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受托方收到检查请求,按告示条文逐项附证明材料回复
客户的检查请求是法定监督程序,在韩国代客户处理个人信息的公司应按安全性确保措施标准逐条附上证明材料回复。
要点速览
- 依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第4项、施行令第28条第6项
- 标准告示
-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告示第2026-9号(2026年7月1日施行)
- 权限记录
- 至少保存3年(告示第5条第3项)
- 访问记录
- 至少1年,三种情况至少2年(告示第8条第1项)
- 再委托
- 须经委托方同意(该法第26条第6项)
- 罚款
- 违反安全措施3000万韩元以下,擅自再委托2000万韩元以下
如果贵公司在韩国代客户处理个人信息,客户经常会发来个人信息检查请求书(점검 요청서),多在年底。这份请求来自韩国法律赋予客户的监督义务。回复时应逐项注明对应的韩国安全标准条文,并附上证明已遵守的材料。
检查请求来自法定监督义务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개인정보 보호법,以下简称"该法")第26条第4项,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公司(委托方,위탁자)必须对受托处理的公司(受托方,수탁자)进行培训,并按照总统令的规定,通过检查处理情况等方式,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该法施行令(시행령)第28条第6项列出了两类监督对象:根据该法及施行令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遵守的事项,以及委托文件中写明的事项。
因此,检查表并不是出于好意的问卷。委托方必须留下已履行监督的记录,受托方则负责提供这份记录所需的证明材料。该法和施行令都没有用数字规定检查周期。周期由委托合同和委托方的内部标准确定,回复期限按请求书上写明的日期执行即可。
受托方也承担同样的义务。第26条第8项将第29条(安全措施义务)等主要条文准用于受托方,并将"个人信息处理者"读作"受托方"。这就是检查表项目与委托方自身标准几乎相同的原因。
先拿出委托合同
回答检查表之前,先看委托合同。施行令第28条第1项规定委托文件应写明五项内容,检查表通常会再次询问这五项:
- 委托业务的目的和范围
- 关于限制再委托的事项
- 关于限制访问个人信息等安全性保障措施的事项
- 关于检查与委托业务相关所持个人信息管理情况等监督的事项
- 关于受托方违反义务时损害赔偿等责任的事项
此外,该法第26条第1项还直接要求两项:禁止超出委托业务目的处理,以及技术性、管理性保护措施。如果检查表询问合同中没有的项目,回复前先确认合同范围更为稳妥。
再委托(재위탁)也在检查之列。根据第26条第6项,受托方要把受托的处理业务再交给第三方,必须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如果使用云服务、代发送、客户咨询外包,应一并附上同意文件。
按告示条文附上的证明材料
现行《个人信息安全性确保措施标准》(개인정보의 안전성 확보조치 기준)为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개인정보보호위원회)告示第2026-9号,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检查表中的管理性、技术性、物理性项目,大多对应该告示的条文。
| 类别 | 告示条文 | 核心要求 | 应附证明材料 |
|---|---|---|---|
| 管理性 | 第4条第1项 | 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处理不足10,000名信息主体的小商户、个人、团体可省略) | 内部管理计划最新版、批准记录 |
| 管理性 | 第4条第2项 | 定期对负责人和处理人员进行培训 | 培训计划、出席名单、培训资料 |
| 管理性 | 第4条第4项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实施情况 | 年度自查结果报告 |
| 技术性 | 第5条第3项 | 记录权限授予、变更、注销情况,至少保存3年 | 权限变更记录 |
| 技术性 | 第5条第4项 | 按处理人员分别发放账号,禁止共用账号 | 账号清单 |
| 技术性 | 第6条 | IP限制等访问控制,外部访问时使用安全的认证手段 | 访问控制和认证设置截图 |
| 技术性 | 第7条 | 对认证信息、固有识别信息等进行加密 | 加密适用范围表 |
| 技术性 | 第8条 | 访问记录至少保存1年(部分情况2年),检查周期由内部管理计划规定 | 访问记录保存设置、检查记录 |
| 物理性 | 第10条 | 保管场所出入控制、上锁保管、辅助存储介质带出带入管控 | 出入记录、保管场所照片 |
| 销毁 | 第13条 | 完全破坏、专用消磁设备、初始化或覆盖写入,三者择一 | 销毁记录 |
销毁记录本身的制作方法,见个人信息销毁确认书。
带数字的三项要求
检查表中最常出错的,是涉及数字的项目。
权限记录保存3年。 第5条第3项要求记录权限授予、变更、注销的情况,并至少保存3年。即使已注销离职人员的账号,没有注销记录也不能作为证明。
访问记录保存1年或2年。 第8条第1项以至少保存1年为原则,以下三种情况延长至至少2年:
- 处理50,000名以上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系统
- 处理固有识别信息(고유식별정보)或敏感信息(민감정보)的系统
- 《电信事业法》(전기통신사업법)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기간통신사업자)
检查周期按内部管理计划。 现行第8条第2项要求在内部管理计划中规定检查访问记录和下载情况的周期、方法及事后处理程序,并加以执行。如果检查表询问"是否每月检查一次",这与现行条文的表述不同。应以内部管理计划规定的周期及其执行记录作答。内部管理计划整体的实施情况,根据第4条第4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回复步骤
- 确认请求书上的回复期限和提交方式(书面、线上、现场)。
- 将检查表各项逐一对应到上表的告示条文。
- 按条文编号顺序给证明材料命名并打包。
- 对尚未落实的项目,写明整改计划和预计完成日期后回复。
告示中也有放宽适用的项目,例如没有单独的机房,或只使用办公电脑的情况。对这类项目,应一并写明该条文的但书,否则可能被理解为"未执行"。
拖延检查的后果
罚款(과태료)规定在该法第75条:
- 违反第29条安全措施义务:3000万韩元以下。根据第26条第8项准用的受托方也包括在内。
- 未经委托方同意进行再委托:2000万韩元以下。
- 委托方未以载明法定事项的文件进行委托,或未公开委托内容和受托方:各1000万韩元以下。
民事责任也不只停留在受托方。第26条第7项规定,受托方在受托业务中违反该法造成损害的,就损害赔偿责任而言,视受托方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所属员工。这正是委托方认真检查的原因,也是受托方应整理好证明材料的原因。如果个人信息确实发生泄露,见个人信息泄露:72小时内通知与申报。
核对清单
回复前确认以下各项:
- 检查表每一项都写明了依据条文
- 委托合同的目的、范围与检查范围一致
- 已附上再委托企业名单和委托方同意文件
- 内部管理计划最新版保留了修改记录
- 每年都有培训实施记录
- 有3年的权限变更记录
- 访问记录保存期限符合1年或2年的标准
- 各期间都有销毁记录
- "不适用"的项目已用一行写明不适用的理由
常见韩语术语
| 术语 | 罗马字拼写 | 含义 |
|---|---|---|
| 개인정보 보호법 | gaein jeongbo bohobeop | 《个人信息保护法》,韩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 |
| 위탁자 | witakja | 委托方,把个人信息处理业务交给其他公司的一方,本指南中指客户。 |
| 수탁자 | sutakja | 受托方,代委托方处理个人信息的一方。 |
| 재위탁 | jaewitak | 再委托,受托方把业务再交给第三方,须经委托方同意。 |
| 개인정보의 안전성 확보조치 기준 | gaein jeongboui anjeonseong hwakbo jochi gijun | 《个人信息安全性确保措施标准》,规定管理性、技术性、物理性安全措施的告示。 |
| 개인정보보호위원회 | gaein jeongbo boho wiwonhoe |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发布上述告示的政府机构。 |
| 내부 관리계획 | naebu gwalli gyehoek | 内部管理计划,公司自行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书面计划。 |
| 개인정보 보호책임자 | gaein jeongbo boho chaegimja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内部管理计划的实施情况。 |
| 접속기록 | jeopsok girok | 访问记录,访问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记录。 |
| 과태료 | gwataeryo | 罚款,违法时由行政机关处以的金钱处罚。 |
依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第1项、第4项、第6项、第7项、第8项及第29条(개인정보 보호법 제26조·제29조),2026年9月11日施行版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5条第2项第5号、第3项第1号、第4项第4号和第5号(개인정보 보호법 제75조)
-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28条第1项、第6项(개인정보 보호법 시행령 제28조)
- 《个人信息安全性确保措施标准》,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告示第2026-9号,2026年7月1日施行,第4、5、6、7、8、10、13条(개인정보의 안전성 확보조치 기준)
本指南说明截至2026年10月19日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法规和表格可能变化,办理前请查看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