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不当解雇的工资相当额是继续工作本可领取的全部工资
面向被解雇的劳动者和人事负责人,介绍劳动委员会救济程序、工资相当额的范围以及中间收入的扣除限额。
要点速览
- 申请救济
- 自解雇之日起3个月内(常用劳动者5人以上的工作场所)
- 不服期限
- 申请复审10日,提起行政诉讼15日
- 工资相当额
- 继续工作本可领取的全部工资(含定期奖金)
- 中间收入扣除
- 只能从超过停工津贴(平均工资70%)的部分扣除
- 履行强制金
- 每次30,000,000韩元以下,每年2次,最长2年
- 时效
- 工资债权3年,判决确定的债权10年
本指南面向在韩国被解雇的劳动者,以及在解雇被认定为不当后需要计算工资相当额的人事负责人。内容依据《劳动基准法》(근로기준법)和大法院(대법원,韩国最高法院)判例,截至2026年10月23日,介绍劳动委员会(노동위원회)的救济程序和解雇期间工资相当额(임금 상당액)的范围。
谁可以申请,期限是什么
雇主不得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雇劳动者(第23条第1款)。认为解雇不当的,可以自解雇之日起3个月内向地方劳动委员会(지방노동위원회)申请救济(第28条)。但常用劳动者4人以下的工作场所不适用这些救济规定(施行令第7条、附表1),因此这类工作场所的劳动者不能向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
| 步骤 | 期限 | 条文 |
|---|---|---|
| 向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 | 自解雇之日起3个月 | 第28条第2款 |
| 向中央劳动委员会(중앙노동위원회)申请复审 |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 | 第31条第1款 |
| 行政诉讼 | 自收到复审决定书之日起15日 | 第31条第2款 |
救济命令不因申请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效力(第32条)。劳动者不希望复职的,劳动委员会可以命令雇主改为支付不低于解雇期间本可领取工资的工资相当额的款项(第30条第3款)。因合同期满或到达退休年龄等原因无法复职的,劳动委员会仍须作出判定,并可以命令支付工资相当额(第30条第4款)。
救济命令如何强制执行
- 履行强制金(이행강제금):雇主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救济命令的,每次可处以30,000,000韩元以下的履行强制金,每年最多2次,最长2年(第33条)。劳动者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15日内把雇主未履行的情况告知劳动委员会。
- 刑事处罚:不履行已确定的救济命令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0,000韩元以下罚金(第111条),但须经劳动委员会告发才能提起公诉(第112条)。
- 法院:救济命令只让雇主承担公法上的义务,并不直接产生或改变劳资之间的私法关系(大法院1996年4月23日判决95다53102)。要强制执行未付款项,需要取得法院判决。
工资相当额包括哪些
解雇无效的,视为劳动者身份一直持续。劳动者无法工作是由于雇主的过错,因此可以请求假如继续工作本可领取的全部工资(《民法》第538条第1款;大法院1981年12月22日判决81다626)。
这里的工资是《劳动基准法》上的工资:作为劳动报酬持续、定期支付,并且依据集体协议、就业规则、工资规定、劳动合同或劳动惯例雇主负有支付义务的款项,不论名称如何都包括在内,也不限于通常工资(大法院2012年2月9日判决2011다20034)。实务中:
- 基本工资和定期发放的各类津贴包括在内;
- 每年发放的奖金按月分摊后计入;
- 每年通过集体谈判加薪的,解雇期间的工资也按加薪后的标准计算(大法院1993年9月24日判决93다21736);
- 只是报销工作费用的款项不是劳动报酬,不计入;应按实际性质而不是名称判断;
- 雇主已形成以定期合同返聘退休人员的惯例的,退休年龄以后期间的工资也可能被认可(大法院2023年6月1日判决2018다275925)。
计算示例
| 项目 | 金额 |
|---|---|
| 每月基本工资和津贴 | 2,296,410韩元 |
| 年度奖金20,161,510韩元÷12 | 1,680,125韩元 |
| 解雇期间每月的工资相当额 | 3,976,535韩元 |
用月额乘以解雇期间的月数。解雇期间工资上调的,自上调之日起按新标准计算。
解雇期间在其他地方取得的收入
解雇期间在其他单位取得的收入(중간수입,中间收入)属于免除劳动义务而获得的利益,雇主可以扣除(《民法》第538条第2款)。大法院对扣除设有限制(1991年6月28日判决90다카25277、2022年8月19日判决2021다279903):
- 不得从停工津贴(휴업수당,平均工资的70%以上,《劳动基准法》第46条)范围内的金额中扣除;
- 只能从超过停工津贴的部分中扣除;
- 中间收入必须与被扣除的工资属于同一期间。
简单来说,雇主应支付“工资相当额减去中间收入”和“停工津贴”两者中较高的金额。如果一个月的工资相当额为1,000,000韩元,当月停工津贴为700,000韩元,在其他地方赚了900,000韩元,雇主仍须支付700,000韩元。
税款、社会保险费和迟延利息
- 不得预先扣除:雇主在实际支付前不得预先扣除所得税,国民年金、健康保险和雇佣保险的保险费也一样。法院判令支付全额,税款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大法院1992年5月26日判决91다38075、2021다279903)。
- 税务:根据救济命令复职时领取的解雇期间工资相当额,属于《所得税法》上的劳动所得(法制处法令解释10-0075,2010年4月23日)。
- 迟延利息:《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离职时应付款项(第36条)以及自2025年10月23日起第43条规定的定期工资,适用年20%的迟延利息。2021年法制处解释(법제처-21-0020)认为,代替复职而命令支付的款项不属于第36条的离职清算款项。解雇期间工资是否适用20%尚无定论。一般法定利率为《民法》年5%,因商行为产生的债务为《商法》年6%。法院判决支付金钱的,自起诉状送达次日起为年12%。
时效
工资债权3年不行使即因时效消灭(第49条)。申请救济后在相关行政诉讼中主张权利,属于诉讼上的请求,可中断时效(大法院2011다20034)。经判决确定的债权,时效为10年(《民法》第165条第1款)。
核对清单
- 确认工作场所常用劳动者是否为5人以上。
- 自解雇之日起3个月内向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
- 保存工资单、劳动合同、就业规则、集体协议和加薪记录。
- 逐项区分工资项目是工资还是费用报销。
- 按月记录在其他地方取得的收入。
- 雇主不履行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后15日内告知劳动委员会。
- 注意工资债权3年的时效。
常见韩语术语
| 术语 | 罗马字拼写 | 含义 |
|---|---|---|
| 부당해고 | budang haego | 不当解雇:没有正当理由的解雇。 |
| 노동위원회 | nodong wiwonhoe | 劳动委员会:地方劳动委员会先作判定,中央劳动委员会复审。 |
| 구제신청 | guje sincheong | 救济申请:须在解雇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
| 구제명령 | guje myeongnyeong | 救济命令:如命令复职并支付工资相当额。 |
| 원직복직 | wonjik bokjik | 复职:回到解雇前的岗位。 |
| 임금 상당액 | imgeum sangdangaek | 工资相当额:解雇期间继续工作本可领取的工资。 |
| 중간수입 | junggan suip | 中间收入:解雇期间在其他地方取得的收入。 |
| 휴업수당 | hyueop sudang | 停工津贴:平均工资的70%以上,是扣除的下限。 |
| 평균임금 | pyeonggyun imgeum | 平均工资:前3个月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总天数。 |
| 이행강제금 | ihaeng gangjegeum | 履行强制金:对不履行救济命令的雇主征收的款项。 |
依据
- 《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23条、第28条~第33条、第37条、第46条、第49条、第111条、第112条(근로기준법)— https://www.law.go.kr/법령/근로기준법
- 《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7条、第17条及附表1(근로기준법 시행령)— https://www.law.go.kr/법령/근로기준법시행령
- 易查生活法令信息“解雇的限制及适用范围”(찾기쉬운 생활법령정보)— https://easylaw.go.kr/CSP/CnpClsMainBtr.laf?popMenu=ov&csmSeq=514&ccfNo=1&cciNo=1&cnpClsNo=2
- 《民法》第165条、第397条、第538条(민법)— https://www.law.go.kr/법령/민법
- 《商法》第54条、《诉讼促进等特例法》第3条(상법 제54조, 소송촉진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3조)— https://www.law.go.kr/법령/상법
- 大法院判决81다626(1981年12月22日)、90다카25277(1991年6月28日)、91다38075(1992年5月26日)、93다21736(1993年9月24日)、95다53102(1996年4月23日)(대법원 판결)— https://www.law.go.kr/LSW/precInfoP.do?precSeq=108854
- 大法院判决2011다20034(2012年2月9日)、2021다279903(2022年8月19日)、2018다275925(2023年6月1日)(대법원 판결)— https://www.law.go.kr/LSW/precInfoP.do?precSeq=160684
- 法制处法令解释10-0075(2010年4月23日)(법제처 법령해석)— https://www.law.go.kr/LSW/expcInfoP.do?expcSeq=312859
- 法制处法令解释법제처-21-0020(2021年4月28日)(법제처 법령해석)— https://opinion.lawmaking.go.kr/nl4li/lsItptEmp/425918
本指南说明截至2026年10月23日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法规和表格可能变化,办理前请查看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