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盖章合同也成立,问题在于日后由谁证明
签订合同在韩国无需盖章即可成立,但有签名或盖章,私文书在诉讼中才被推定为真实。
要点速览
- 合同成立需要盖章吗
- 原则上不需要书面或盖章
- 真实成立的推定
- 有签名、盖章或指印时(民事诉讼法第358条)
- 电子文件
- 不因电子形式而被否认法律效力
- 电子签名
- 依法令或当事人约定选择时,具有签名、盖章的效力
- 骑缝章(간인)
- 非法定要件,可用页码、哈希值替代
- 使用印鉴台账
- 记录使用日期、合同相对方、文件名称、批准人
本指南面向在韩国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外籍创始人、管理人员和员工。很多人以为合同上没有加盖法人印鉴就无效。其实不然。韩国法律原则上不要求以书面或盖章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印章的作用不在于成立要件,而在于证明。
印章关系的是证明,而不是成立
区别出现在发生纠纷时。民事诉讼法(민사소송법)第358条规定,私文书有本人或代理人的签名、盖章或指印(무인)时,推定为真实。有签名或盖章,就推定该文书是真的,否认的一方必须推翻这一推定。没有签名或盖章,就没有这一推定,此时提交文书的一方必须证明文书真实成立(진정성립)。
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的地位
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전자문서 및 전자거래 기본법)第4条第1款规定,电子文件不因其为电子形式而被否认法律效力。同条第2款是关于保证的规定:保证人在自身营业或事业中制作的、表示保证意思的电子文件,尽管有民法(민법)第428条之2第1款但书的规定,仍视为该款正文规定的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法(전자서명법)第3条分为两个层次。条文使用"签名、签名盖章或记名盖章(서명, 서명날인 또는 기명날인)"的表述。
- 第1款:电子签名不因其为电子形式而被否认作为签名、签名盖章或记名盖章的效力。
- 第2款:根据法令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选择电子签名作为签名、签名盖章或记名盖章的方式时,该电子签名具有签名、签名盖章或记名盖章的效力。
第2款的条件是实务的关键。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采用电子签名,该电子签名就具有签名、盖章的效力。因此,引入电子合同的公司会先在基本合同或交易约定中加入可以用电子方式签订合同的条款,以免每份合同都发生争议。
四种方式比较
表中出现四个术语。法人印鉴(법인 인감)是公司的正式印章,由印鉴证明书(인감증명서)证明。使用印鉴(사용인감)是公司在日常文件中使用的另一枚印章。使用印鉴申报书(사용인감계)是确认该使用印鉴已获公司认可的文件。
| 方式 | 成立 | 真实成立的推定 | 实务问题 |
|---|---|---|---|
| 加盖法人印鉴+印鉴证明书 | 成立 | 因盖章产生推定 | 印鉴证明书的有效期和委托范围 |
| 加盖使用印鉴 | 成立 | 因盖章产生推定 | 同时以使用印鉴申报书出示权限范围 |
| 亲笔签名 | 成立 | 因签名产生推定 | 笔迹有争议时需要鉴定 |
| 电子签名 | 成立 | 有约定时具有签名、盖章的效力 | 约定条款和身份确认手段的记录 |
跨页加盖的骑缝章(간인)不是法律要求的程序,而是一种惯例,用来表明多页合同的中间页没有被调换。标注页码、写明总页数、记录电子文件的哈希值,也能达到同样目的。改用电子合同后,骑缝章这一程序本身就消失了,由完整性验证取而代之。
应当保留哪些记录
证明力不是来自一枚印章,而是来自一整套记录。
- 签约权限的依据(法人登记簿(법인등기부)、委托书、使用印鉴申报书)
- 确认签名或盖章者身份的手段
- 合同最终版本确定时间的记录
- 证明最终版本与签署版本一致的资料
- 对方已收到合同的事实
- 如为电子合同:约定条款、访问和认证记录、文件完整性信息
在最后一项上,电子合同反而更有优势。纸质合同不会留下谁在何时盖章的记录,而电子合同系统会保留认证时间和访问信息。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交的资料数量不同。如果未收回的款项进入法院程序,请参阅对支付命令提出异议。
推定可能被推翻的情形
第358条的推定并不是绝对的。即使有签名或盖章,对方也可能主张印章被盗用或签名被伪造。这时,推定能否维持会重新成为审理对象。
因此,仅凭盖了章这一事实还不能放心。尤其是使用印鉴,经手的人多,谁凭什么权限盖的章并不一目了然。请设置使用印鉴台账(사용인감 대장),记录使用日期、合同相对方、文件名称和批准使用的人。这样在这一环节就能作出说明。
电子合同则相反,身份确认手段本身会成为争议焦点。使用的是手机实名认证(휴대전화 본인확인)、共同认证书(공동인증서)还是营业者认证(사업자 인증),证明力各不相同。交易规模越大的合同,越需要选择更高强度的认证。
检查清单
- 把合同成立和证明分开判断。
- 先确认该合同类型是否依法需要书面或盖章。
- 在基本合同中加入关于电子签订方式的约定条款。
- 明确电子签名手段,并在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
- 以公司内部规定确定法人印鉴和使用印鉴的使用标准。
- 使用使用印鉴时,一并提供使用印鉴申报书。
- 由代理人签订时,使委托书的范围与合同相符。
- 确认印鉴证明书签发日与合同日期的间隔。
- 多页合同标注页码和总页数。
- 决定不加盖骑缝章时,在文件中记录替代手段。
- 修改稿往来时,记录最终版本的确定时间。
- 确定签署原件的保管地点和负责人。
- 用电子邮件等方式留下对方已收到合同的记录。
- 确认电子合同系统认证和访问日志的保存期限。
- 一并确定合同结束后的保存期限和销毁时间。
常见韩语术语
| 术语 | 罗马字拼写 | 含义 |
|---|---|---|
| 법인 인감 | beobin ingam | 法人印鉴,公司的正式印章 |
| 인감증명서 | ingam jeungmyeongseo | 印鉴证明书,证明该印章为登记印鉴的文件 |
| 사용인감 | sayong ingam | 使用印鉴,公司在日常文件中使用的另一枚印章 |
| 사용인감계 | sayong ingamgye | 使用印鉴申报书,确认使用印鉴已获公司认可的文件 |
| 간인 | ganin | 骑缝章,跨多页文件页与页之间加盖的印章 |
| 진정성립 | jinjeong seongnip | 文书真实成立,即文书确由署名者本人制作 |
| 무인 | muin | 指印,代替签名或盖章按下的手指印 |
| 전자서명 | jeonja seomyeong | 电子签名 |
| 공동인증서 | gongdong injeungseo | 共同认证书,韩国用于身份确认和电子签名的电子证书 |
| 법인등기부 | beobin deunggibu | 法人登记簿,显示代表人等公司登记事项的公共簿册 |
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358条(민사소송법 제358조)
- 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第4条第1款、第2款(전자문서 및 전자거래 기본법 제4조 제1항·제2항)
- 民法第428条之2第1款(민법 제428조의2 제1항)
- 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1款、第2款(전자서명법 제3조 제1항·제2항)
本指南说明截至2026年10月19日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法规和表格可能变化,办理前请查看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