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计算
按韩国商法计算股东会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是否通过。
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已发行股份 10,000 股,出席表决权 6,000 股
普通决议
通过
按出席标准需要 3,001 股以上、按发行股份标准需要 2,500 股以上赞成。
出席表决权的过半数,且不少于已发行股份总数的四分之一(韩国商法第368条第1款)。
特别决议
通过
按出席标准需要 4,000 股以上、按发行股份标准需要 3,334 股以上赞成。
出席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第434条)。
董事会
通过
需要 2 人以上赞成。
过半数董事出席,且出席董事过半数赞成(第391条第1款)。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更高标准,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
哪些事项需要哪种决议
普通决议
- 选任董事和监事(第382条、第409条)
- 董事和监事报酬(章程未规定时,第388条、第415条)
- 批准财务报表(第449条)
- 利润分配与股票股利(第462条、第462条之2)
- 为弥补亏损减少资本金(第438条第2款)
特别决议
- 修改公司章程(第433条、第434条)
- 转让全部或重要部分营业等(第374条)
- 解任董事和监事(第385条、第415条)
- 减少资本金(第438条第1款)
- 合并与分立(第522条、第530条之3)
- 股份交换与转移(第360条之3、第360条之16)
- 授予股票期权(第340条之2)
- 向非股东发行可转债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章程未规定时,第513条、第516条之2)
- 股票拆分(第329条之2)、低于面值发行(第417条)
- 解散(第518条)、公司存续(第519条)
董事会决议
- 召集股东会(第362条)
- 选定代表董事(第389条,章程可交由股东会决定)
- 发行新股(第416条,章程可交由股东会决定)
- 发行公司债(第469条)
- 处分重要资产、大额借款、选任经理、设立迁移撤销分支机构(第393条)
- 批准董事等与公司的交易,须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第398条)
- 公积金转增资本(第461条)、中期分红(第462条之3)
以上为截至2026年10月22日韩国商法的一般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特例以及资本金不足10亿韩元且董事少于3人的公司可能不同。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