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报酬须有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 , 韩国《商法》第388条
根据《商法》第388条,在韩公司的董事报酬须由章程规定金额或经股东大会决议才能支付。名义董事和过高报酬的处理也一并说明。
要点速览
- 法律依据
- 《商法》第388条
- 必要的依据
- 章程规定的金额,或股东大会决议
- 两者都没有时
- 支付缺乏依据,转为返还问题
- 名义董事
- 原则上承认报酬请求权
- 过高的报酬
- 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公司可请求返还
- 监事的报酬
- 依据《商法》第415条另行确定
本指南面向在韩国的公司创始人、董事及财务人员,包括有外籍董事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是:只有公司章程规定了金额,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才能向董事支付报酬。仅凭向董事发放月薪这一事实,并不会产生报酬请求权。
《商法》第388条的规定
《商法》(상법)第388条规定,董事(이사)的报酬,在公司章程(정관)未规定其金额时,由股东大会(주주총회)决议确定。也就是说,两者至少要有其一;两者都没有,支付本身就缺乏依据。
条文只有一行,但在实务中会产生三种结果。
结果一:没有依据,就会变成返还问题
章程未规定金额、股东大会也未作出决议时支付的报酬,属于没有依据的支付。如果是代表理事(대표이사,相当于通常所说的CEO)自行决定金额并领取,这本身就会成为纠纷的起点。在董事人数较多、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这一问题尤为突出。
实务中常见的做法是:章程只规定上限,具体金额委托董事会(이사회)或代表理事决定。不过,章程写明上限后,每次要超过上限都必须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因此一开始就把上限设得宽松一些,运营起来更方便。
结果二:名义董事也享有报酬请求权
大法院(대법원,韩国最高法院)判示:经股东大会选任的董事、监事(감사),即使根据与公司的明示或默示约定,将业务概括委托给其他董事等而不实际履行职务,原则上仍享有报酬请求权(보수청구권),因为他们作为董事、监事须承担《商法》第399条、第401条、第414条等规定的法律责任。
因此,仅以没有工作为由,难以否定其资格或报酬请求权。例外是存在特殊情况时,例如选任决议或报酬决议无效,或消极履职与选任时预定的职务内容不同、构成背信行为(배임적 행위)等。
这就是为什么把家人登记为高管(등기임원)并一直支付工资的公司,日后很难再对这些支付提出异议。反过来说,一旦登记为高管,就会同时产生支付报酬的义务和该人作为董事的法律责任。
结果三:过高的报酬可以请求返还
同一判示也设定了限制。董事、监事的报酬是对履行职务的对价,因此其向公司提供的对待给付与报酬之间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存在特殊情况时,报酬请求权的部分或全部行使将受到限制,公司可以请求返还超出合理范围所支付的报酬。例如,报酬超出合理水平、过高到明显失衡的程度,或者选任董事、监事仅仅是为了以支付报酬的形式把公司资金付给个人。
| 区分 | 原则 | 例外 |
|---|---|---|
| 依据 |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 | 两者都没有则支付缺乏依据 |
| 名义董事 | 承认报酬请求权 | 选任、报酬决议无效,背信行为等特殊情况 |
| 金额 | 与职务保持合理比例 | 明显过高时可请求返还超出部分 |
用章程上限,还是股东大会决议
两种方式的运营负担不同。如果在章程中直接规定金额,每次变更金额都需要修改章程,即股东大会特别决议(특별결의)。反之,如果章程中不作任何规定,就必须每年通过股东大会普通决议(보통결의)确定报酬。
因此,大多数公司选择折中方案:章程只规定全体董事报酬总额的上限,在此范围内的个别金额委托董事会或代表理事决定。采用这种结构,即使发生人事变动,只要在上限之内,就不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
设定上限时,应在文字上明确是否包含奖金和绩效奖金。如果是否包含不明确,在发放绩效奖金的年度就会因是否超出上限产生争议。离职金(퇴직금)需要与报酬分开另行规定,最好一开始就分开处理。
检查清单
- 确认章程中是否有董事报酬条款。
- 区分章程规定的是具体金额还是仅为上限。
- 如仅规定上限,每年确认是否超出。
- 章程中没有规定的,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 决议内容应包括金额、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 将登记高管与非登记高管分开处理。
- 对非登记高管,需另行判断其是否属于劳动者(근로자성)。
- 把家人登记为高管时,要预先考虑到其作为董事的责任也会随之产生。
- 保留能够说明职务内容与报酬水平比例关系的资料。
- 将同行业、同等规模公司的报酬水平作为参考资料保存。
- 在决议文字中明确奖金、绩效奖金是否计入报酬上限。
- 离职金需要另行规定,应与报酬决议分开。
- 检查股东大会召集、决议程序是否存在瑕疵。
- 股权分散的公司,应事先确认决议要件。
- 决定是每年在定期股东大会上重复批准程序,还是通过修改章程解决。
- 采用委托董事会的结构时,在章程中写明委托依据。
- 保存确定个别支付金额的董事会会议记录。
- 年末核算报酬总额是否在章程上限之内。
- 监事的报酬依据《商法》第415条另行确定。
- 非常勤高管的报酬同样需要上述依据。
- 使报酬决议内容与工资台账、扣缴资料保持一致。
常见韩语术语
| 术语 | 罗马字拼写 | 含义 |
|---|---|---|
| 상법 | sangbeop | 《商法》,规范公司的基本法律,董事报酬的依据也在其中。 |
| 정관 | jeonggwan |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基本规则的文件。 |
| 주주총회 | jujuchonghoe | 股东大会。 |
| 보통결의 | botong gyeorui | 普通决议,股东大会的一般表决方式。 |
| 특별결의 | teukbyeol gyeorui | 特别决议,要件更严格的股东大会决议,修改章程时需要。 |
| 이사회 | isahoe | 董事会。 |
| 대표이사 | daepyo isa | 代表理事,代表公司的董事,通常相当于CEO。 |
| 등기임원 | deunggi imwon | 登记高管,记载于法人登记簿的董事、监事。 |
| 보수청구권 | bosu cheonggugwon | 报酬请求权,向公司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 |
| 감사 | gamsa | 监事,其报酬依据《商法》第415条另行确定。 |
依据
- 《商法》第388条(상법 제388조)
- 《商法》第399条、第401条、第414条(상법 제399조·제401조·제414조)
- 《商法》第415条(상법 제415조)
- 关于名义董事、监事报酬请求权的大法院判决(대법원 판결, 명목상 이사·감사의 보수청구권)
本指南说明截至2026年10月19日的一般规定,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法规和表格可能变化,办理前请查看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

