行令附表1(常时4人以下工作场所和短时间劳动者的适用范围)(근로기준법 제11조·제18조제3항, 시행령 별표 1): https://www.law.go.kr/법령/근로기준법시행령
- 大法院2013年12月26日宣判2011다4629判决(대법원 2011다4629 판결): https://www.law.go.kr/LSW/precInfoP.do?precSeq=172233
- 大法院2021年10月14日宣判2021다227100判决(대법원 2021다227100 판결): https://www.law.go.kr/LSW/precInfoP.do?precSeq=219067
- 大法院2005年5月27日宣判2003다48549判决(대법원 2003다48549 판결): https://www.law.go.kr/LSW/precInfoP.do?precSeq=67570
- 大法院2006年12月7日宣判2004다29736判决(대법원 2004다29736 판결): https://www.law.go.kr/LSW/precInfoP.do?precSeq=19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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