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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津贴计算器

根据离职前 3 个月的工资、年龄和雇佣保险加入期间,计算求职津贴日额、领取天数和总额。

输入

最后一天上班的日期。次日失去雇佣保险资格。

只有在离开上一份工作后 3 年内进入本公司,且未因那份工作领取求职津贴时才加算。

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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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工资低于此金额时,按此金额计算。

按周约定时为(每周约定工时 + 带薪休息日时数)÷ 48 × 8。每周 20 小时为 4 小时,每周 30 小时为 6 小时。取值限定在 4~8 小时。

计算结果

输入日期和工资后即可计算。

标准与依据

  • 离职日前 18 个月内,被保险单位期间(领取报酬的天数)须满 180 天。无薪周六等不计入,因此工作 6~7 个月也可能不够(雇佣保险法第40条)。
  • 须为非自愿离职,如劝退、经营原因解雇、合同到期、退休或停业。主动辞职原则上不能领取,但有拖欠工资、劳动条件下降、通勤困难等正当理由时可以领取(施行规则附表2)。因重大过错被解雇的不能领取(第58条)。
  • 基础日额为离职前 3 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通常工资时按通常工资。2026 年 1 月 1 日以后离职的上限为 113,500 韩元。求职津贴日额为基础日额的 60%,下限为最低工资 × 每日约定工作时间 × 80%(8 小时为 66,048 韩元),上限为 68,100 韩元(第45条、第46条,施行令第68条)。
  • 按周约定的员工,每日约定工作时间 =(每周约定工时 + 带薪休息日时数)÷ 48 × 8(施行规则第91条之2)。与雇佣24模拟计算相同,取值限定在 4~8 小时。
  • 规定领取天数按离职日当时的年龄和被保险期间确定:未满 50 岁为 120~240 天,50 岁以上及残疾人为 120~270 天(附表1)。
  • 被保险期间为本公司的期间;若离开上一份工作后 3 年内进入本公司,且未因那份工作领取求职津贴,再加上那份工作的期间(第50条)。
  • 请在雇佣24登记求职,并向雇佣中心申请受领资格。自申报失业之日起 7 天为等待期,离职次日起满 12 个月后剩余天数作废(第48条、第49条)。在每个失业认定日分次领取。
  • 65 岁以后新受雇的人不能领取求职津贴(65 岁前起持续参保的除外,第10条②)。外国人能否参保取决于居留资格。
  • 未包括提前再就业津贴和延长给付。自 2028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离职起,基础日额改按申报报酬计算。

本结果为试算,实际金额由雇佣中心决定。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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