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指南列表

韩国居住(F-2)滞留资格:适用对象、80分积分制与变更申请

面向在韩外国人转为居住(F-2)资格的指南:适用类型、F-2-7积分制80分标准、手续费,以及不予许可时的90日救济途径。

PAPATONY签证与外籍员工2026年10月26日更新约6分钟阅读

要点速览

申请机关
居住地管辖的出入境·外国人机关,须在期限届满前
手续费
资格变更100,000韩元,延期60,000韩元
F-2-7及格线
80分以上,最多认定170分
单次滞留期限
最长5年
获批后申报
居住地、护照变更15日内申报
不予许可时
知道之日起90日内提起行政审判或诉讼

本指南面向希望取得居住(F-2,거주)滞留资格的在韩外国人。F-2是通往永住(F-5,영주)的长期滞留资格。通常不在驻外使领馆办理,而是在韩国国内的出入境·外国人机关(출입국·외국인관서)通过滞留资格变更许可(체류자격 변경허가)取得。本文依据《出入境管理法》和法务部(법무부)《滞留民愿资格别指南手册》(2026年10月19日修订)。

什么是F-2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附表1之2第24项规定了F-2的对象。其活动范围是为取得永住资格而在韩国长期滞留,每次给予的滞留期限最长为5年。韩国国民的配偶不在此列,持有结婚移民(F-6-1,결혼이민)资格。韩国国民与外国人所生的子女可以成为F-2的对象。

F-2的对象

对象主要条件手册代码
韩国国民的未成年外籍子女未满19岁F-2-2
永住资格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真实的家庭关系F-2-3
难民认定者获得难民认定F-2-4
外国人投资者投资500,000美元并以企业投资(D-8)滞留3年;或作为投资500,000美元的外国法人派遣的员工滞留3年;或投资300,000美元并雇用2名以上韩国国民F-2-5
积分制优秀人才80分以上F-2-7、F-2-7S
积分制优秀人才的家属主申请人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GNI)F-2-71
其他长期滞留者连续滞留5年,并满足收入、资产和韩语条件F-2-99
其他丧失永住资格者、被任用的公务员、不动产或公益事业投资者、有特别贡献者、人口减少地区居民等包括F-2-8、F-2-R

积分制优秀人才(F-2-7)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可申请:

  • KOSPI或KOSDAQ上市公司的管理或专业人员,或已被其录用的人
  • 尖端技术领域从业者,上一年度收入达到人均GNI的1.5倍以上
  • 以教授(E-1)至专业人才(E-7-1)或采访(D-5)至贸易经营(D-9)资格连续滞留3年以上的专业人士(E-6-2、E-7-2至E-7-4除外)。年收入40,000,000韩元以上的,免除3年要求。
  • 取得韩国硕士以上学位,并在毕业后5年内从事专业职务的人
  • 理工科特色大学或研究机构的硕士、博士,获得校长推荐者(F-2-7S),无需满足积分要求即可最长滞留5年。

及格线为80分。共同项目130分加上40分加分,最多认定170分,再扣除减分。

共同项目分数
年龄 18~24岁 / 25~29岁 / 30~34岁 / 35~39岁23 / 25 / 23 / 20
年龄 40~44岁 / 45~50岁 / 51岁以上12 / 8 / 3
博士(理工科或2个以上学位 / 其他)25 / 20
硕士(同样区分)20 / 17
学士(同样区分)17 / 15
专科(理工科 / 其他)15 / 10
韩语 TOPIK 5级以上或社会融合项目5阶段 / 4 / 3 / 2 / 120 / 15 / 10 / 5 / 3
年收入分数
100,000,000韩元以上60
90,000,000韩元以上、不足100,000,000韩元58
80,000,000韩元以上、不足90,000,000韩元56
70,000,000韩元以上、不足80,000,000韩元53
60,000,000韩元以上、不足70,000,000韩元50
50,000,000韩元以上、不足60,000,000韩元45
40,000,000韩元以上、不足50,000,000韩元40
30,000,000韩元以上、不足40,000,000韩元30
最低工资以上、不足30,000,000韩元10

收入以税务署出具的所得金额证明(소득금액증명)上的最近年度收入为准。未提交证明、未就业或收入低于最低工资的,得0分。加分为:中央行政机关推荐20分,朝鲜战争参战国优秀人才20分,完成社会融合项目(사회통합프로그램,KIIP)5阶段10分;QS前500名或THE前200名大学的学位,博士30分、硕士20分、学士15分;韩国大学的学位10分、7分、5分;志愿服务按时长7分、5分、1分。违反《出入境管理法》(10~30分)和罚金刑(20~40分)会被扣分。

滞留期限为:130分以上或收入分50分以上5年;120~129分或45分以上3年;110~119分或40分以上2年;80~109分1年。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只有在主申请人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人均GNI时,才能取得可以就业的F-2-71;否则可以访问同居(F-1,방문동거)资格滞留,但不能就业。

其他长期滞留者(F-2-99)

现行F-2-99(기타 장기체류자)标准自2025年7月7日起适用,须同时满足:

  • 以D-1、D-5、D-6、D-7、D-9、E-1至E-5、E-6-1、E-6-3、E-7资格,或投资额100,000,000韩元以上的D-8资格,连续滞留5年以上。出境91天以上的期间不计入;彻底出境后超过30天再入境的,连续性中断。
  • 持有6个月以上的资产20,000,000韩元以上,本人上一年度收入40,000,000韩元以上
  • 继续从事现有资格允许的工作或经营,并有适合长期居住的住所(考试院(고시원)或汽车旅馆不予认可)
  • 韩语基本素养:完成社会融合项目4阶段、事前评估81分以上,或毕业于韩国的学校或大学,满足其一即可
  • 品行端正:例如3年内没有3,000,000韩元以上的罚金刑,且没有欠税

申请方法

  1. 在出入境电子民愿网站HiKorea(하이코리아,www.hikorea.go.kr)预约来访。未预约可能无法办理。
  2. 在现有滞留期限届满前,向管辖居住地的出入境·外国人厅(출입국·외국인청,含事务所、办事处)申请。许可须事先取得(《出入境管理法》第24条),延期须在期限届满前申请(第25条)。
  3. 提交综合申请书(《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附件第34号格式,별지 제34호서식)、护照、外国人登录证、照片、居住地证明材料、各类型所需材料和手续费。手续费为资格变更100,000韩元(永住为200,000韩元),期限延长60,000韩元(施行规则第72条),受理后不予退还。
  4. 在结果出来之前留在韩国。手册提示,申请后出境可能被不予许可。
  5. 有违反韩国法律记录的,可能需要完成3小时的守法公民教育(준법시민교육),在www.socinet.go.kr申请。违法1次、受到1,000,000韩元以下处分且已过10年的,予以免除。

如被不予许可,不能使用《行政基本法》(행정기본법)第36条规定的30日内异议申请,因为同条第8款将外国人出入境事项排除在外。可在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内提起行政审判(행정심판,《行政审判法》第27条)或行政诉讼(행정소송,《行政诉讼法》第20条),也可以申请变更为符合条件的其他资格。

获批后

  • 就业:施行令附表1之2第24项가目至다目、자目至파目的对象(如F-2-2、F-2-3、F-2-4、F-2-7)就业不受限制(施行令第23条第2款)。F-2-5和F-2-99只在原资格领域内不受限制,从事其他工作须取得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체류자격외 활동허가,《出入境管理法》第20条),未经许可工作可能成为强制驱逐对象(第46条)。F-2-7和F-2-99持有人不得在赌博营业场所或娱乐酒吧等工作,F-2-99持有人也不得从事私人家教。
  • 居住地:迁入之日起15日内向出入境·外国人机关或市·郡·区、邑·面·洞申报(第36条),违反可处1,000,000韩元以下罚金(第98条)。
  • 护照、姓名:变更后15日内申报(第35条),违反可处1,000,000韩元以下罚款(第100条)。
  • 出入境:出境后1年内(剩余滞留期限更短的,则在该期限内)返回的,无需再入境许可(施行规则第44条之2)。超过1年、2年以内返回的,须事先取得多次再入境许可(50,000韩元)。
  • F-2-2子女:在满19岁之前准备下一个资格。

核对清单

  • 确定自己的F-2类型并收集证明材料;F-2-7申请人自行计算积分,并附上各项目的证明。
  • 在HiKorea预约来访,于滞留期限届满前携带100,000韩元手续费向管辖机关申请。
  • 在结果出来之前不要出境。
  • 居住地和护照变更须在15日内申报。
  • 如被不予许可,留意行政审判和行政诉讼的90日期限。

常见韩语术语

术语罗马字拼写含义
거주geoju通往永住(F-5)的长期滞留资格(F-2)
체류자격 변경허가cheryu jagyeok byeongyeong heoga在韩国国内转为其他滞留资格的许可
점수제 우수인재jeomsuje usu injae积分表80分以上的居住(F-2-7)对象
기타 장기체류자gita janggi cheryuja连续滞留5年后取得的居住(F-2-99)
체류자격외 활동허가cheryu jagyeogoe hwaldong heoga从事现有资格范围以外的工作等所需的许可
소득금액증명sodeuk geumaek jeungmyeong税务署出具的收入证明
사회통합프로그램sahoe tonghap peurogeuraem法务部开设的韩语和韩国社会理解课程
준법시민교육junbeop simin gyoyuk有违法记录的申请人须参加的3小时教育
행정심판haengjeong simpan自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内提出的行政审判

依据

  • 《出入境管理法》第20条、第24条、第25条、第35条、第36条、第46条、第98条、第100条(출입국관리법) — https://www.law.go.kr/법령/출입국관리법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附表1之2第24项(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 — https://www.law.go.kr/법령/출입국관리법시행령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44条之2、第72条(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규칙) — https://www.law.go.kr/법령/출입국관리법시행규칙
  • 法务部《滞留民愿资格别指南手册》(2026年10月19日)居住(F-2)部分(법무부 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 — https://www.hikorea.go.kr/board/BoardNtcDetailR.pt?BBS_SEQ=1&BBS_GB_CD=BS10&NTCCTT_SEQ=1062
  • 《行政基本法》第36条(행정기본법 제36조) — https://www.law.go.kr/법령/행정기본법
  • 《行政审判法》第27条(행정심판법 제27조) — https://www.law.go.kr/법령/행정심판법
  • 《行政诉讼法》第20条(행정소송법 제20조) — https://www.law.go.kr/법령/행정소송법

本指南说明截至2026年10月26日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法规和表格可能变化,办理前请查看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