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销毁方法由法律规定,销毁确认书有五栏就够
在韩国,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须按法定方法立即销毁。用销毁日期、对象、理由、方法、执行人五栏确认书来证明已销毁。
要点速览
- 销毁时点
- 不再需要时立即销毁
- 例外
- 其他法令要求保存的,分开存储和管理
- 电子文件
- 以无法恢复的方式永久删除
- 书面及记录介质
- 粉碎或焚烧
- 确认书五栏
- 销毁日期、对象文件、理由、方法、执行人
- 依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施行令第16条第1款
本文面向持有个人信息的在韩公司,以及其人事、IT和合规负责人。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方法立即销毁。法律没有规定确认书格式,但需要能证明销毁的记录,而这份记录有五栏就够了。
为什么要做销毁确认书
最常见的问题是做了销毁却没有记录。《个人信息保护法》(개인정보 보호법)第21条只规定了销毁义务,没有要求确认书格式。但在委托贵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客户企业所做的检查(위탁사 점검)或监管机构的调查中,必须证明已经销毁。没有证明手段,就会被视同未销毁。做确认书不是因为它是法定格式,而是为了证明。
何时销毁
第21条第1款规定,保存期限(보유기간)届满、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已实现、假名信息(가명정보)处理期间届满等,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应立即销毁。但书将其他法令要求保存的情况列为例外。
即使属于例外而保存,也不能放任不管。第21条第3款要求将相关个人信息或个人信息文件(개인정보파일)与其他个人信息分开存储和管理。《劳动基准法》(근로기준법)规定须保存的文件、税法(세법)规定的凭证、《电子商务法》(전자상거래법)规定的交易记录都属于这一类。如果把它们混放在正在运行的数据库中,就违反了分离保管(분리보관)义务。
法律规定的销毁方法
第21条第2款要求采取措施,使信息无法恢复或再现。施行令第16条第1款对方法作了区分。
| 形态 | 销毁方法 |
|---|---|
| 电子文件 | 以无法恢复的方式永久删除(영구 삭제) |
| 电子文件因技术特性永久删除极为困难的 | 处理为属于法第58条之2的信息,使其无法恢复 |
| 记录物、印刷品、书面及其他记录介质 | 粉碎(파쇄)或焚烧(소각) |
移到回收站、更改文件名、隐藏文件夹都不是永久删除。只要还有备份,删除原件后仍可恢复,因此难以视为销毁。这就是为什么还要一并确认云存储的版本管理功能和回收站保留期。
同条第2款把安全销毁的具体事项交由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개인정보 보호위원회)制定并公告(고시)。技术方法的具体标准,以该公告为准。
确认书的五栏
- 销毁日期
- 文件名,或对象个人信息文件的识别信息
- 销毁理由(保存期限届满、目的实现、撤回同意等)
- 销毁方法(永久删除、粉碎、焚烧中的哪一种)
- 执行人(实际执行销毁的人)
超过五栏,反而没人填写。比较现实的做法是:每月月底把当月的销毁情况汇总成一页,再按年度装订保存。
先确定保存期限
迟迟不开始销毁的公司,有一个共同点:没有确定保存期限。第21条第1款的要件是保存期限届满、处理目的实现、假名信息处理期间届满,其中前两项需要有人作出判断才会触发。没有这个判断,销毁义务就只停留在观念上,数据不断累积。
起点是按个人信息文件列出清单,并为每个文件写明保存期限和销毁触发条件。比如会员注销后若干天、合同终止后若干个月、通知招聘未录用后若干天,条件写得具体,月底的销毁工作才能按部就班地进行。
法定保存的例外也按文件逐一标注。写明依据哪部法令第几条保存几年,需要分开存储的对象就会自动确定,而该期间届满之时又成为新的销毁触发点。有了这张表,委托方检查所要求的资料大部分可以直接应对。检查的回复方法见回复个人信息受托方检查。
检查清单:检查中常被发现的漏洞
- 没有未设定保存期限的个人信息文件。
- 有人判断目的何时实现,销毁实际得以启动。
- 不只删除运行中的数据库,也删除备份、日志和快照。
- 删除复制到开发和预发布环境中的运行数据。
- 删除负责人电脑下载文件夹中的导出数据。
- 删除粘贴到即时通讯工具和问题跟踪系统中的名单。
- 通过邮件附件往来的名单不留在邮箱里。
- 不把打印件当作普通垃圾扔掉。
- 粉碎后留有记录。
- 法定保存对象不与原件放在一起,而是分开存储。
- 分开存储的数据不沿用原来的访问权限。
- 确认交给受托方的数据是否已销毁。
- 委托合同终止时,履行返还或销毁条款。
- 销毁确认书上有执行人签名。
- 确认书不只存放在负责人的个人文件夹里。
最后三项是检查中实际被指出的问题。如果只关注内部销毁,而不确认受托方(수탁자)一侧的销毁,无论自己的记录多么整齐,数据仍会留在外部。
受托方一侧通过合同来管理。在委托合同中写明个人信息返还或销毁的时间和方法,以及提交销毁证明资料的义务,合同终止时就有了要求对方的依据。没有这类条款,虽然可以请求配合,却没有强制手段。发生泄露时的处理程序,请参阅个人信息泄露的通知与申报。
常见韩语术语
| 术语 | 罗马字拼写 | 含义 |
|---|---|---|
| 개인정보 보호법 | gaein jeongbo bohobeop |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的韩国基本法律。 |
| 파기 | pagi | 销毁。使个人信息无法恢复或再现地予以消除。 |
| 보유기간 | boyu gigan | 保存期限。公司保存个人信息的期间,期满后须销毁。 |
| 가명정보 | gamyeong jeongbo | 假名信息。处理期间届满后须销毁。 |
| 개인정보파일 | gaein jeongbo pail | 个人信息文件。个人信息的集合,是管理保存期限和销毁记录的单位。 |
| 분리보관 | bulli bogwan | 分离保管。依其他法令须保存的个人信息,须与其他个人信息分开存储和管理。 |
| 영구 삭제 | yeonggu sakje | 永久删除。以无法恢复的方式删除,是电子文件的法定销毁方法。 |
| 파쇄 | paswae | 粉碎。与焚烧(소각)同为书面等记录介质的法定销毁方法。 |
| 수탁자 | sutakja | 受托方。公司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外部方。 |
依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第1款、第2款、第3款(개인정보 보호법 제21조 제1항·제2항·제3항)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之2(개인정보 보호법 제58조의2)
-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16条第1款、第2款(개인정보 보호법 시행령 제16조 제1항·제2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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