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有偿艺术活动超过90天需E-6,90天以内用C-4-5
面向邀请外国艺术家、演员、模特和运动员的韩国企业:说明E-6与C-4-5的区分、推荐机构和申请步骤。
要点速览
- 90天以内
- C-4-5短期就业签证,由驻外使领馆签发
- 超过90天
- E-6,只能通过签证发放认定书签发
- 认定书申请地
- 管辖邀请人住所地的出入境·外国人官署
- 《公演法》规定的演出
- 需要影像物等级委员会推荐
- 每次滞留期间上限
- E-6为2年,C-4为90天
- 入境后
- 入境之日起90天内办理外国人登录
本指南面向邀请外国音乐人、表演者、模特或运动员来韩从事有偿工作的韩国企业,也面向受邀的外国人本人。规则很简单:以营利为目的的艺术、演艺或体育活动超过90天的,需要艺术兴行(예술흥행)E-6签证;90天以内的,使用短期就业(단기취업)C-4-5签证。本文依据法务部(법무부)2026年10月19日更新的签证及滞留业务分资格指南手册。
E-6与C-4-5以90天为界
韩国法律将超过90天的滞留视为长期滞留(《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第10条之2)。法务部手册规定,即使是属于E-6的活动,期间在90天以内的,也适用C-4-5。
| 项目 | C-4-5 短期就业 | E-6 艺术兴行 |
|---|---|---|
| 活动期间 | 90天以内 | 超过90天 |
| 每次授予的滞留期间上限 | 90天 | 2年 |
| 申请人 | 外国人本人在韩国驻外使领馆提交签证申请书(附表第17号格式) | 邀请企业在韩国国内申请签证发放认定书(사증발급인정서) |
| 延期 | 仅限有正当理由时,且自入境之日起不得超过90天 | 可在每次2年的上限内延期 |
法务部指定的特定国家国民,即使申请C-4-5,原则上也需要签证发放认定书。属于《公演法》规定的演出时,C-4-5也需要与E-6相同的推荐(见下文)。
仅一天的演唱会通常属于C-4-5。实务中曾有以一场演出为依据申请E-6,审查官询问为何不申请C-4-5的情况。申请E-6时,应展示覆盖整个滞留期间的活动,例如多场演出、排练和录音。
E-6的三个细分类别
| 代码 | 活动 | 示例 |
|---|---|---|
| E-6-1 艺术·演艺 | 有收益的音乐、美术、文学等艺术活动,专业广播表演,以及《公演法》规定的专业演艺活动 | 作曲家、画家、摄影师、管弦乐演奏者和指挥、广告和时装模特、围棋棋手、广播人、艺人、话剧演员、化妆师 |
| E-6-2 酒店·娱乐场所 | 不属于E-6-1、在《旅游振兴法》规定的酒店设施或娱乐场所等进行的演出和演艺活动 | 歌手、演奏者、杂技演员、魔术师 |
| E-6-3 体育 | 职业体育 | 足球、棒球、篮球等职业运动员,职业球队教练,经纪人 |
E-6也包括随同演出者入境的经纪人、化妆师等人员。E-6-2的要求更严格:需要影像物等级委员会(영상물등급위원회)的推荐、资格证明或3年以上经历(曾在韩国以E-6-2正常工作2年后出境的人为2年)、身份担保书和演出设施现况确认书。在韩国境内不能变更为E-6-2。
由谁推荐
- 《公演法》(공연법)规定的演出:邀请外国人在韩演出的人,必须取得影像物等级委员会的推荐(《公演法》第6条)。在济州,由济州特别自治道知事推荐。国家或地方政府邀请的演出、以宗教仪式、联谊或研究发表为目的的演出,以及公益法人为公益目的邀请的演出不在此限。
- 广播出演:需要广播监管机构出具的雇佣推荐书(고용추천서)。手册仍写着广播通信委员会(방송통신위원회),但2025年10月1日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방송미디어통신위원회)成立,广播通信委员会已被撤销。
- 运动员:提交所属协会或联盟的推荐书,或主管部门的协助公函。
- 其他情况:提交所管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的雇佣推荐书,或证明雇佣必要性的材料。滞留业务手册列出的推荐书发放机构包括文化体育观光部(문화체육관광부)、影像物等级委员会、广播监管机构和职业体育联盟等。
申请步骤
- 核实邀请企业。提供或中介大众文化艺术人的劳务,或为此进行培训、指导、咨询的经营者,必须向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登记为大众文化艺术策划业(대중문화예술기획업)(《大众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法》第26条)。邀请广告模特时,手册要求提交该登记证、增值税课税标准证明(부가가치세 과세표준증명)和纳税证明书(납세증명서)。
- 取得与活动相符的推荐书。
- 向管辖邀请人住所地的出入境·外国人官署(출입국·외국인관서)申请签证发放认定书(《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7条第2款)。不能为了加快处理而选择其他官署。基本材料为申请书(附表第21号格式)、本人护照和标准照片1张、营业执照复印件、雇佣合同复印件、推荐书和演出计划书;未成年人还需法定代理人同意书。
- 外国人凭签证发放认定编号向韩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
- 入境后90天内办理外国人登录(외국인등록)(《出入境管理法》第31条)。
审查重点
出入境·外国人官署为核实邀请是否真实、双方是否符合条件,可以增减所需材料。实务中,有官署要求邀请企业补充增值税相关证明、国税和地方税纳税证明书以及员工人数资料,建议提前准备。合同要写清楚。邀请广告模特时,手册要求合同写明付款方式、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补件会拖长时间,建议在首场演出前至少3个月开始准备。
入境后的管理
- 变更或增加工作单位:E-6-1和E-6-3在变更后15天内申报;E-6-2须事先取得许可。雇主自身的申报义务请参阅雇用外国员工的企业须在15天内申报变动。
- 滞留期间延期(체류기간 연장허가):须在滞留期间届满前申请。E-6-1和E-6-3可获得合同期间加1个月,最长2年;E-6-2最长1年,影像物等级委员会判定对青少年有害的演出最长6个月。需提交推荐书、雇佣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居住地证明材料。
- 在韩国境内变更为E-6仅限于有限情形,例如留学(D-2)、求职(D-10)滞留者,或为参加入队测试而入境的运动员等,且不能变更为E-6-2。
检查清单
- 确认活动期间是否超过90天;未超过则使用C-4-5。
- 确认经纪公司已登记为大众文化艺术策划业。
- 取得影像物等级委员会或主管部门的推荐书。
- 制定覆盖整个滞留期间而非仅一天的活动计划书。
- 准备公司的纳税证明书和增值税相关证明。
- 安排在入境后90天内办理外国人登录。
常见韩语术语
| 术语 | 罗马字拼写 | 含义 |
|---|---|---|
| 예술흥행 | yesul heunghaeng | 超过90天、以营利为目的的艺术、演艺、体育活动的滞留资格(E-6) |
| 단기취업 | dangi chwieop | 90天以内短期就业的滞留资格(C-4) |
| 사증발급인정서 | sajeung balgeup injeongseo | 邀请人在韩国国内申请的签证发放认定书 |
| 공연추천서 | gongyeon chucheonseo | 影像物等级委员会签发的外国人演出推荐书 |
| 고용추천서 | goyong chucheonseo | 主管该领域的部门或机构出具的雇佣推荐书 |
| 대중문화예술기획업 | daejung munhwa yesul gihoegeop | 须向文化体育观光部登记的演艺经纪业务 |
| 외국인등록 | oegugin deungnok | 入境之日起90天内办理的外国人登录 |
| 체류기간 연장허가 | cheryu gigan yeonjang heoga | 在滞留期间届满前申请的延期许可 |
依据
- 《出入境管理法》第10条之2、第25条、第31条(출입국관리법 제10조의2·제25조·제31조) — https://www.law.go.kr/법령/출입국관리법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7条(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규칙 제17조) — https://www.law.go.kr/법령/출입국관리법시행규칙
- 《公演法》第5条、第6条(공연법 제5조·제6조) — https://www.law.go.kr/법령/공연법
- 《大众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法》第2条、第26条(대중문화예술산업발전법 제2조·제26조) — https://www.law.go.kr/법령/대중문화예술산업발전법
- 法务部签证及滞留业务分资格指南手册,2026年10月19日版(법무부 사증·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 — https://www.hikorea.go.kr/board/BoardNtcDetailR.pt?BBS_SEQ=1&BBS_GB_CD=BS10&NTCCTT_SEQ=1062
- 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成立,2025年10月1日(방송미디어통신위원회 출범 보도자료) — https://www.korea.kr/briefing/pressReleaseView.do?newsId=156725874
本指南说明截至2026年10月23日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法规和表格可能变化,办理前请查看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