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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就业(H-2)停发新签证后,现有持有人的就业与申报规则

面向现有访问就业(H-2)同胞及雇主:2026年并入F-4、外国人登录、可就业行业、特例雇用、申报和延期。

PAPATONY签证与外籍员工2026年10月26日更新约5分钟阅读

要点速览

H-2新签证
2026年2月12日起停发,新入境者为F-4
外国人登录
入境后90日内,需指定医院健康证明
最长滞留
再雇用延长后自入境起4年10个月
就业申报
雇主14日内(雇用中心),劳动者15日内(出入境)
雇主程序
招聘本国人7日后取得特例雇用确认(3年)
未申报
1,000,000韩元以下罚款

本指南面向目前仍持有访问就业(H-2,방문취업)资格的外籍同胞(외국국적동포)以及雇用他们的雇主。自2026年2月12日起,韩国不再新签发访问就业(H-2)签证:原来分为H-2和在外同胞(F-4,재외동포)的同胞滞留资格已统一为F-4,中国和原苏联地区的同胞也改发F-4签证。在此之前以H-2签证入境的人,继续适用以下规则。本文依据法务部(법무부)《滞留民愿资格别指南手册》(2026年10月19日修订)和《外国人雇用法》(외국인고용법)。

2026年的变化

  • 自2026年2月12日起不再新签发H-2签证。介绍H-2细分类型、电脑抽签或从同胞访问(C-3-8)转为H-2的旧资料已不再适用。
  • 在韩国国内不能从其他滞留资格变更为H-2。
  • 统一前入境的H-2持有人仍可办理外国人登录、在许可行业就业和延长滞留期限。
  • 新以F-4入境的人不能从事法务部规定的简单劳务职业,居所在地区特色签证对象人口减少地区的人等除外(《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第3款)。

外国人登录与滞留期限

  1. 自入境之日起90日内,向管辖居住地的出入境·外国人厅(출입국·외국인청)办理外国人登录。须提交申请书、护照、彩色照片、居住地证明材料、手续费35,000韩元、早期适应项目(조기적응프로그램)结业证和法务部指定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
  2. 登录时提交韩语能力证明的,最长给予3年;不提交的给予1年。
  3. 就业期间为自入境之日起3年(《外国人雇用法》第18条)。在期满前由雇主向雇用劳动部(고용노동부)申请再雇用许可的,可延长一次,期限不足2年(第18条之2)。持有这份"就业期满者就业活动期间延长确认书",出入境机关可在自入境之日起4年10个月内延长滞留期限;因传染病扩散或自然灾害由政府依职权延长的,可在6年内延长。
  4. 被诊断为结核病的,延长按外国人结核病患者管理指南处理。

H-2可以工作的领域

领域标准
农业、林业、渔业、矿业仅限作物种植、畜牧、近海渔业、水产养殖等指定行业
制造业全部行业,但限于常用劳动者不足300人或资本金80亿韩元以下的企业,以及首都圈以外的根基产业中坚企业
建筑业全部行业,但发电站、钢铁厂、石化建设现场的产业·环境设备工程企业除外
服务业不属于排除行业即可

被排除的服务业包括:供水业、环境净化与修复业、汽车销售业、大部分运输和仓储业、软件、通信和信息服务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研发和专业服务业、设施管理与园林服务业、职业介绍与人力供应业、公共行政、教育服务业等。例外允许的有:陆路客运、快递装卸、冷藏冷冻仓库、设施维护和建筑清洁、家政服务提供机构。住宿餐饮业、医疗社会福利、艺术体育和个人服务业不在排除之列。

H-2同胞只能受雇于取得特例雇用可能确认书(특례고용가능확인서)的雇主。

H-2同胞的就业程序

  1. 劳动者须在入境后15日内,在韩国产业人力公团(한국산업인력공단)或指定机构接受16小时以上的外国人就业教育(《外国人雇用法》第11条,施行规则第10条、第11条)。
  2. 劳动者提出求职申请。韩国产业人力公团在就业教育时统一受理,劳动者被列入外国人求职者名册(외국인구직자 명부),可以接受推荐,也可以自行找工作。
  3. 雇主先向雇用中心(고용센터)申请招聘本国人,招聘期为7日;雇用中心认可积极招聘努力,或在报纸等媒体刊登招聘广告3日以上的,可缩短为3日(施行规则第5条之2)。
  4. 未能招到本国人的,雇主申请特例雇用可能确认书,雇用中心在7日内签发。有效期为3年(工期更短的建筑业为该工期),雇主可在许可人数内雇用名册上的同胞(《外国人雇用法》第12条)。

开始工作后的申报

  • 雇主:自开始工作之日起14日内向雇用中心申报开始劳动,附上标准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外国人登录证或护照复印件(施行规则第12条之3)。自2014年10月13日起,该申报会传送给出入境机关,视为劳动者的就业开始申报。
  • 劳动者:首次就业和变更工作单位须在15日内向出入境机关申报(《出入境管理法》第35条,施行规则第49条之2)。可通过HiKorea(하이코리아)网上申报(允许熟人代为申报)、传真(1577-1346)、预约来访或登记的代办机构办理,并附上特例雇用可能确认书、标准劳动合同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未申报的可处1,000,000韩元以下罚款(第100条)。变更工作单位只需办理该申报。
  • 居住地:迁入之日起15日内申报(第36条),违反可处1,000,000韩元以下罚金(第98条)。

违法有处理标准:初犯犯则金(범칙금)5,000,000韩元以上,或再犯在最近3年内合计7,000,000韩元以上的,不予许可滞留并责令出境;最近3年内受到3次以上犯则金处分的,无论金额多少,处理相同。非以就业为目的的H-2持有人就业的,可能被处以犯则金。

下一步:F-4与F-5

  • 在韩国国内变更为F-4:所需材料可在韩国国内开具或可通过出入境信息系统确认时可以办理。原苏联地区同胞过去持有过C-3-8、H-2或F-4签证的,提交同胞证明材料后可在国内变更。还需要完成早期适应项目,并提交海外犯罪经历证明和韩语证明(例如社会融合项目(사회통합프로그램)事前评估21分以上)。
  • 变更为F-4后,如想继续在H-2期间申报过就业开始的工作单位工作,可以申请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체류자격외 활동허가)。
  • 永住(F-5-14):以制造业、农业、畜牧业、渔业、护工、家政助理身份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4年以上的H-2同胞(含已变更为F-4者),须取得指定的技术技能资格,或年收入达到上一年度人均GNI的70%以上。

核对清单

  • 入境后90日内,携带健康检查证明和早期适应项目结业证办理外国人登录。
  • 入境后15日内完成就业教育,并进入求职者名册。
  • 雇主在7日本国人招聘后,取得有效期3年的特例雇用可能确认书。
  • 开始就业和变更工作单位:雇主14日内、劳动者15日内申报。
  • 3年期满前,请雇主申请再雇用延长(最长4年10个月)。
  • 计划长期滞留的,提前准备变更为F-4或申请永住(F-5-14)。

常见韩语术语

术语罗马字拼写含义
방문취업bangmun chwieop外籍同胞的就业滞留资格(H-2),2026年2月12日起停发新签证
외국국적동포oegukgukjeok dongpo持有外国国籍的韩民族同胞
재외동포jaeoe dongpo同胞滞留资格(F-4),2026年起适用于所有同胞
특례고용가능확인서teungnye goyong ganeung hwaginseo雇用H-2同胞的雇主须取得的确认书
외국인구직자 명부oegugin gujikja myeongbu雇用中心管理的外国求职者名册
취업개시 신고chwieop gaesi singo劳动者15日内向出入境机关办理的申报
근로개시 신고geullo gaesi singo雇主14日内向雇用中心办理的申报
조기적응프로그램jogi jeogeung peurogeuraem为入境同胞开设的早期适应教育
범칙금beomchikgeum违反出入境法规时通过通告处分缴纳的犯则金

依据

  • 法务部《滞留民愿资格别指南手册》(2026年10月19日)外籍同胞业务手册(访问就业滞留管理、附件3)(법무부 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 — https://www.hikorea.go.kr/board/BoardNtcDetailR.pt?BBS_SEQ=1&BBS_GB_CD=BS10&NTCCTT_SEQ=1062
  • 《外国人劳动者雇用等相关法律》第11条、第12条、第18条、第18条之2(외국인근로자의 고용 등에 관한 법률) — https://www.law.go.kr/법령/외국인근로자의고용등에관한법률
  • 同法施行令第13条之4、第19条、第20条(외국인근로자의 고용 등에 관한 법률 시행령) — https://www.law.go.kr/법령/외국인근로자의고용등에관한법률시행령
  • 同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2、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之2、第12条之3(외국인근로자의 고용 등에 관한 법률 시행규칙) — https://www.law.go.kr/법령/외국인근로자의고용등에관한법률시행규칙
  • 《出入境管理法》第35条、第36条、第98条、第100条(출입국관리법) — https://www.law.go.kr/법령/출입국관리법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49条之2、第72条(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규칙) — https://www.law.go.kr/법령/출입국관리법시행규칙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 — https://www.law.go.kr/법령/출입국관리법시행령

本指南说明截至2026年10月26日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法规和表格可能变化,办理前请查看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