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同胞(F-4)可从事大多数工作,但2026年起有限制职种
面向外国籍韩裔同胞,整理F-4的适用对象、申请方法、韩语和犯罪记录要求,以及2026年2月12日起施行的就业限制。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因出生拥有韩国国籍者及其直系卑亲属
- 每次滞留期限
- 最长3年,可以延长
- 2026年2月12日起
- 所有国家同胞适用F-4,停止新签发H-2
- 居所申报
- 滞留90日以上者须在入境后90日内办理
- 居所变更
- 14日内申报
- 就业限制
- 简单劳务29种、赌博和娱乐场所、服务职业8种
本指南面向持有外国国籍、希望在韩国生活或工作的韩裔同胞,以及雇用他们的雇主。在外同胞(F-4)资格每次最长可滞留3年,可从事大多数工作。自2026年2月12日起,所有国家的同胞适用同一F-4标准。
适用对象
《在外同胞出入境和法律地位法》(재외동포의 출입국과 법적 지위에 관한 법률,简称在外同胞法)第2条及其施行令第3条规定了两类人:
- 因出生而拥有韩国国籍(包括政府成立前移居国外的同胞)、后来取得外国国籍的人(细分代码F-4-41);
- 上述人员的直系卑亲属中取得外国国籍的人(F-4-42)。
施行令第3条于2019年7月2日全面修订。将直系卑亲属限定为“父母或祖父母一方曾拥有韩国国籍者”的旧指南,依据的是修订前的条文。
未服完兵役且未获免除处分即放弃或丧失韩国国籍的男性,不授予F-4(法第5条第2款)。法务部长官认为必要时,可自其年满41岁那一年的1月1日起授予。手册对2018年5月1日以后首次放弃或丧失国籍的男性适用此标准。可能损害韩国安全保障、秩序维持、公共福利、外交关系等国家利益的,也不予授予。
2026年2月12日的变化
此前,中国和前苏联地区的同胞主要以访问就业(H-2,방문취업)资格入境。自2026年2月12日起,法务部将两种资格合并为在外同胞(F-4):以同一标准向所有国家的同胞签发F-4,并停止新签发访问就业(H-2)签证。已持有H-2的人按H-2标准滞留。旧指南中的F-4-14(学位持有人)、F-4-27(国家技术资格取得者)等细分类型属于原制度。
申请方法
在国外:向韩国驻外使领馆(재외공관)申请。除申请书、护照、照片和手续费外,还需提交同胞身份证明(家庭关系登记事项证明书、出生证明等)、韩语能力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各使领馆的程序和费用不同,请先查看其网站。短期访问可申请同胞访问(C-3-8)签证:5年内可多次入境,每次最长停留90日,但不能就业。
在韩国国内:只有在材料由韩国签发或可通过出入境信息系统核实时,才能变更为F-4。变更资格或办理居所申报前,须完成早期适应项目(조기적응프로그램)。在韩国学校就读或毕业者、6岁以下或65岁以上者、以长期滞留资格滞留3年以上者、正在参加或已完成社会融合项目1阶段以上者等可免除。
韩语能力与犯罪记录
以下任一项可证明韩语能力:
| 证明 | 标准 |
|---|---|
| 社会融合项目事前评估(사회통합프로그램 사전평가) | 21分以上 |
| 社会融合项目课程 | 完成1阶段以上 |
| TOPIK | 1级以上 |
| 世宗学堂(세종학당) | 结业于初级1B课程以上 |
| 韩国教育院(한국교육원)韩语讲座 | 结业于2阶段以上 |
TOPIK和事前评估成绩自公布之日起2年内有效。曾拥有韩国国籍者、60岁以上者、13岁以下者、在韩国小学以上学校毕业者、已在其他资格中提交过证明者可免除。2019年9月2日前取得F-4签证或当时已以F-4资格滞留的人,延长时无需提交。提交证明(含免除)的,使领馆签发滞留期限2年的多次签证,在韩国国内最长可获3年;未提交的为1年,已登记并参加社会融合项目课程的为2年。
无犯罪记录证明须由国籍国以及最近5年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第三国出具,须为申请日前6个月内签发,并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非海牙公约国家办理领事认证。美国人提交FBI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包含美国全境记录的州政府证明)。未满14岁者、60岁以上者、独立有功者和国家有功者及其遗属等可免除。
持F-4在韩生活
- 居所申报:滞留90日以上的,须在入境之日起90日内向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출입국·외국인관서)办理国内居所申报(국내거소신고),视同已办理外国人登录(法第10条第4款)。居所证(거소증)手续费为35,000韩元。
- 搬家:须在14日内申报新居所(法第6条第2款)。
- 再入境:已办理居所申报的,在滞留期限内出境后再入境无需再入境许可(法第10条第3款)。
- 延长:每次最长3年(法第10条第1款)。需提交申请书、手续费、韩语能力证明和滞留地证明。有违法记录的,延长可能受限。
- 健康保险:滞留满6个月后成为地区参保人,就业的从开始工作之日起成为职场参保人。在国外停留超过1个月的,丧失地区参保资格。
- 永住:以F-4资格滞留2年以上,并满足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人均GNI等条件的,可申请永住(F-5-6)。
F-4持有人不能从事的工作
F-4持有人可从事大多数工作(法第10条第5款),但韩国法令要求资格的工作须具备相应资格。2026年2月12日起施行的法务部告示第2026-35号限制以下三类工作:
- 29种简单劳务职业:搬家工、邮递员、快递员、餐馆送餐员、楼宇和街道清洁工、垃圾收集员、公寓保安、抄表员、停车场管理员、洗衣工、检票员等;
- 在赌博营业场所工作、在娱乐酒吧担任陪侍人员、在违反善良风俗的风俗营业场所工作;
- 8种服务职业:足部护理师、浴池搓澡师、婚礼服务员、KTV服务员、其他娱乐场所服务员、高尔夫球童、酒类服务员、摊贩和流动商贩。
旧清单中的建筑、采矿简单劳务人员和加油站员工,不在2026年清单内。在人口减少地区中被选为地区特色型签证(지역특화형 비자)项目对象的市、郡、区设有居所,或在居所所属的广域市、道内工作的,不受第1类和第3类限制,但仍受第2类限制。该地区同胞的细分资格为地区特色同胞(F-4-R)。
妨碍取得F-4的记录
手册限制在韩国有以下情形的人取得F-4:
- 因特定暴力犯罪(특정강력범죄)被判刑;
- 因毒品、电信诈骗或3次以上酒驾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
- 因其他犯罪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含缓刑),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判决确定之日起未满5年;
- 罚金合计7,000,000韩元以上,自缴清使合计达到7,000,000韩元的那笔罚金之日起未满3年;
-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罚款合计7,000,000韩元以上,自缴清之日起未满3年(6个月以上累计志愿服务100小时以上的,缩短为1年)。
在国外的犯罪:特定暴力犯罪不予批准;毒品、电信诈骗、3次以上酒驾自宣判之日起7年内,其他相当于禁锢以上刑罚的犯罪自宣判之日起5年内,不批准签证签发和资格变更。
核对清单
- 准备本人及曾拥有韩国国籍的祖辈的同胞身份证明。
- 准备6个月内签发并经海牙认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入境后完成早期适应项目,并在90日内办理居所申报。
- 确认拟从事的工作不在2026年限制清单内。
- 在滞留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
常见韩语术语
| 术语 | 罗马字拼写 | 含义 |
|---|---|---|
| 재외동포 | jaeoe dongpo | 海外韩裔同胞,也是F-4资格的名称。 |
| 외국국적동포 | oeguk gukjeok dongpo | 持有外国国籍的韩裔同胞。 |
| 국내거소신고 | gungnae geoso singo | F-4持有人的居所申报,视同外国人登录。 |
| 거소증 | geosojeung | 办理国内居所申报后领取的证件。 |
| 방문취업 | bangmun chwieop | 访问就业(H-2)资格,自2026年2月12日起停止新签发。 |
| 조기적응프로그램 | jogi jeogeung peurogeuraem | 变更为F-4或办理居所申报前须完成的教育。 |
| 단순노무 | dansun nomu | 简单劳务职业,其中29种对F-4持有人受限。 |
| 지역특화형 비자 | jiyeok teukhwahyeong bija | 面向指定人口减少地区的地区特色型签证项目。 |
| 범죄경력증명서 | beomjoe gyeongnyeok jeungmyeongseo | 国籍国或居住国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 아포스티유 | aposeutiyu | 确认外国公文书的海牙认证。 |
依据
- 《在外同胞出入境和法律地位法》第2条、第5条、第6条、第10条(재외동포의 출입국과 법적 지위에 관한 법률) — https://www.law.go.kr/법령/재외동포의%20출입국과%20법적%20지위에%20관한%20법률
- 同法施行令第3条(재외동포의 출입국과 법적 지위에 관한 법률 시행령 제3조) — https://www.law.go.kr/법령/재외동포의%20출입국과%20법적%20지위에%20관한%20법률%20시행령
- 法务部《外国国籍同胞业务简明手册》(2026年2月,收录于滞留民愿分资格指南手册2026年10月版)(법무부 알기쉬운 외국국적동포 업무 매뉴얼) — https://www.hikorea.go.kr/board/BoardNtcDetailR.pt?BBS_SEQ=1&BBS_GB_CD=BS10&NTCCTT_SEQ=1062&page=1
- 法务部告示第2026-35号《在外同胞(F-4)资格就业活动限制范围告示》,2026年2月12日施行(법무부고시 제2026-35호) — https://www.hikorea.go.kr/board/BoardNtcDetailR.pt?BBS_SEQ=1&BBS_GB_CD=BS10&NTCCTT_SEQ=1915&page=1
- 《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76条之2(국민건강보험법 시행령 제76조의2) — https://www.law.go.kr/법령/국민건강보험법%20시행령
本指南说明截至2026年10月26日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法规和表格可能变化,办理前请查看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