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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员工个人信息:每项用途都需法律依据,监控设置受严格限制

面向韩国雇主:哪些员工信息无需同意即可使用、监控摄像头和指纹设备的运行规则、保存期限以及泄露申报。

PAPATONY人事与劳务2026年10月26日更新约5分钟阅读

要点速览

处理依据
法令、劳动合同、正当利益或同意
敏感信息和唯一识别信息
需要法令依据或单独同意
监控摄像头
禁止拍摄卫生间和更衣室内部,禁止录音
向委员会或KISA申报泄露
72小时内(1,000人以上、敏感信息、黑客攻击)
健康检查结果表
保存5年(处理公告物质者30年)
纠纷调解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1833-6972

本指南面向在韩国处理员工个人信息的雇主和人事负责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개인정보 보호법),每次使用员工信息都需要法律依据,而且只能收集所需的部分。本文依据2026年9月1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개인정보보호위원회)《分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분야별 개인정보 보호 안내서,2024年12月)的人事劳务篇。

四个阶段,一个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指南把人事劳务工作分为四个阶段:招聘准备、招聘决定、雇用维持和雇用终止。每个阶段都必须具备《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处理依据之一。人事工作中主要的依据如下:

  •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为遵守法定义务而不可避免;
  • 为订立或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
  • 为实现雇主的正当利益所必需,且该利益明显优先于劳动者的权利,并与正当利益有相当关联、不超过合理范围;
  • 劳动者同意。

只收集最少的信息。证明只收集了最少个人信息的责任由雇主承担(第16条第1款)。

无需同意即可使用的信息

  • 法定义务。 劳动者名册和工资台账。工资台账中还要记载作为家庭津贴计算基础的事项(《劳动基准法》(근로기준법)第48条)。依四大保险相关法令所需的居民登录号码也属于此类。
  • 履行劳动合同。 调动、派遣、停职、人事考核和福利。
  • 为家庭津贴和家庭福利所需的家属信息。 不需要劳动者或家属的同意。但家属的敏感信息或唯一识别信息需要该家属本人的单独同意,居民登录号码则必须有具体的法令依据。提交家庭关系证明时,应让员工开具隐去家属居民登录号码后几位的版本。

以下两类信息始终要求更严格:

  • 敏感信息(민감정보): 思想信念、加入或退出工会和政党、政治见解、健康、性生活、遗传信息、犯罪记录、为识别特定个人而生成的生物识别信息,以及种族或民族信息(第23条、施行令第18条)。指南认为员工的生育计划也可能属于敏感信息。
  • 唯一识别信息(고유식별정보): 居民登录号码、护照号码、驾驶证号码和外国人登录号码(第24条、施行令第19条)。

这两类信息都需要法令依据或劳动者的单独同意。居民登录号码必须有具体的法令依据,仅凭同意不能处理(第24条之2)。

对外公开调动或晋升事实需要劳动者同意。指南认为,惩戒和解雇的内容原则上最好不公开。

监控摄像头、定位装置和指纹识别器

在员工日常工作的场所引入数字设备之前,应先听取员工意见。例如在限制出入区域用于考勤管理的监控摄像头、管理驾驶员工作位置的定位装置,以及用于出入管理的指纹识别器。常时使用30名以上劳动者的事业场必须设立劳资协议会(노사협의회)(《劳动者参与及合作促进法》(근로자참여 및 협력증진에 관한 법률)第4条),而事业场内劳动者监视设备的安装属于劳资协议会的协商事项(第20条第1款)。应清楚说明设备的安装目的、规格、运行范围、处理的个人信息及保存期限。

设备运行规则如下:

  • 只能在上述处理依据范围内使用。依据不明确时应取得同意,但要考虑到员工很难拒绝。
  • 为识别特定个人而使用的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信息,需要单独同意。应提供替代手段,例如用门禁卡代替指纹识别器。生物识别信息等认证信息在存储或传输时必须加密(《个人信息安全性确保措施标准》(개인정보의 안전성 확보조치 기준)第7条第1款)。
  • 不得安装可以看到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浴室、卫生间、汗蒸室、更衣室内部的监控摄像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2款),也不得使用录音功能(第25条第5款)。运行监控摄像头时应设置告示牌。
  • 拍摄范围应与目的相符,不需要时应关闭设备。业务应用程序和移动设备管理(MDM)软件,包括远程办公使用的,只能收集工作所需的信息。
  • 没有合法理由,不得违背安装目的将设备用于考勤管理或惩戒。
  • 禁止录制或窃听他人之间的对话(《通信秘密保护法》(통신비밀보호법)第3条),也禁止侵害信息通信网上他人的秘密(《信息通信网法》(정보통신망법)第49条)。

员工的权利

员工可以要求查阅、更正、删除自己的个人信息,或要求停止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至第37条)。雇主应在10天内答复(施行令第41条、第43条、第44条)。

  • 客观的业绩和成果信息,如无特殊理由应予公开。人事考评和年薪计算依据,如公开可能不当损害公司或其他员工的利益,可以限制或拒绝查阅(第35条第4款)。
  • 提供监控录像供查看时,应对其他人进行马赛克处理。
  • 如果信息是从员工本人以外的渠道收集的,应在本人要求时告知收集来源、处理目的以及其有权要求停止处理(第20条第1款)。

保存期限

不再需要的个人信息应立即以无法恢复或再生的方式销毁(第21条)。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指针》(표준 개인정보 보호지침)规定,如无正当理由应在5天内销毁,并记录销毁情况(第10条)。依其他法令必须保存的信息,应与其他个人信息分开保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第3款)。

记录保存期限依据
劳动者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台账等劳动合同相关重要文件3年劳动基准法第42条、施行令第22条
健康检查结果表5年;处理雇用劳动部长官公告物质的劳动者为30年产业安全保健法第164条、施行规则第241条第2款
年末结算资料自法定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国税基本法第85条之3第2款

泄露应对与救济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中必须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姓名,或处理投诉部门的名称及电话等联系方式(第30条第1款)。

员工信息泄露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 在72小时内以书面等方式告知相关员工泄露的项目、时间和经过,以及员工可以采取的措施等(第34条第1款、施行令第39条)。自2026年9月11日起,得知总统令规定的泄露可能性时也必须告知。
  • 1,000人以上的信息泄露、敏感信息或唯一识别信息泄露,或因外部非法访问造成泄露时,应在72小时内向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或韩国互联网振兴院(한국인터넷진흥원,KISA)申报(施行令第40条)。

员工可以利用以下救济途径:

  • 向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개인정보침해 신고센터,直拨118)举报侵害事实。
  • 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等可以向地方雇用劳动官署举报(雇用劳动部客户咨询中心1350)。
  • 可以在线或以书面形式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개인정보 분쟁조정위원회)申请调解。网站为www.kopico.go.kr,电话1833-6972(工作日9:00~18:00)。
  • 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雇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过失的,须承担责任(第39条第1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泄露的,法院可以在损失额5倍以内确定赔偿额(第39条第3款)。损失额难以证明时,可以请求3,000,000韩元以下的法定损害赔偿(第39条之2)。

泄露应对的具体步骤请参阅个人信息泄露:通知与申报分开进行,均须在72小时内完成。

常见韩语术语

术语罗马字拼写含义
개인정보 처리방침gaein jeongbo cheori bangchim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公开处理目的、保存期限、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的文件。
민감정보mingam jeongbo敏感信息,如健康、工会会员身份、思想信念、用于识别的生物识别信息等。
고유식별정보goyu sikbyeol jeongbo唯一识别信息:居民登录号码、护照号码、驾驶证号码和外国人登录号码。
정보주체jeongbo juche信息主体,即信息所指向的本人,这里指员工。
노사협의회nosa hyeobuihoe劳资协议会,常时30名以上劳动者的事业场须设立的协商机构。
영상정보처리기기yeongsang jeongbo cheori gigi影像信息处理设备,指监控摄像头等影像装置的法律用语。
파기pagi销毁,即以无法恢复的方式删除个人信息。
개인정보보호위원회gaein jeongbo boho wiwonhoe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IPC),韩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
한국인터넷진흥원hanguk inteonet jinheungwon韩国互联网振兴院(KISA),受理泄露申报并运营118举报中心。
개인정보 분쟁조정위원회gaein jeongbo bunjaeng jojeong wiwonhoe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与个人信息有关的纠纷。

依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6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4条之2、第25条、第30条、第34条至第37条、第39条、第39条之2(개인정보 보호법): https://www.law.go.kr/법령/개인정보보호법
  •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16条、第18条、第19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3条、第44条(개인정보 보호법 시행령): https://www.law.go.kr/법령/개인정보보호법시행령
  •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分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人事劳务篇,2024年12月(분야별 개인정보 보호 안내서): https://www.pipc.go.kr/np/cop/bbs/selectBoardArticle.do?bbsId=BS217&mCode=D010030000&nttId=10898
  • 《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指针》第10条(표준 개인정보 보호지침): https://www.law.go.kr/행정규칙/표준개인정보보호지침
  • 《个人信息安全性确保措施标准》第7条(개인정보의 안전성 확보조치 기준): https://www.law.go.kr/행정규칙/개인정보의안전성확보조치기준
  • 《劳动者参与及合作促进法》第4条、第20条(근로자참여 및 협력증진에 관한 법률): https://www.law.go.kr/법령/근로자참여및협력증진에관한법률
  • 《劳动基准法》第42条、第48条及施行令第22条(근로기준법): https://www.law.go.kr/법령/근로기준법 · https://www.law.go.kr/법령/근로기준법시행령
  • 《产业安全保健法》第164条及施行规则第241条(산업안전보건법): https://www.law.go.kr/법령/산업안전보건법 · https://www.law.go.kr/법령/산업안전보건법시행규칙
  • 《国税基本法》第85条之3(국세기본법): https://www.law.go.kr/법령/국세기본법
  • 《通信秘密保护法》第3条(통신비밀보호법): https://www.law.go.kr/법령/통신비밀보호법
  • 《信息通信网法》第49条(정보통신망 이용촉진 및 정보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https://www.law.go.kr/법령/정보통신망이용촉진및정보보호등에관한법률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개인정보 분쟁조정위원회): https://www.kopico.go.kr/main/main.do
  • KISA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개인정보침해 신고센터): https://privacy.kisa.or.kr/main.do

本指南说明截至2026年10月26日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法规和表格可能变化,办理前请查看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