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F-6结婚移民签证:2026年收入要求、材料与身份变更
面向与韩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F-6资格、2026年两人家庭收入标准25,195,752韩元,以及韩语、住房、交往证明与材料要求。
要点速览
- 两人家庭收入标准(2026年)
- 税前每年25,195,752韩元
- 持F-6签证入境后
- 90天内办理外国人登记并延长滞留期限
- 韩国配偶的指导课程
- 邀请中国、越南等7国配偶时须完成
- 签证被拒后
- 满6个月后再申请(生育等紧急情况除外)
- 材料有效期
- 3个月,健康诊断书6个月
- 在韩国的手续费
- 资格变更100,000韩元,F-6延长30,000韩元
本指南面向与韩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以及邀请配偶的韩国人。持有结婚移民(F-6)滞留资格,可以与配偶在韩国生活,并从事任何工作。数字为2026年标准,依据法务部(법무부)2026年10月版手册。
F-6的适用对象
| 细分资格 | 对象 |
|---|---|
| F-6-1 国民的配偶 | 婚姻有效成立、打算与韩国配偶在韩国共同生活的外国人 |
| F-6-2 子女抚养 | 抚养与韩国人婚姻关系(含事实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母亲 |
| F-6-3 婚姻中断 | 婚姻存续期间在韩国生活,因配偶死亡、失踪或其他非本人责任的原因婚姻终止的外国人 |
F-6持有人不受滞留资格的就业限制(《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第2款)。每次给予的滞留期限上限为3年。
2026年收入要求
作为邀请人的韩国配偶,过去1年的税前年收入必须达到按家庭人数规定的标准。以下金额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法务部告示第2025-534号)。
| 家庭人数 | 年收入(韩元) |
|---|---|
| 2人 | 25,195,752 |
| 3人 | 32,154,216 |
| 4人 | 38,968,428 |
| 5人 | 45,340,314 |
| 6人 | 51,335,712 |
| 7人 | 57,090,900 |
8人以上,每增加1人加5,755,188韩元。截至2026年10月23日,出入境民政网站HiKorea(하이코리아)尚未公布2027年的金额。
- 家庭人数:邀请人与外国配偶计为2人。与邀请人在居民登记(주민등록)上同一户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另行计入。
- 认可的收入:工资收入、经营收入(含农林水产业)、不动产租赁收入、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养老金收入。不定期收入不计入。
- 财产:收入不足时,净资产(存款、保险、证券、债券、不动产)的5%可视为收入。只认可持有6个月以上的财产,并扣除负债。
- 家庭收入:可以合并同一户直系亲属的收入或财产,或被邀请配偶过去1年在韩国的收入或财产,兄弟姐妹的不予认可。
- 免除:夫妻育有共同子女,在国外共同生活1年以上而没有韩国国内收入,曾与同一配偶在婚姻未中断的情况下以F-6身份滞留,或法务部长官特别认可。
韩语、住房与交往审查
外国配偶需证明具备基础韩语能力:TOPIK 1级以上、完成120小时以上课程(韩国教育院韩语课程第2阶段,或世宗学堂(세종학당)初级1A和1B)、韩语相关学位、在韩国连续滞留1年以上等。也可以证明夫妻有其他共同语言,例如在以该语言为官方语言的国家居住1年以上、语言考试成绩或通过驻外使领馆面试。夫妻育有共同子女的免除。
住房必须以韩国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的名义拥有或租赁,且地址与居民登记地址一致。公司提供的宿舍也可能被认可。考试院(고시원,极小的出租房)、汽车旅馆、塑料大棚不予认可(《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9条之5)。
所有申请人都要提交交往证明,例如照片、社交软件聊天记录等,用A4纸提交,不超过5页。通过婚姻中介认识的,另附中介的登记证、保证保险单和合同复印件。经熟人介绍的,另附介绍人身份证复印件。
邀请中国、越南、菲律宾、柬埔寨、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泰国国民的韩国配偶,必须完成国际婚姻指导课程(국제결혼 안내프로그램)。所有情况下,韩国配偶都要提交6个月内开具的健康诊断书;外国配偶要提交3个月内开具的犯罪经历证明,以及包含结核检查、6个月内开具的健康诊断书。邀请人在配偶所在国居住6个月以上期间交往,外国配偶以长期滞留资格在韩合法滞留91天以上期间交往,或存在怀孕、生育等人道理由的,可免除上述课程和材料。即使免除,仍可能需要结核诊断书。
表格、有效期与拒签
- 表格:签证申请书为附件第17号表格;外国配偶邀请函为附件第19号之2表格,由韩国配偶用韩文填写;外国配偶的结婚背景陈述书为附件第19号之3表格。邀请人还要提交身份担保书(신원보증서),依法成为担保人。
- 除另有规定外,材料须为开具或填写之日起3个月以内。
- 驻外使领馆可以要求补充材料、面谈夫妻,或请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출입국·외국인관서)核实事实。
- 签证被拒后,须自拒签之日起满6个月才能再次申请;因生育等紧急情况必须入境的除外(《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9条之5第3款)。
- 提交伪造材料或虚假申请,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0,000韩元以下罚金(《出入境管理法》第7条之2、第26条、第94条)。
在韩国境内变更为F-6
在韩国合法滞留的外国人,可以向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为国民的配偶(F-6-1),许可期限为1年以内。以免签或短期签证(B-1、B-2、C-1至C-4)入境者、打工度假(H-1)持有人、非法滞留者、获得出境用滞留期限延长许可者、受过单纯罚金以上刑事处罚者,原则上不能变更,须在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但因怀孕、生育或抚养夫妻共同子女的,经审查可以变更。
F-6-2申请人需证明亲子关系(子女的家族关系证明书、出生证明、基因检测材料)和抚养事实(抚养权判决书等)。F-6-3申请人提交死亡诊断书、失踪宣告审判书,或离婚材料及对方配偶过错的证明。两者首次均为1年。
入境后的手续
驻外使领馆签发的F-6-1、F-6-2签证为滞留期限90天以内的单次签证。入境后90天内,须到住址所在地管辖的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办理外国人登记并延长滞留期限。首次许可为自入境之日起1年。指导课程对象7国的国民,完成早期适应课程(조기적응프로그램)的给予2年,未完成的至2年为止每次给予6个月。此后F-6-1的延长为1年以内,抚养夫妻共同子女的为3年以内。在韩国缴纳的手续费:滞留资格变更100,000韩元,F-6滞留期限延长30,000韩元,外国人登录证35,000韩元(《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72条)。
以F-6身份连续滞留2年以上,并满足品行、生计维持能力和基本素养要求的,可以申请永住(F-5-2)。在婚姻存续状态下在韩国连续有住所2年以上,或结婚满3年后在婚姻存续状态下连续有住所1年以上的,可以申请简易归化(《国籍法》第6条第2款)。以此方式归化的人,可以不放弃原国籍,而是宣誓不在韩国行使外国国籍(第10条第2款)。
核对清单
- 确认家庭人数和2026年收入标准,或确认免除理由。
- 准备韩语或共同语言证明以及住房材料。
- 配偶来自上述7个国家的,完成国际婚姻指导课程。
- 在有效期内取得犯罪经历证明和健康诊断书。
- 入境后90天内办理外国人登记并申请延长滞留期限。
常见韩语术语
| 术语 | 罗马字拼写 | 含义 |
|---|---|---|
| 결혼이민 | gyeorhon imin | 与韩国人结婚的外国人的滞留资格(F-6) |
| 국민의 배우자 | gungminui baeuja | 韩国公民的配偶,细分资格F-6-1 |
| 외국인 배우자 초청장 | oegugin baeuja chocheongjang | 韩国配偶用韩文填写的邀请函 |
| 결혼배경 진술서 | gyeorhon baegyeong jinsulseo | 外国配偶填写的结婚背景陈述表 |
| 소득금액증명 | sodeuk geumaek jeungmyeong | 国税厅出具的收入金额证明 |
| 국제결혼 안내프로그램 | gukje gyeorhon annae peurogeuraem | 邀请7国配偶的韩国人须参加的课程 |
| 혼인관계증명서 | honin gwangye jeungmyeongseo | 家族关系登记簿上的婚姻关系证明 |
| 조기적응프로그램 | jogi jeogeung peurogeuraem | 面向刚入境外国人的适应课程 |
| 신원보증서 | sinwon bojeungseo | 邀请人签署的身份担保书 |
| 체류자격 변경허가 | cheryu jagyeok byeongyeong heoga | 在韩国境内变更滞留资格的许可 |
依据
- 法务部 签证发放与外国人滞留指南手册(2026年10月)(법무부 사증발급·외국인체류 안내매뉴얼) — https://www.hikorea.go.kr/board/BoardNtcDetailR.pt?BBS_SEQ=1&BBS_GB_CD=BS10&NTCCTT_SEQ=1062
- 法务部告示第2025-534号 结婚同居邀请收入要求(2026年)(법무부고시 제2025-534호) — https://www.hikorea.go.kr/board/BoardNtcDetailR.pt?BBS_SEQ=1&BBS_GB_CD=BS10&NTCCTT_SEQ=1903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9条之4、第9条之5、第12条、第72条,附件第17号、第19号之2、第19号之3表格(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규칙) — https://www.law.go.kr/법령/출입국관리법%20시행규칙
- 《出入境管理法》第7条之2、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31条、第94条(출입국관리법) — https://www.law.go.kr/법령/출입국관리법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 제23조) — https://www.law.go.kr/법령/출입국관리법%20시행령
- 《国籍法》第6条、第10条(국적법 제6조·제10조) — https://www.law.go.kr/법령/국적법
本指南说明截至2026年10月23日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法规和表格可能变化,办理前请查看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