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居住(F-2)滞留资格:适用对象、80分积分制与变更申请
面向在韩外国人转为居住(F-2)资格的指南:适用类型、F-2-7积分制80分标准、手续费,以及不予许可时的90日救济途径。
要点速览
- 申请机关
- 居住地管辖的出入境·外国人机关,须在期限届满前
- 手续费
- 资格变更100,000韩元,延期60,000韩元
- F-2-7及格线
- 80分以上,最多认定170分
- 单次滞留期限
- 最长5年
- 获批后申报
- 居住地、护照变更15日内申报
- 不予许可时
- 知道之日起90日内提起行政审判或诉讼
本指南面向希望取得居住(F-2,거주)滞留资格的在韩外国人。F-2是通往永住(F-5,영주)的长期滞留资格。通常不在驻外使领馆办理,而是在韩国国内的出入境·外国人机关(출입국·외국인관서)通过滞留资格变更许可(체류자격 변경허가)取得。本文依据《出入境管理法》和法务部(법무부)《滞留民愿资格别指南手册》(2026年10月19日修订)。
什么是F-2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附表1之2第24项规定了F-2的对象。其活动范围是为取得永住资格而在韩国长期滞留,每次给予的滞留期限最长为5年。韩国国民的配偶不在此列,持有结婚移民(F-6-1,결혼이민)资格。韩国国民与外国人所生的子女可以成为F-2的对象。
F-2的对象
| 对象 | 主要条件 | 手册代码 |
|---|---|---|
| 韩国国民的未成年外籍子女 | 未满19岁 | F-2-2 |
| 永住资格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真实的家庭关系 | F-2-3 |
| 难民认定者 | 获得难民认定 | F-2-4 |
| 外国人投资者 | 投资500,000美元并以企业投资(D-8)滞留3年;或作为投资500,000美元的外国法人派遣的员工滞留3年;或投资300,000美元并雇用2名以上韩国国民 | F-2-5 |
| 积分制优秀人才 | 80分以上 | F-2-7、F-2-7S |
| 积分制优秀人才的家属 | 主申请人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GNI) | F-2-71 |
| 其他长期滞留者 | 连续滞留5年,并满足收入、资产和韩语条件 | F-2-99 |
| 其他 | 丧失永住资格者、被任用的公务员、不动产或公益事业投资者、有特别贡献者、人口减少地区居民等 | 包括F-2-8、F-2-R |
积分制优秀人才(F-2-7)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可申请:
- KOSPI或KOSDAQ上市公司的管理或专业人员,或已被其录用的人
- 尖端技术领域从业者,上一年度收入达到人均GNI的1.5倍以上
- 以教授(E-1)至专业人才(E-7-1)或采访(D-5)至贸易经营(D-9)资格连续滞留3年以上的专业人士(E-6-2、E-7-2至E-7-4除外)。年收入40,000,000韩元以上的,免除3年要求。
- 取得韩国硕士以上学位,并在毕业后5年内从事专业职务的人
- 理工科特色大学或研究机构的硕士、博士,获得校长推荐者(F-2-7S),无需满足积分要求即可最长滞留5年。
及格线为80分。共同项目130分加上40分加分,最多认定170分,再扣除减分。
| 共同项目 | 分数 |
|---|---|
| 年龄 18~24岁 / 25~29岁 / 30~34岁 / 35~39岁 | 23 / 25 / 23 / 20 |
| 年龄 40~44岁 / 45~50岁 / 51岁以上 | 12 / 8 / 3 |
| 博士(理工科或2个以上学位 / 其他) | 25 / 20 |
| 硕士(同样区分) | 20 / 17 |
| 学士(同样区分) | 17 / 15 |
| 专科(理工科 / 其他) | 15 / 10 |
| 韩语 TOPIK 5级以上或社会融合项目5阶段 / 4 / 3 / 2 / 1 | 20 / 15 / 10 / 5 / 3 |
| 年收入 | 分数 |
|---|---|
| 100,000,000韩元以上 | 60 |
| 90,000,000韩元以上、不足100,000,000韩元 | 58 |
| 80,000,000韩元以上、不足90,000,000韩元 | 56 |
| 70,000,000韩元以上、不足80,000,000韩元 | 53 |
| 60,000,000韩元以上、不足70,000,000韩元 | 50 |
| 50,000,000韩元以上、不足60,000,000韩元 | 45 |
| 40,000,000韩元以上、不足50,000,000韩元 | 40 |
| 30,000,000韩元以上、不足40,000,000韩元 | 30 |
| 最低工资以上、不足30,000,000韩元 | 10 |
收入以税务署出具的所得金额证明(소득금액증명)上的最近年度收入为准。未提交证明、未就业或收入低于最低工资的,得0分。加分为:中央行政机关推荐20分,朝鲜战争参战国优秀人才20分,完成社会融合项目(사회통합프로그램,KIIP)5阶段10分;QS前500名或THE前200名大学的学位,博士30分、硕士20分、学士15分;韩国大学的学位10分、7分、5分;志愿服务按时长7分、5分、1分。违反《出入境管理法》(10~30分)和罚金刑(20~40分)会被扣分。
滞留期限为:130分以上或收入分50分以上5年;120~129分或45分以上3年;110~119分或40分以上2年;80~109分1年。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只有在主申请人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人均GNI时,才能取得可以就业的F-2-71;否则可以访问同居(F-1,방문동거)资格滞留,但不能就业。
其他长期滞留者(F-2-99)
现行F-2-99(기타 장기체류자)标准自2025年7月7日起适用,须同时满足:
- 以D-1、D-5、D-6、D-7、D-9、E-1至E-5、E-6-1、E-6-3、E-7资格,或投资额100,000,000韩元以上的D-8资格,连续滞留5年以上。出境91天以上的期间不计入;彻底出境后超过30天再入境的,连续性中断。
- 持有6个月以上的资产20,000,000韩元以上,本人上一年度收入40,000,000韩元以上
- 继续从事现有资格允许的工作或经营,并有适合长期居住的住所(考试院(고시원)或汽车旅馆不予认可)
- 韩语基本素养:完成社会融合项目4阶段、事前评估81分以上,或毕业于韩国的学校或大学,满足其一即可
- 品行端正:例如3年内没有3,000,000韩元以上的罚金刑,且没有欠税
申请方法
- 在出入境电子民愿网站HiKorea(하이코리아,www.hikorea.go.kr)预约来访。未预约可能无法办理。
- 在现有滞留期限届满前,向管辖居住地的出入境·外国人厅(출입국·외국인청,含事务所、办事处)申请。许可须事先取得(《出入境管理法》第24条),延期须在期限届满前申请(第25条)。
- 提交综合申请书(《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附件第34号格式,별지 제34호서식)、护照、外国人登录证、照片、居住地证明材料、各类型所需材料和手续费。手续费为资格变更100,000韩元(永住为200,000韩元),期限延长60,000韩元(施行规则第72条),受理后不予退还。
- 在结果出来之前留在韩国。手册提示,申请后出境可能被不予许可。
- 有违反韩国法律记录的,可能需要完成3小时的守法公民教育(준법시민교육),在www.socinet.go.kr申请。违法1次、受到1,000,000韩元以下处分且已过10年的,予以免除。
如被不予许可,不能使用《行政基本法》(행정기본법)第36条规定的30日内异议申请,因为同条第8款将外国人出入境事项排除在外。可在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内提起行政审判(행정심판,《行政审判法》第27条)或行政诉讼(행정소송,《行政诉讼法》第20条),也可以申请变更为符合条件的其他资格。
获批后
- 就业:施行令附表1之2第24项가目至다目、자目至파目的对象(如F-2-2、F-2-3、F-2-4、F-2-7)就业不受限制(施行令第23条第2款)。F-2-5和F-2-99只在原资格领域内不受限制,从事其他工作须取得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체류자격외 활동허가,《出入境管理法》第20条),未经许可工作可能成为强制驱逐对象(第46条)。F-2-7和F-2-99持有人不得在赌博营业场所或娱乐酒吧等工作,F-2-99持有人也不得从事私人家教。
- 居住地:迁入之日起15日内向出入境·外国人机关或市·郡·区、邑·面·洞申报(第36条),违反可处1,000,000韩元以下罚金(第98条)。
- 护照、姓名:变更后15日内申报(第35条),违反可处1,000,000韩元以下罚款(第100条)。
- 出入境:出境后1年内(剩余滞留期限更短的,则在该期限内)返回的,无需再入境许可(施行规则第44条之2)。超过1年、2年以内返回的,须事先取得多次再入境许可(50,000韩元)。
- F-2-2子女:在满19岁之前准备下一个资格。
核对清单
- 确定自己的F-2类型并收集证明材料;F-2-7申请人自行计算积分,并附上各项目的证明。
- 在HiKorea预约来访,于滞留期限届满前携带100,000韩元手续费向管辖机关申请。
- 在结果出来之前不要出境。
- 居住地和护照变更须在15日内申报。
- 如被不予许可,留意行政审判和行政诉讼的90日期限。
常见韩语术语
| 术语 | 罗马字拼写 | 含义 |
|---|---|---|
| 거주 | geoju | 通往永住(F-5)的长期滞留资格(F-2) |
| 체류자격 변경허가 | cheryu jagyeok byeongyeong heoga | 在韩国国内转为其他滞留资格的许可 |
| 점수제 우수인재 | jeomsuje usu injae | 积分表80分以上的居住(F-2-7)对象 |
| 기타 장기체류자 | gita janggi cheryuja | 连续滞留5年后取得的居住(F-2-99) |
| 체류자격외 활동허가 | cheryu jagyeogoe hwaldong heoga | 从事现有资格范围以外的工作等所需的许可 |
| 소득금액증명 | sodeuk geumaek jeungmyeong | 税务署出具的收入证明 |
| 사회통합프로그램 | sahoe tonghap peurogeuraem | 法务部开设的韩语和韩国社会理解课程 |
| 준법시민교육 | junbeop simin gyoyuk | 有违法记录的申请人须参加的3小时教育 |
| 행정심판 | haengjeong simpan | 自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内提出的行政审判 |
依据
- 《出入境管理法》第20条、第24条、第25条、第35条、第36条、第46条、第98条、第100条(출입국관리법) — https://www.law.go.kr/법령/출입국관리법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附表1之2第24项(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 — https://www.law.go.kr/법령/출입국관리법시행령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44条之2、第72条(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규칙) — https://www.law.go.kr/법령/출입국관리법시행규칙
- 法务部《滞留民愿资格别指南手册》(2026年10月19日)居住(F-2)部分(법무부 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 — https://www.hikorea.go.kr/board/BoardNtcDetailR.pt?BBS_SEQ=1&BBS_GB_CD=BS10&NTCCTT_SEQ=1062
- 《行政基本法》第36条(행정기본법 제36조) — https://www.law.go.kr/법령/행정기본법
- 《行政审判法》第27条(행정심판법 제27조) — https://www.law.go.kr/법령/행정심판법
- 《行政诉讼法》第20条(행정소송법 제20조) — https://www.law.go.kr/법령/행정소송법
本指南说明截至2026年10月26日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法规和表格可能变化,办理前请查看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