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指南列表

在韩外国人滞留满6个月须加入健康保险

面向在韩外国人,整理健康保险强制加入的时间、保险费与家庭合并计费,以及欠费时的给付限制和签证延长限制。

PAPATONY签证与外籍员工2026年10月26日更新约5分钟阅读

要点速览

地区参保
滞留满6个月后自动加入(部分自入境起)
保险费缴纳期限
当月保险费须在上月25日前缴纳
给付限制
欠费满1个月起(2025年4月23日施行)
3次以下例外
D-8、E-1、E-3、E-4、E-5、F-2欠缴少于3次仍可给付
欠费时签证延长
缴清前原则上6个月以下
公团咨询电话
1577-1000,英语033-811-2000

本指南面向在韩国生活的外国人和在外同胞,以及雇用他们的雇主。自2019年7月16日起,大多数已登录的外国人在韩国滞留满6个月后自动加入国民健康保险(국민건강보험)。欠缴保险费会导致停止保险给付,签证延长也可能缩短。内容以2026年10月为准。

谁在何时加入

职场参保优先。在适用健康保险的单位工作,并已办理外国人登录(외국인등록)或在外同胞国内居所申报(국내거소신고)的人,从开始工作之日起成为职场参保人(직장가입자)(《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第2款)。保险费由雇主承担一半。

其他外国人在滞留满6个月后成为地区参保人(지역가입자)(同法第109条第3款、施行规则第61条之2)。6个月从首次入境之日起算,1月1日入境的人于7月1日加入。6个月内在国外的天数合计不超过30天的,视为在韩居住。一次出境超过1个月的,从再次入境之日重新计算。

部分人员自入境之日起加入:永住(F-5)、婚姻移民(F-6)、非专业就业(E-9),以及以D-2、F-4资格留学或以D-4、F-4资格就读中小学的学生。外国留学生自2021年3月1日起按此方式加入。

可地区参保的滞留资格见施行规则附表9:D-1~D-10、E-1~E-10、F-1~F-6、H-1、H-2,G-1仅限获人道主义滞留许可者及国民健康保险公团(국민건강보험공단)规定的人员。外交、公务、协定(A-1~A-3)资格及短期滞留者不在参保范围内。未取得滞留期限延长许可而滞留,或已被签发强制驱逐令的,也不能参保(施行令第76条)。

职场参保人的外国家属:2024年4月3日以后入境的外国被扶养人(피부양자)也须满足6个月居住要求,但配偶及未满19岁的子女除外(法第109条第4款)。

申请不参保:依外国法令、登录前购买的外国保险或与雇主的合同可获得同等医疗保障的,可申请不参保(가입 제외)。未缴纳保险费或首次缴费未满14天的地区参保人,在加入后6个月内申请的,自加入之日起追溯丧失资格。

保险费如何确定

外国地区参保人每人单独作为一户(세대)。经申请,可将配偶(不含事实婚)和未满19岁的子女(含配偶的子女)合为一户。外国签发的家庭关系文件须经签发国外交部确认或海牙认证(Apostille),并附经公证的韩文译本或外语翻译行政士(외국어번역행정사)的译本。

保险费按与韩国地区参保人相同的标准,根据收入和财产计算。计算结果低于平均保险费(평균보험료)的,按平均保险费缴纳。平均保险费根据每年11月的数据确定,适用于次年1月至12月。户主为永住(F-5)或婚姻移民(F-6)资格的家庭不适用此下限。下限按户适用,因此家庭合为一户后只适用一次。

家庭收入和财产在公团标准以下的,可按下表减免:

滞留资格减免率
D-2、D-4学生50%(自2023年3月份保险费起)
在韩国中小学或大学(研究生院除外)就读的F-4学生50%
D-6宗教人士30%
G-1人道主义滞留许可者30%

缴费与欠费后果

外国地区参保人须预缴保险费:每月保险费须在上月25日前缴纳(法第109条第8款),例如3月份的保险费须在2月25日前缴纳。韩国人则在次月10日前缴纳(法第78条)。欠费(체납)不会终止参保资格,未缴的保险费会持续累积。

保险给付限制规定于2025年4月23日修改,起因是宪法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裁定原规定不符合宪法。原规定下只要欠缴1次就会限制给付。现行规定如下:

  • 应在25日前缴纳的保险费到次月25日仍未缴纳的,从再下一个月起限制给付。欠费须达到1个月(施行令第76条之5)。
  • D-8(部分细分类型除外)、E-1、E-3、E-4、E-5、F-2资格者,欠缴月份合计少于3次的,仍可获得给付(施行令第76条之6、附表6之2)。
  • 限制期间接受的诊疗,只要在公团通知之日起满2个月之日所属月份的缴费期限前缴清欠费,仍认定为保险给付。

签证延长

出入境管理公务员会确认19岁以上已登录外国人的欠缴税款和健康保险费信息。申请时缴清欠费的,可正常延长(视资格通常为2~5年);未缴清的,原则上只批准6个月以下。

保险证、申报与不当使用

参保后公团会签发健康保险证(건강보험증)。大多数外国地区参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会领到注明有效期限的保险证。保险证记载事项变更时,须在30日内向公团申请。公团的邮件寄往登记地址,搬家后请在15日内申报滞留地变更(《出入境管理法》第36条)。

医院须通过保险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确认本人身份(法第12条)。禁止出借或借用保险证。以不正当方法领取保险给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0,000韩元以下罚金(法第115条第4款)。公团会追缴不当得利,并向举报人发放奖金(法第57条、第104条)。

咨询:公团客服中心1577-1000,外语咨询033-811-2000(英语、越南语)、033-811-2001(中文)。雇佣保险的标准不同,请参阅外国员工的雇佣保险因签证而异。

核对清单

  • 确认在韩滞留满6个月的日期,并确认自己是否属于自入境之日起加入的对象。
  • 每月保险费在上月25日前缴纳。
  • 申请将配偶和未满19岁的子女合为一户。
  • 准备经海牙认证的家庭关系文件及韩文译本。
  • 申请签证延长前清缴欠费。
  • 去医院和药店时携带保险证或身份证件。

常见韩语术语

术语罗马字拼写含义
국민건강보험gungmin geongang boheom韩国的公共健康保险制度。
직장가입자jikjang gaipja通过工作单位参保的人,雇主承担一半保险费。
지역가입자jiyeok gaipja不通过单位,而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人。
피부양자pibuyangja依靠职场参保人生活并一同获得保障的家属。
가입 제외gaip jeoe已有外国法令、保险或雇主合同保障时申请的不参保。
평균보험료pyeonggyun boheomnyo大多数外国地区参保人须缴纳的保险费下限。
세대sedae计算地区保险费的单位。
체납chenap逾期未缴的保险费或税款。
건강보험증geongang boheomjeung公团签发的健康保险资格证明。
외국인등록oegugin deungnok在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办理的登录。

依据

  • 《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2条、第57条、第78条、第104条、第109条、第115条(국민건강보험법) — https://www.law.go.kr/법령/국민건강보험법
  • 《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76条、第76条之2、第76条之5、第76条之6及附表6之2(국민건강보험법 시행령) — https://www.law.go.kr/법령/국민건강보험법%20시행령
  • 《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61条之2、第61条之4及附表9(국민건강보험법 시행규칙) — https://www.law.go.kr/법령/국민건강보험법%20시행규칙
  • 保健福利部告示第2025-69号《长期滞留在外国民及外国人健康保险适用标准》,2025年4月23日施行(보건복지부고시 제2025-69호) — https://www.law.go.kr/행정규칙/장기체류%20재외국민%20및%20외국인에%20대한%20건강보험%20적용기준
  • 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外国人指南(국민건강보험공단) — https://www.nhis.or.kr/english/wbheaa02900m01.do
  • 法务部签证延长前欠缴税款和健康保险费确认制度(외국인 비자연장 전 세금·건강보험료 체납 확인제도) — https://www.immigration.go.kr/moj/188/subview.do
  • 《出入境管理法》第36条(출입국관리법 제36조) — https://www.law.go.kr/법령/출입국관리법

本指南说明截至2026年10月26日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法规和表格可能变化,办理前请查看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