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保密承诺书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 韩国的秘密管理性要件
信息只有实际作为秘密管理,才受商业秘密保护。在韩企业仅有签字的保密承诺书不够,还需要访问权限、标识和记录。
要点速览
- 商业秘密的定义
- 《不正当竞争防止及商业秘密保护法》第2条第2项
- 三项要件
-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独立经济价值、作为秘密管理
- 在国外使用的罚则
- 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亿韩元以下罚金
- 国内侵害的罚则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亿韩元以下罚金
- 罚金加重
- 所得的10倍超过上限时,罚金为所得的2倍以上10倍以下
- 签署承诺书的时点
- 入职时、授予访问权限时、离职时
本指南面向在韩国经营的雇主及其人事负责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帮助他们在员工离职时保护公司信息。原则是:只有公司实际作为秘密管理的信息才构成商业秘密,仅凭一份签字的保密承诺书无法证明这一点。员工离职时带走资料后,刑事告诉大多卡在同一个地方:该资料被认定不是商业秘密。
什么是商业秘密
《不正当竞争防止及商业秘密保护法》(부정경쟁방지 및 영업비밀보호에 관한 법률)第2条第2项将商业秘密定义为:生产方法、销售方法以及其他对经营活动有用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并同时满足以下三项要件。
- 不为公众所知悉
- 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 作为秘密进行管理(비밀로 관리된)
公司能够控制的只有第三项要件,即秘密管理性(비밀관리성)。实务中出问题的也正是第三项。
承诺书是文件,秘密管理性是状态
仅凭让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보안서약서),并不能认定秘密管理性。承诺书是特定对象信息、并给员工设定义务的文件。该信息是否实际作为秘密管理,需要另行判断。
公司需要积累能够体现管理状态的要素,包括访问权限、保密标识、记录和离职程序。完整的项目列在本文末尾的检查清单中。
最常被遗漏的是向合作方或外包方提供信息时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비밀유지계약,NDA)。有些公司要求内部员工签署承诺书,却只在与外包开发公司或自由职业者的合同中写一行条款了事。这样一来,从信息脱离公司控制的那一刻起,秘密管理性的主张就会变弱。
第18条的罚则
该法第18条规定了刑罚。
| 类型 | 刑罚 |
|---|---|
| 在国外使用商业秘密,或明知将在国外使用而实施侵害行为 | 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亿韩元以下罚金 |
| 在韩国国内的侵害行为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亿韩元以下罚金 |
| 以不正当目的违反第9条之8,毁损、灭失或变更他人商业秘密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亿韩元以下罚金 |
罚金刑还有加重规定。违法行为所得财产利益的10倍超过罚金上限时,罚金为该财产利益的2倍以上10倍以下。
第18条第1款第1项列举的行为类型也很广,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给商业秘密持有人造成损害为目的实施的下列行为:
- 获取、使用商业秘密,或向第三方泄露的行为
- 未经许可将商业秘密带出指定场所的行为
- 被商业秘密持有人要求删除或返还后,仍继续持有的行为
在离职员工案件中真正起作用的是第三种。带出资料时的故意可能难以证明,但收到返还要求后仍继续持有这一事实,一封电子邮件就能证明。因此,公司应以书面形式要求离职员工返还或删除资料,并保留对方已收到要求的记录。
第2项和第3项针对的是获取一方。第2项是以盗窃、欺骗、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第3项是明知存在此类行为,仍获取或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招聘有经验员工的公司如果接收并使用其前雇主的资料,可能构成第3项。
承诺书应包含的条款
- 列举所涵盖的信息类型(技术、客户、管理、研发、经营计划、合作信息等)。
- 将在职期间的义务与离职后的义务分开写明。
- 明确禁止带出资料,以及返还、删除的义务。
- 将配合公司返还要求的义务单独设为一条。
- 写明禁止用于约定目的以外的用途。
- 规定禁止向第三方提供,以及例外情况的程序。
- 将违约时的损害赔偿与惩戒依据相衔接。
- 如加入竞业禁止条款,应限定期限、地区和职务范围。
- 确保与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不冲突。
- 决定与个人信息保护承诺合并还是分开。
何时让员工签署承诺书
最常见的做法是入职时签一次就结束。这样一来,在职期间新产生的信息就落在承诺书范围之外,例如入职时尚不存在的项目资料或客户数据。
把签署时点分为三个,就能填补这一空白:
- 入职时的一般承诺
- 授予特定项目或机密等级信息访问权限时的个别承诺
- 离职时的归还·删除确认书(반납·삭제 확인서)
如果把个别承诺与授予访问权限的流程绑定,承诺书就会自动累积,无需额外的管理工作。
离职确认书中要具体写明已归还的资产清单,以及已删除的账户和文件范围。日后要求返还时,要求什么正是以这份文件为依据。
竞业禁止约定需另行审查
关于竞业禁止约定(경업금지 약정)的效力,法律没有一般性规定。判例综合考虑期限、地区、补偿、劳动者的职位等因素作出判断。即使写入承诺书,也不能保证其本身可以执行。个案中的有效范围需要另行审查。
检查清单
- 以文件、文件夹为单位确定对象信息的范围。
- 按职务授予访问权限,并维护权限名册。
- 记录权限授予和收回的历史。
- 在文件和资料上标注“对外保密”(대외비)。
- 将共享文件夹与机密文件夹进行物理和逻辑上的隔离。
- 管控或记录信息带出途径(邮件附件、USB、云端上传)。
- 制定打印件管理标准,并执行碎纸程序。
- 在职期间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并保留签名册。
- 设置离职时的归还·删除确认程序,并收取确认书。
- 向合作方或外包方提供信息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常见韩语术语
| 术语 | 罗马字拼写 | 含义 |
|---|---|---|
| 영업비밀 | yeongeop bimil | 商业秘密。同时满足三项要件、受法律保护的公司技术或经营信息。 |
| 비밀관리성 | bimil gwalliseong | 秘密管理性。要求信息实际作为秘密进行管理,是公司自己能够控制的要件。 |
| 보안서약서 | boan seoyakseo | 保密承诺书。员工承诺保守公司信息的文件。 |
| 비밀유지계약 | bimil yuji gyeyak | 保密协议(NDA),例如与合作方或外包方签订。 |
| 대외비 | daeoebi | 对外保密。表示文件不得向公司外部公开的标识。 |
| 경업금지 약정 | gyeongeop geumji yakjeong | 竞业禁止约定。承诺不从事竞争业务,应限定期限、地区和职务范围。 |
| 반납·삭제 확인서 | bannap sakje hwaginseo | 归还·删除确认书。离职时写明已归还资产及已删除账户和文件的确认书。 |
| 부정경쟁방지 및 영업비밀보호에 관한 법률 | Bujeonggyeongjaeng Bangji mit Yeongeop Bimil Boho-e Gwanhan Beomnyul | 《不正当竞争防止及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定商业秘密的定义和罚则。 |
依据
- 《不正当竞争防止及商业秘密保护法》第2条第2项(부정경쟁방지 및 영업비밀보호에 관한 법률 제2조 제2호)
- 《不正当竞争防止及商业秘密保护法》第18条(부정경쟁방지 및 영업비밀보호에 관한 법률 제18조)
- 《不正当竞争防止及商业秘密保护法》第9条之8(부정경쟁방지 및 영업비밀보호에 관한 법률 제9조의8)
本指南说明截至2026年10月19日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法规和表格可能变化,办理前请查看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