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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计算

按韩国商法计算股东会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是否通过。

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已发行股份 10,000 股,出席表决权 6,000 股

普通决议

通过

按出席标准需要 3,001 股以上、按发行股份标准需要 2,500 股以上赞成。

出席表决权的过半数,且不少于已发行股份总数的四分之一(韩国商法第368条第1款)。

特别决议

通过

按出席标准需要 4,000 股以上、按发行股份标准需要 3,334 股以上赞成。

出席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第434条)。

董事会

通过

需要 2 人以上赞成。

过半数董事出席,且出席董事过半数赞成(第391条第1款)。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更高标准,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

哪些事项需要哪种决议

普通决议

  • 选任董事和监事(第382条、第409条)
  • 董事和监事报酬(章程未规定时,第388条、第415条)
  • 批准财务报表(第449条)
  • 利润分配与股票股利(第462条、第462条之2)
  • 为弥补亏损减少资本金(第438条第2款)

特别决议

  • 修改公司章程(第433条、第434条)
  • 转让全部或重要部分营业等(第374条)
  • 解任董事和监事(第385条、第415条)
  • 减少资本金(第438条第1款)
  • 合并与分立(第522条、第530条之3)
  • 股份交换与转移(第360条之3、第360条之16)
  • 授予股票期权(第340条之2)
  • 向非股东发行可转债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章程未规定时,第513条、第516条之2)
  • 股票拆分(第329条之2)、低于面值发行(第417条)
  • 解散(第518条)、公司存续(第519条)

董事会决议

  • 召集股东会(第362条)
  • 选定代表董事(第389条,章程可交由股东会决定)
  • 发行新股(第416条,章程可交由股东会决定)
  • 发行公司债(第469条)
  • 处分重要资产、大额借款、选任经理、设立迁移撤销分支机构(第393条)
  • 批准董事等与公司的交易,须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第398条)
  • 公积金转增资本(第461条)、中期分红(第462条之3)

以上为截至2026年10月22日韩国商法的一般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特例以及资本金不足10亿韩元且董事少于3人的公司可能不同。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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