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F-6婚姻移民:90日内登录,期满前延期
面向与韩国人结婚的外国人:90日内登录及首次延期、之后的延期、分居或离婚时的停留、再入境以及永久居留和入籍要求。
要点速览
- 入境后90日内
- 同时申请外国人登录和首次延期
- F-6-1延期
- 每次1年范围,抚养子女时3年范围
- 延期手续费
- 30,000韩元(外国人登录证35,000韩元)
- 搬家
- 迁入之日起15日内申报居住地变更
- 再入境
- 出境后1年内返回无需许可
- 永久居留(F-5-2)
- 以F-6连续停留2年以上后申请
本指南面向持婚姻移民(F-6,결혼이민)签证在韩生活的外国人及其韩国家属。核心规则是:入境后90日内,向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构(출입국·외국인관서)同时申请外国人登录和延长停留期限,此后每次都须在获准的停留期限届满前再次延期。本文依据法务部(법무부)2026年10月版外国人滞留指南手册。
F-6的三种类型
| 代码 | 适用对象 |
|---|---|
| F-6-1 国民配偶 | 与韩国国民有效结婚、希望在韩国共同生活的外国人 |
| F-6-2 子女抚养 | 婚姻结束后,在韩国抚养与韩国国民所生(含事实婚姻)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母亲 |
| F-6-3 婚姻中断 | 因韩国配偶死亡、失踪或其他非本人过错原因而无法维持婚姻关系的人 |
F-6持有人不受滞留资格分类对就业的限制(《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第23条)。每次准予的停留期限上限为3年。
入境后90日
F-6签证按90日以内的停留期限签发。入境后90日内,向住址所在地管辖的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构同时申请外国人登录(외국인등록)和延期(《出入境管理法》第31条)。
- F-6-1:首次许可为自入境之日起1年。国际婚姻指导项目所涉7国(中国、越南、菲律宾、泰国、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蒙古)的国民完成早期适应项目(조기적응프로그램)后,办理外国人登录时可获2年;未完成的,自入境之日起最长2年内按6个月为单位准予。
- F-6-2:自入境之日起1年,完成早期适应项目的为2年。入境超过90日才登录的,按出入境违法处理。
- 材料:申请书、护照、照片1张、手续费、韩国配偶的婚姻关系证明书(详细,혼인관계증명서)和居民登记誊本(주민등록등본)、如有子女则提交子女的家庭关系证明书、外国人职业申报书,以及租赁合同等居住地证明文件。
之后的延期
- F-6-1每次在1年范围内延期,抚养夫妻所生子女的可在3年范围内延期。F-6-2在3年范围内延期,须提交学费、医疗费收据等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明。
- 须在停留期限届满前申请(第25条)。申请时须身在韩国,出境期间代办机构也不能代为申请。须在出入境网站HiKorea(하이코리아)预约到访,否则可能无法受理。在韩国签发的文件,如无其他有效期规定,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的文件。
- 手续费:F-6延长停留期限30,000韩元,外国人登录证签发35,000韩元(《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규칙)第72条)。
- 延期不获批准时,通知书会写明自签发之日起14日以内或现有停留期限届满日为出境期限(施行令第33条)。可在知道该决定之日起9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행정심판)或行政诉讼(행정소송)。
婚姻出现问题或已结束时
| 情形 | 滞留资格 | 主要追加材料 |
|---|---|---|
| 分居(周末夫妻除外)、离婚诉讼进行中或准备中、家庭法院宣告失踪前配偶失踪 | 继续以F-6-1停留 | 配偶离家出走报告、伤害诊断书、庇护设施入住确认书、周边人员确认书等;配偶在监时提交收押证明;诉讼则提交起诉证明 |
| 配偶死亡 | F-6-3 | 死亡证明文件 |
| 家庭法院宣告失踪(《民法》第27条) | F-6-3 | 失踪宣告裁定书 |
| 因非本人过错离婚 | F-6-3 | 离婚相关文件,以及韩国配偶负主要责任的证明(离家出走报告、暴力伤害诊断书、检察不起诉决定书、亲属确认书等) |
| 婚姻结束后抚养子女 | F-6-2 | 子女的证明书和抚养证明 |
| 为分割财产或处理家务不得不停留 | F-1-6 | 每次6个月,合计最长1年;如有关债权债务或租赁押金的诉讼仍在进行,可以G-1停留至诉讼结束 |
即使因外国人一方过错离婚,如在扶养韩国配偶的父母或家人,仍可获得1年范围内的F-6-3。家庭法院未限制或排除探视权、且与子女保持往来的父母,可以F-6-2每次停留1年。
再入境、搬家和罚则
- 已办理外国人登录的F-6持有人,出境后1年内(剩余停留期限较短时以该期限为准)返回的,无需再入境许可。1年以上2年以内返回的,须取得多次再入境许可。受入境限制的人须经本部批准。
- 搬家后须自迁入之日起15日内,向市、郡、区,邑、面、洞或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构申报居住地变更(第36条)。不申报的,可处1,000,000韩元以下罚金(第98条)。
- 不办理外国人登录的,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0,000韩元以下罚金(第95条);超期停留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0,000韩元以下罚金(第94条)。两者都是强制出境事由(第46条),管理机构也可改为通知缴纳罚没款(범칙금)(第102条)。
健康保险、永久居留和国籍
- 已办理外国人登录的F-6持有人,无需满足通常的6个月居住要求即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地区参保,在适用单位工作的则为职场参保。
- 永久居留(F-5-2):在维持正常婚姻生活的同时以F-6连续停留2年以上,品行端正,家庭合计收入达到上一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GNI)以上或家庭资产在中位水平以上,并完成社会融合项目(사회통합프로그램)或综合评估达到60分以上,即可申请。抚养子女的父母以及因非本人过错导致婚姻结束的人,以F-6停留2年以上也可申请。永久居留者没有停留期限限制,出境后2年内再入境无需许可,只有在犯内乱、外患罪或因特定犯罪被判5年以上刑罚等情况下才会被强制出境(《出入境管理法》第10条之3、第46条)。
-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满3年、年满18岁并记载于当地外国人登录名册的外国人,享有地方选举的选举权(《公职选举法》(공직선거법)第15条)。
- 入籍:在婚姻存续状态下在韩国连续拥有住所2年以上,或结婚满3年且在婚姻存续状态下在韩国连续拥有住所1年以上,可申请简易入籍(《国籍法》(국적법)第6条)。因非本人过错导致婚姻结束或抚养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满足相同期限即可申请。品行、维持生计能力和基本素养另行审查(第5条)。取得国籍之日起1年内,须放弃外国国籍,或作为婚姻移民者宣誓不在韩国行使外国国籍(第10条)。
入境前的签证阶段
- 邀请7国国民的韩国配偶须完成国际婚姻指导项目(국제결혼 안내프로그램)。但韩国配偶在对方国家停留6个月以上或持长期签证在第三国停留期间交往的、外国配偶以长期滞留资格在韩合法停留91日以上期间交往的,或有怀孕、分娩等人道理由的,可以免除。
- 韩国配偶提交健康诊断书,外国配偶提交含结核检查的健康诊断书和犯罪记录证明(《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9条之5)。
- 交往经过可用照片、聊天记录等整理成5页以内提交;通过婚姻中介结识的,提交中介机构登记证;经熟人介绍的,提交介绍人身份证复印件。可能会进行面谈。
- 以短期滞留或免签入境者、非法滞留者、正在办理出境用延期者、受过单纯罚金以外刑事处罚者,不得在韩国境内变更为F-6;有怀孕、分娩或抚养夫妻子女等情况的除外。其他情况须在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
核对清单
- 入境后90日内:在HiKorea预约到访,办理外国人登录并首次申请延期。
- 每次许可届满前都要延期,搬家后15日内申报。
- 长期出境要按照1年再入境规则安排。
- 满2年后核对永久居留和入籍要求。如有疑问,可拨打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1345。
常见韩语术语
| 术语 | 罗马字拼写 | 含义 |
|---|---|---|
| 결혼이민 | gyeolhon imin | 婚姻移民,与韩国人结婚的外国人的滞留资格(F-6) |
| 외국인등록 | oegugin deungnok | 入境后90日内办理的外国人登录 |
| 체류기간 연장허가 | cheryu gigan yeonjang heoga | 在停留期限届满前申请的延期许可 |
| 조기적응프로그램 | jogi jeogeung peurogeuraem | 面向新入境婚姻移民者的早期适应项目 |
| 혼인관계증명서 | honin gwangye jeungmyeongseo | 根据家庭关系登记簿签发的婚姻关系证明书 |
| 체류지 변경신고 | cheryuji byeongyeong singo | 搬家后15日内办理的居住地变更申报 |
| 재입국허가 | jaeipguk heoga | 出境超过1年再返回时需要的再入境许可 |
| 간이귀화 | gani gwihwa | 为韩国人配偶等缩短居住要求的简易入籍 |
| 국제결혼 안내프로그램 | gukje gyeolhon annae peurogeuraem | 邀请7国配偶的韩国人须完成的国际婚姻指导项目 |
依据
- 《出入境管理法》第10条之3、第25条、第31条、第36条、第46条、第94条、第95条、第98条、第102条(출입국관리법) — https://www.law.go.kr/법령/출입국관리법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第33条(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 — https://www.law.go.kr/법령/출입국관리법시행령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9条之5、第44条之2、第72条(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규칙) — https://www.law.go.kr/법령/출입국관리법시행규칙
- 法务部签证及滞留资格指南手册(2026年10月版)婚姻移民(F-6)、永久居留(F-5)(법무부 사증·체류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 — https://www.hikorea.go.kr/board/BoardNtcDetailR.pt?BBS_SEQ=1&BBS_GB_CD=BS10&NTCCTT_SEQ=1062
- 《国籍法》第5条、第6条、第10条(국적법) — https://www.law.go.kr/법령/국적법
- 《公职选举法》第15条(공직선거법) — https://www.law.go.kr/법령/공직선거법
- 《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국민건강보험법) — https://www.law.go.kr/법령/국민건강보험법
本指南说明截至2026年10月23日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法规和表格可能变化,办理前请查看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