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6婚姻签证审查:谁可以邀请外籍配偶及审查要求
面向与外国人结婚的韩国公民:对邀请人的5年和3年限制及犯罪记录审查、指导课程、韩语、住所和材料。
要点速览
- 邀请其他外籍配偶
- 5年内1次(有例外)
- 因婚姻取得国籍或永住
- 取得后满3年才能邀请
- 指导课程(7国)
- 申请签证前完成,结业证5年有效
- 韩语
- TOPIK 1级、120小时课程等任一项
- 住所
- 以韩国配偶或其家人名义拥有或租赁
- 虚假邀请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韩国在签发婚姻移民(결혼이민)签证F-6之前,会同时审查外籍配偶和发出邀请的韩国公民,即邀请人(초청인)。相关规定见《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규칙)第9条之5以及法务部(법무부)的告示。本指南整理截至2026年10月对邀请人的限制和主要要求。
驻外使领馆审查的项目
根据施行规则第9条之5第1款,驻外使领馆(재외공관)馆长可以审查交往经过、婚姻是否在两国均已成立、5年内是否邀请过其他配偶、邀请人的收入(2026年2人家庭为每年25,195,752韩元)、双方是否互相提供健康状况和犯罪记录信息、基础韩语、住所、是否已满3年以及邀请人的犯罪记录(第1项至第12项)。驻外使领馆馆长可请邀请人住址所在地的出入境外国人官署(출입국·외국인관서)核实事实(第9条之5第2款)。
对邀请人的限制
5年内邀请其他配偶。 以签证申请日为准,过去5年内曾邀请过其他外籍配偶的,新的邀请将受到限制。离婚后与同一配偶复婚再次邀请是可以的。法务部告示第2025-534号(법무부고시 제2025-534호)规定,下列情形免于此项审查:
- 夫妻育有子女
- 此前邀请的配偶被确认只是借婚姻入境,并经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 此前的签证申请未获批准,或配偶未入境
- 此前的配偶并非因邀请人的过错(例如暴力)而死亡
因婚姻取得国籍或永住资格后须满3年。 作为韩国公民的配偶,依《国籍法》(국적법)第6条第2款第1项或第2项归化的人,或作为韩国公民的配偶取得永住(F-5)资格的人,须满3年才能邀请外籍配偶。依同款第3项或第4项(婚姻非因本人过错而终止,或抚养未成年子女)归化的人不受此限制。
犯罪记录。 限制期间自监禁以上实刑执行完毕或免除之日、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表中注明的情形也自罚金刑确定之日起计算。
| 犯罪 | 限制期间 |
|---|---|
| 家庭暴力犯罪(가정폭력범죄) | 如受过临时措施或保护处分,其期间须已结束;如被判刑,10年(含罚金) |
| 针对儿童青少年的性犯罪 | 10年(含罚金刑) |
| 性暴力犯罪、特定暴力犯罪、杀人 | 10年(实刑、缓刑) |
| 虚假婚姻登记(《刑法》第228条) | 5年(含罚金刑) |
夫妻育有子女的,免于上述犯罪记录审查。
国际婚姻指导课程
外籍配偶为中国、越南、菲律宾、柬埔寨、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泰国国民的,邀请人不论性别,均须在申请签证前完成国际婚姻指导课程(국제결혼 안내프로그램)。法务部综合结婚和离婚情况、因婚姻取得国籍的情况以及非法滞留情况,确定了这7个国家。运营标准见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务部告示第2023-695号(법무부고시 제2023-695호)。
- 在社会统合信息网(사회통합정보망,www.socinet.go.kr)报名后,按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确定的日期,到全国17个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的移民统合支援中心(이민통합지원센터)上课。
- 完成后会通过短信收到结业编号,并获发结业证。在邀请函上填写结业编号或提交结业证。自结业之日起5年内未申请婚姻移民签证的,结业证失效。
在外籍配偶的国家持续居留6个月以上,或在第三国持留学、派遣工作等长期签证持续居留期间交往的,可免于参加。外籍配偶以长期居留资格在韩国合法居留91天以上期间与邀请人交往的,或因怀孕、分娩等需人道考虑的,也可免于参加。属于免除对象的,韩国配偶的健康证明和外籍配偶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也可免交,但仍须提交结核病诊断书。
韩语要求
外籍配偶须能用基础水平以上的韩语沟通(第9条之5第1款第6项)。告示第2025-534号认可以下任意一项:
- 有效期内的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1级以上(含TOPIK IBT)
- 在韩国教育院(한국교육원,韩语课程第2阶段)或世宗学堂(세종학당,初级)完成120小时以上课程
- 完成驻外使领馆馆长经法务部长官批准指定的机构的初级课程
- 完成社会统合项目(사회통합프로그램,KIIP)第2阶段以上
- 大学或研究生院的韩语相关学位
指定机构课程或社会统合项目结业已超过2年的,须通过领事的直接评估。
夫妻育有子女、配偶是能证明韩语能力的海外同胞,或配偶曾在韩国连续居留1年以上的,免除该要求。夫妻共同使用的其他语言也可认可:邀请人曾在以配偶母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连续居住1年以上;夫妻曾在以第三国语言为官方语言的国家连续居住1年以上;邀请人归化前国籍的语言与配偶的母语相同。如明显能力不足,领事可直接评估。
住所要求
夫妻须有可长期共同居住的正常住所。考试院(고시원)、汽车旅馆、塑料大棚不予认可(第9条之5第1款第7项)。签证手册规定,住所须以韩国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的名义拥有或租赁。以第三方名义的原则上不予认可,但公司员工宿舍等场所例外。住址须与居民登记誊本(주민등록등본)上的地址一致。须提交登记簿誊本(등기부등본),租房的还须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
材料与虚假记载
- 外籍配偶邀请函(외국인 배우자 초청장,施行规则附件第19号之2格式):由韩国配偶用韩文填写。手册称其为最重要的材料,要求逐项填写。
- 身份担保书(신원보증서):邀请人成为外籍配偶的身份担保人(第9条之4第1款)。
- 结婚背景陈述书(결혼배경진술서):由外籍配偶用英文填写。
- 交往证明(照片、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编排在5页以内的A4纸上。通过婚姻中介认识的,提交中介登记证、保证保险单和合同复印件;经熟人介绍的,提交介绍人身份证复印件。
- 韩国证明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
以虚假事实或虚假身份担保邀请外国人,或以虚假内容申请签证,均被禁止(《出入境管理法》第7条之2),违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第94条)。经中介介绍认识的,请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先确认这些要求。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不等于一定能拿到签证。
被拒后的再申请与入境后的居留
被拒后满6个月可重新申请,如有分娩等紧急情况可提前申请(第9条之5第3款)。
韩国公民配偶(F-6-1)签证为居留期限90天的单次签证。入境后90天内,须到住址所在地的出入境外国人官署办理外国人登录和延长居留期限。首次许可期限为自入境之日起1年。指导课程所涉7国的国民,入境后完成早期适应项目(조기적응프로그램)的获得2年,未完成的以6个月为单位许可,直至入境之日起满2年。此后的延长以1年为限,夫妻抚养其子女的以3年为限。每次给予的居留期限上限为3年。
常见韩语术语
| 术语 | 罗马字拼写 | 含义 |
|---|---|---|
| 결혼이민 | gyeolhon imin | 婚姻移民,韩国公民外籍配偶的居留资格(F-6) |
| 초청인 | chocheongin | 邀请人,此处指韩国配偶 |
| 재외공관 | jaeoe gonggwan | 驻外使领馆,负责签发签证 |
| 국제결혼 안내프로그램 | gukje gyeolhon annae peurogeuraem | 邀请7国配偶的人须完成的国际婚姻指导课程 |
| 사회통합정보망 | sahoe tonghap jeongbomang | 社会统合信息网,用于报名的法务部网站 |
| 외국인 배우자 초청장 | oegugin baeuja chocheongjang | 外籍配偶邀请函(附件第19号之2格式) |
| 결혼배경진술서 | gyeolhon baegyeong jinsulseo | 外籍配偶用英文填写的结婚背景陈述书 |
| 신원보증서 | sinwon bojeungseo | 身份担保书,邀请人成为担保人 |
| 조기적응프로그램 | jogi jeogeung peurogeuraem | 面向新入境婚姻移民的早期适应项目 |
依据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9条之4、第9条之5(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규칙 제9조의4·제9조의5) — https://www.law.go.kr/법령/출입국관리법시행규칙
- 《出入境管理法》第7条之2、第90条、第94条(출입국관리법 제7조의2·제90조·제94조) — https://www.law.go.kr/법령/출입국관리법
- 《国籍法》第6条(국적법 제6조) — https://www.law.go.kr/법령/국적법
- 法务部告示第2025-534号,2026年1月1日起施行(법무부고시 제2025-534호) — https://www.hikorea.go.kr/board/BoardNtcDetailR.pt?BBS_SEQ=1&BBS_GB_CD=BS10&NTCCTT_SEQ=1903&page=1
- 法务部告示第2023-695号 国际婚姻指导课程告示(법무부고시 제2023-695호) — https://www.law.go.kr/LSW/admRulInfoP.do?admRulSeq=2100000232904
- 法务部签证签发及外国人居留指南手册,2026年10月版(법무부 사증발급·외국인체류 안내매뉴얼) — https://www.hikorea.go.kr/board/BoardNtcDetailR.pt?BBS_SEQ=1&BBS_GB_CD=BS10&NTCCTT_SEQ=1062&page=1
本指南说明截至2026年10月23日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法规和表格可能变化,办理前请查看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