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本案诉讼,假扣押可能被撤销
即使证据充分,法院也可能要求担保;在韩国申请假扣押、冻结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若拖延本案诉讼,可能失去假扣押。
要点速览
- 担保
- 即使已初步证明也可能被要求(第280条第3款)
- 起诉命令的期间
- 由法院确定,不少于2周(第287条第2款)
- 期间内未提交文件
- 法院应依债务人申请撤销假扣押(第287条第3款)
- 提交后撤诉或被驳回起诉
- 视为未提交文件(第287条第4款)
- 3年规则(第288条第1款)
- 执行后3年间未提起本案诉讼即构成撤销事由
- 债务人的解脱途径
- 提供法院确定的担保(第288条第1款)
本指南面向韩国企业中打算通过假扣押(가압류)冻结债务人财产的外籍创始人、管理者和财务人员,也面向财产已被冻结的债务人。原则是:拿到假扣押裁定,程序并没有结束。即使证据充分,法院仍可要求提供担保。债务人可以取得一项命令,要求债权人在不少于2周的期间内提起本案诉讼。假扣押执行后3年间未提起本案诉讼的,假扣押可能被撤销。
申请书应记载的事项与初步证明
假扣押是法院冻结债务人财产、以便日后执行金钱债权的命令。债务人是否真的欠款,并不在假扣押中决定,而是在另一个普通诉讼,即本案诉讼(본안의 소)中判断。
《民事执行法》(민사집행법)同时规定了裁定之后债权人必须做的事,以及不做时假扣押被撤销的途径。只提出申请、却一直拖延本案诉讼,在此期间收到撤销申请的情况,就是这样产生的。
申请书应记载的事项由第279条第1款规定:
- 请求债权的表示;请求债权不是一定金额的,记载换算成金钱的金额
- 依第277条规定,构成假扣押理由的事实的表示
第279条第2款要求对请求债权和假扣押理由作初步证明(소명)。初步证明是让法官认为事实大致可信的证明,标准低于完全证明。
无论是否初步证明,都可能被要求提供担保
第280条把初步证明与担保作为两个问题分开处理:
- 对假扣押申请的审理,可以不经辩论进行(第1款)
- 即使未对请求债权或假扣押理由作初步证明,只要提供法院确定的担保,法院也可以命令假扣押(第2款)
- 即使已对请求债权和假扣押理由作初步证明,法院仍可让债权人提供担保,然后命令假扣押(第3款)
- 提供担保的,须在假扣押命令中载明担保的提供及提供方式(第4款)
第3款在实务中经常被误解。债权人以为证据交得充分就能免除担保,但条文写明,即使已初步证明,法院也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担保是弥补初步证明不足的手段,也是对债务人因不当假扣押可能遭受的损失的担保。
提供担保的方式要事先确认:现金提存(현금공탁)或保证保险单(보증보험증권)。提供担保命令(담보제공명령)的履行期限和担保金额的计算比例,《民事执行法》正文并没有规定,而是来自法院的实务标准。请以实际收到的裁定书上写明的期限和金额为准。
起诉命令:债务人可以先出手
如果只申请了假扣押却拖延本案诉讼,债务人可以申请起诉命令(제소명령)。第287条规定了其结构:
| 款 | 内容 |
|---|---|
| 第1款 | 命令假扣押的法院应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不经辩论,命令债权人在相当期间内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交证明文件;已经起诉的,提交证明诉讼系属事实的文件(소송계속사실 증명 서류) |
| 第2款 | 第1款的期间应定为2周以上 |
| 第3款 | 债权人未在期间内提交文件的,法院应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以裁定撤销假扣押 |
| 第4款 | 提交文件后本案诉讼被撤回或被驳回起诉的,视为未提交文件 |
| 第5款 | 对第3款申请作出的裁定,可以提起即时抗告(즉시항고) |
第3款的措辞是“应当撤销”,法院没有裁量余地。期间为2周以上,所以实务中最短可能只有2周。在此期间内既要递交起诉状,还要提交受理证明,因此从收到起诉命令时起几乎没有余地。这就是在申请假扣押时就一并准备本案起诉状草稿更为稳妥的原因。
第4款也是陷阱。一旦起诉并提交了文件,之后又撤诉的,视为自始未提交。为了谈判而考虑撤诉时,要把假扣押也可能随之被撤销这一点算进去。
债务人可以使用的三项撤销事由
根据第288条第1款,即使假扣押已获认可,债务人仍可基于以下三项事由申请撤销:
- 假扣押理由消灭,或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
- 已提供法院确定的担保时
- 假扣押执行(即对财产实际实施)后3年间未提起本案诉讼时
第三项事由,利害关系人(이해관계인)也可以申请。由命令假扣押的法院审理;本案已经系属的,由审理本案的法院审理(第288条第2款)。
第二项事由是债务人一方的解脱途径。提供法院确定的担保,债务人就能摆脱假扣押。在不动产或账户被冻结、经营陷入停顿的情况下,债务人会比较提供担保的成本和营业损失来作判断。
延伸阅读:支付令异议与印花费补正命令、没有盖章的合同的效力与证明。
检查清单
- 把请求债权换算成金钱后表示
- 具体写明构成假扣押理由的事实
- 附上初步证明请求债权和假扣押理由的材料
- 即使已初步证明,也要以可能被要求担保为前提准备资金
- 事先确认提供担保的方式(现金提存、保证保险单)
- 确认假扣押命令中是否载明担保的提供及其方式
- 收到裁定书后立即推进执行程序
- 在申请假扣押的同时准备本案起诉状草稿
- 收到起诉命令后,从期间第一天起安排递交起诉状的日程
- 起诉后申领并提交证明诉讼系属事实的文件
- 因谈判撤诉时,要考虑到假扣押可能一并被撤销
- 在日历上标出自执行之日起满3年的日期
- 为应对债务人主张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债权仍然存在的依据
- 不要错过对撤销裁定提起即时抗告的期间
- 纠纷结束后,另行办理担保的撤销和取回手续
常见韩语术语
| 术语 | 罗马字拼写 | 含义 |
|---|---|---|
| 가압류 | gaamnyu | 假扣押,为便于日后执行金钱债权而冻结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命令。 |
| 민사집행법 | Minsa Jiphaengbeop | 《民事执行法》,规定假扣押程序的法律,本指南引用的第277条、第279条、第280条、第287条、第288条均出自该法。 |
| 소명 | somyeong | 初步证明,让法官认为事实大致可信的证明,标准低于完全证明。 |
| 담보제공명령 | dambo jegong myeongnyeong | 提供担保命令,法院命令债权人提供担保,以实际收到的裁定书上写明的期限和金额为准。 |
| 제소명령 | jeso myeongnyeong | 起诉命令,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命令债权人在不少于2周的期间内提起本案诉讼。 |
| 본안의 소 | bonanui so | 本案诉讼,判断金钱债权本身的普通诉讼。 |
| 소송계속사실 증명 서류 | sosong gyesok sasil jeungmyeong seoryu | 证明诉讼系属事实的文件,用于证明诉讼正在法院审理中,是回应起诉命令时提交的文件。 |
| 즉시항고 | jeuksi hanggo | 即时抗告,对法院裁定表示不服的方式,须在规定期间内提出。 |
| 현금공탁 | hyeongeum gongtak | 现金提存,把现金交存法院作为担保的方式。 |
| 보증보험증권 | bojeung boheom jeunggwon | 保证保险单,代替现金作为担保提交的保证保险凭证。 |
依据
- 《民事执行法》第277条、第279条第1款和第2款(민사집행법 제277조, 제279조 제1항·제2항)
- 《民事执行法》第280条第1款至第4款(민사집행법 제280조 제1항~제4항)
- 《民事执行法》第287条第1款至第5款(민사집행법 제287조 제1항~제5항)
- 《民事执行法》第288条第1款和第2款(민사집행법 제288조 제1항·제2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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