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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韩外国员工的雇佣保险取决于滞留资格, , 当然适用与自愿加入

外国员工的雇佣保险中,D-7、D-8、D-9(有对等原则例外)和F-5当然适用,F-4及可就业的滞留资格须申请加入后才适用。

PAPATONY签证与外籍员工2026年10月19日更新约5分钟阅读

要点速览

法律依据
《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3条之3
当然适用
D-7、D-8、D-9(有对等原则例外)和F-5
须申请才适用
F-4,以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第1款的可就业滞留资格
艺术人和劳务提供者
另一路径:施行令第3条之3第3项、第4项
未申请时
不成立保险关系,日后也无失业补助
滞留资格变更时
重新判断雇佣保险是否适用

本指南面向在韩国雇用外国员工的公司人事和薪资负责人,以及想了解自己是否属于参保对象的外国员工。雇佣保险(고용보험)是否适用,取决于员工的滞留资格(체류자격,即外国人登录证上记载的签证类别)。有的滞留资格当然适用,有的须申请加入后才适用,也有被排除在外的情况。

为什么雇佣保险最难判断

韩国有四种社会保险,通称“四大保险”(4대보험):国民年金(국민연금)、健康保险(건강보험)、工伤保险(산재보험)和雇佣保险。雇佣保险负责支付失业补助(실업급여)等。

雇用外国员工时,四大保险中有三种相对简单:国民年金看对等原则,健康保险看滞留要件,工伤保险实际上对所有人适用。难点在雇佣保险,因为当然适用和自愿加入按滞留资格划分。

法律依据是《雇佣保险法施行令》(고용보험법 시행령)第3条之3,该条款接受《雇佣保险法》(고용보험법)第10条之2第2款的授权。全部判断标准都在这一个条款中。

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国人

区分对应的滞留资格适用方式
适用法律全部驻在(주재,D-7)、企业投资(기업투자,D-8)、贸易经营(무역경영,D-9)当然适用。但其本国法律对韩国国民不适用相应保险费和给付时,排除适用
适用法律全部永住(영주,F-5)当然适用
适用法律全部符合《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第23条第2款各项的人员当然适用
申请时适用法律全部在外同胞(재외동포,F-4)按雇佣劳动部令(고용노동부령)的规定申请加入时
申请时适用法律全部根据《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第1款可从事就业活动的滞留资格申请加入时

D-7、D-8、D-9的但书是对等原则条款。如果该外国人的本国法律不对韩国国民适用与雇佣保险相应的保险费和给付,就不属于当然适用。这就是要先确认国籍的原因。

须申请才适用的范围很广。可从事就业活动的滞留资格一般都包括在内,因此以专业人才身份招聘的员工中,很多人要申请加入后才开始适用。不申请就不会成立保险关系,日后也无法指望领取失业补助。

艺术人和劳务提供者走另一条路径

第3条之3第3项和第4项另设了路径,对象是签订文化艺术劳务相关合同(문화예술용역 관련 계약)的外国艺术人,以及签订劳务提供合同(노무제공계약)的外国劳务提供者。对他们不适用法律全部,只适用第1章、第2章、第4章、第5章之2、第5章之3、第6章、第8章、第9章中关于艺术人或劳务提供者的规定。

这里同样分为当然适用和申请适用。符合永住(F-5)等第3项各目的人员当然适用;符合第4项各目的人员,在申请加入时适用。与外国艺人或自由职业者签约较多的公司,应查看这些条款,而不是劳动合同路径。

决定不加入时要留下记录

属于自愿加入对象的员工不希望加入时,公司选择不申请本身并不违反条款。问题出在日后发生纠纷时。

实务中确实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员工离职后想申请失业补助,才发现没有参保记录,于是主张公司没有告知。只有留下公司已说明适用规则、员工本人决定不申请的记录,才能化解这一争议。

在入职材料中放入一页雇佣保险适用说明和加入申请意愿确认栏,手续就会简单很多。如果员工的滞留资格变更后成为当然适用对象,公司就没有选择余地。因此还要建立在每次滞留资格变更时重新判断的程序。

详细名单的查询之处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各项对应的具体滞留资格名单,载于该施行令条文中。本指南沿用了《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的引用方式。贵公司员工的滞留资格属于哪一款,请查阅该条文确认。国民年金对等原则适用国名单和健康保险排除加入的要件,也需按各制度的标准另行确认。

检查清单

  • 通过护照和外国人登录证(외국인등록증)准确确认滞留资格代码。
  • 先区分合同性质:是劳动合同,还是文化艺术劳务合同或劳务提供合同。
  • 如为D-7、D-8、D-9,确认国籍并审查对等原则但书。是否适用对等原则,应按国籍事先整理好。
  • 如为F-5,按当然适用处理。
  • 如为F-4,向本人确认是否有意申请加入。
  • 如为其他可就业的滞留资格,说明其属于自愿加入对象,并以书面形式记录是否申请。在入职材料中加入申请意愿确认栏。
  • 如决定不申请加入,保存该记录和确认文件。
  • 事先确认自愿加入的申请表格和提交机构。
  • 使保险关系成立日与劳动合同生效日一致。
  • 工伤保险按另外的标准适用,不要与雇佣保险一并判断。
  • 国民年金要另行确认对等原则和社会保障协定。
  • 健康保险要另行查看滞留要件和申请排除加入的可能性。
  • 滞留资格变更时,重新判断雇佣保险是否适用,并把这一重新判断程序纳入人事流程。
  • 员工变更工作单位或离职时,一并办理出入境申报义务和保险丧失申报。另见雇用外国员工的公司须在15日内申报变动。
  • 艺术人和劳务提供者的合同与劳动合同分开管理。
  • 用一张表管理每位员工的滞留资格和保险适用情况。

常见韩语术语

术语罗马字拼写含义
고용보험goyong boheom雇佣保险。四大保险之一,支付失业补助等。
4대보험sadae boheom四大保险。国民年金、健康保险、工伤保险和雇佣保险四种社会保险。
체류자격cheryu jagyeok滞留资格。以D-8、F-5等代码记载于外国人登录证上。
외국인등록증oegugin deungnokjeung外国人登录证。发给已登记外国人的证件,上面记载滞留资格。
당연적용dangyeon jeogyong当然适用。无需申请即自动适用保险。
임의가입imui gaip自愿加入。只有申请加入后才适用保险。
실업급여sireop geubyeo失业补助。由雇佣保险支付的给付。
상호주의sanghojuui对等原则。根据本国如何对待韩国国民来决定是否适用。
노무제공계약nomu jegong gyeyak劳务提供合同。以非劳动合同形式提供劳务的合同。
고용노동부령goyongnodongbu-ryeong雇佣劳动部令。由雇佣劳动部制定的细则。

依据

  • 《雇佣保险法》第10条之2第2款(고용보험법 제10조의2 제2항)
  • 《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3条之3(고용보험법 시행령 제3조의3)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第1款、第2款(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 제23조 제1항·제2항)

本指南说明截至2026年10月19日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法规和表格可能变化,办理前请查看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