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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补偿计算器

统计因用人单位原因停工的天数,按平均工资的70%或通常工资计算停工补偿的最低额。

停工

单位规模(常用劳动者)

用于确定平均工资计算期间(不满3个月的从入职日起算)。

平均工资按这一天之前的3个月计算。

按星期区分

约定工作日和周休日等带薪休息日须支付停工补偿;周六等无薪休息日不计(雇佣劳动部解释1448)。

按日期修改

公休日、补休日(5人以上单位为带薪休息日)、因调休变为工作日的日子、只停工半天的日子等。

₩

因缩短工时等在停工期间仍领取部分工资时填写。此时须支付(平均工资 − 已领工资)× 70%以上(施行令第26条)。

平均工资(停工第一天前3个月)

没有计算期间。请核对日期,或填写日通常工资以该金额计算。

₩

按天数比例填入下面各期间的栏位。若每月不同或有加班费等,请直接修改栏位。

平均工资中扣除的期间(施行令第2条第1款)

扣除这些期间的天数以及期间内领取的工资。

₩

计算事由发生前12个月领取的定期奖金、节日奖金等。按 × 3/12 计入(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 × 3/工作月数,劳动部例规第39号)。

₩

计算事由前1年内已产生支付事由的未休年假补偿。按 × 3/12 计入。因离职而新产生的补偿不计入。

详细核对: 平均工资计算器

日通常工资

平均工资的70%高于通常工资时,可以支付通常工资(第46条第1款但书)。平均工资低于通常工资时,以通常工资作为平均工资(第2条第2款)。

结果

请填写入职日和停工期间。

计算标准

  • 因用人单位原因停工的,停工期间须支付平均工资70%以上的补偿。70%高于通常工资时,可以支付通常工资(劳动基准法第46条第1款)。
  • 停工期间领取了部分工资的,补偿为(平均工资 − 已领工资)× 70%,按通常工资支付时为通常工资 − 已领工资(施行令第26条)。缩短工时的部分停工也一样。
  • 按期间内的约定工作日和周休日等带薪休息日支付。无薪休息日和因调休变为休息日的日子不计。没有最低工资下限。
  • 因不得已事由无法继续经营并经劳动委员会批准的,可以低于标准支付(第46条第2款)。
  • 平均工资按停工第一天前3个月计算。不适用于常用4人以下的单位(施行令附表1),请求权3年后因时效消灭。

每天计算到0.0001韩元再相加,只对合计的不足1韩元部分四舍五入。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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